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美育培训心得体会

2020-03-01 16:57: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律与美育培训心得体会

实验小学

傅志红

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所以我珍惜每一次学习的机会。经过这几天的培训学习,我感触很深,受益匪浅,使我更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差距与不足,各个方面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在培训的这几天,我的感觉是充实的,因为每一次都能感受到思想火花的冲击。在这里,我们与专家的教学理念进行了一次次亲密接触,听取了专家及各位同行的各种观点和见解,反思了自己的不足。下面是我通过培训获得的点滴体会:

一、法律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听了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李爱民的讲座《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后,深有感触,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美育

美育作为现代教育教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培养人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学校、教师、家长甚至是学生的关注。例如:郑艳老师非常慷慨地与我们分享了她人生中的三本书:一本写给职业,一本写给孩子,一本写给时光。她温柔的语言仿佛将我们一同带入她笔下的世界:与大学导师的人生论语,在书信中浅谈人生哲理、诗歌、音乐和电影;为孩子记录下从出生到成长过程中点滴的故事,将美的教育渗透进平凡普通的生活? 美育是教育者们终其一生追求的学问,也是每一个人应具备的教育素养,我们通过阅读、思考、行走、实践以及一切与美有关的活动来达到美育的最终目的: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这次培训内容丰富,充满了教育智慧,使我们开阔了眼界。缺乏知识的教师,仅靠点旧有的教学经验,自然会导致各种能力的下降甚至是缺失,这时旧有的教学经验就成了阻碍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和提高的障碍。所以,对于这种学习、培训,对于一个教师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是很有价值的。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将静下心来采他山之玉,纳百家之长,慢慢地走,慢慢地教,在教中学,在教中研,在教和研中走出自己的一路风彩,求得师生的共同发展,求得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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