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费

2020-03-02 05:31: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 2008年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费改革了,敬请关注!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发展急需大量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必须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从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尤其是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必须遵循创新性培养是灵魂,科学研究是主导,导师负责制是基础的指导思想。设立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切入点,是逐步展开研究生培养机制全面改革的第一步。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基金资金来源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研究生学费、科研项目中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和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等组成。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培养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培养基金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培养基金只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委培)研究生〔注:全日制系指脱产在学;定向(委培)系指研究生入学时就已确定了毕业后的去向(就业单位)〕。

第六条研究生培养基金

1、研究生奖(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学费及在校期间的生活费。

2、博士生优秀论文基金。用于支持博士生撰写优秀论文。

第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待定)

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表

1等级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奖学金金额助学金金额助学金出资方

一等15%奖励全额学费800元/月学校650元/月

导师150元/月

二等70%奖励全额学费500元/月学校350元/月

导师150元/月

三等15%奖励半额学费150元/月学校0元/月

导师150元/月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表

2等级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奖学金金额助学金金额助学金出资方

一等10%奖励全额学费500元/月学校400元/月

导师100元/月

二等40%奖励全额学费300元/月学校200元/月

导师100元/月

三等10%奖励半额学费100元/月学校0元/月

导师100元/月

1、人文社会学科及基础学科的导师每学年可免出一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助学金,此经费由学校建立专项基金予以支持。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基础与人文社科研究生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凡获得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均应适度参与导师的科研和管理工作,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工作量适当给予额外的相应补助。

3、三等奖(助)学金获得者和未获奖(助)学金者应缴纳的学费参照不同专业相关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4、助学金按月发放,一年发12个月。

5、研究生奖(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毕业且不超过规定年限(硕士研究生两年,博士研究生四年)。超过规定年限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毕业时可领回学费余额,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博士生优秀论文基金

为支持有较好基础的博士生撰写优秀博士论文,特设立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优秀论文基金。博士生可于第二学年申请博士生优秀论文基金的资助。其资助年限自第三学年起原则上不超过四学年。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优秀论文基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研究生培养基金采用导师申请制。申请招收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师,每年由各院(系)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遴选,其合格者方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培养基金。

作者: tiger200510972007-8-14 23:07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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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8年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费改革了,敬请关注!

第十条对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前经导师向所在院(系)申请研究生培养基金,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的全面情况,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择优评定获取培养基金人选,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研究生院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及时在网上公布,并将通知书随招生录取通知书寄送到本人。

第十一条每学年结束前,在各院(系)组织下,由导师对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向学院申请下一学年度的培养基金。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培养基金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基金办公室审批。研究生院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及时在网上公布,并书面通知院(系),由院(系)将通知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学校在财务处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导师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将6个月的资助经费划入培养基金专用账户。导师资助的经费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划拨。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报到(注册)时出示获得培养基金通知书,财务处按照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份。

第十五条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在正式确定攻博资格或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结清硕士生阶段有关事项并另行提出博士生阶段培养基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发培养基金: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反校纪校规者;

3.在学期间休学、退学者,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4.其他不适宜继续获取培养基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5、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其助研或助管的责任者。

第十七条欲停发研究生的培养基金,由导师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公室通知财务处,财务处从次月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被减少或停发培养基金的研究生有权向研究生院培养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诉,由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处理研究生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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