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书

2020-03-03 11:54: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 年10 月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 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 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 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 计报告;

( ) 。

第十三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 ,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可 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其成员为 人。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3-25 人,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5-25 人;理事/董事任期3 年或4 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 。

第十七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

(一)理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设理事长/董事长1 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1-2 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由1/2 以上的理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的 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 。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 局成员的,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并推选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 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违反法律、法 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 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担任 职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作出决议, 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2/3 以上的董事/理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董事/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董事/理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2/3 以上的董事/理事表决同意,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其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填写第一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 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有关部门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 局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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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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