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河镇规划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2020-03-03 00:02: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吉政办发[2012] 号

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的

各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镇政府确定的“山上退耕建果园、山下育苗建花园、城镇扩张建家园”的发展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康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汉滨区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我镇拟定了《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打造山水园林宜居旅游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私人自住建房指在我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的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自住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域范围包括:吉河坝村、前进村、观新村、国庆村、油坊村五个行政村全辖区;安火路、香吉路、吉田路、福丁路全线公路两侧;镇确立的集中规划安置点(镇政府阶段性的规划修编方案以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下发)。

第三条 私人自住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即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私人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私人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私人自住建房户所在村村委会负责前置条件(是否为本村常住户口、是否独立户主及危房户、无房户)的认定把关工作,镇政府根据镇内总体规划,负责前置条件复核工作,并协助市规划局(汉滨区建设局)负责重点规划区私人自住建房的受理审批工作。

第五条 按市政府(安政发〔2010〕27号)文件规定,镇内城市规划区不安排有条件进城农民自住建房;按市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1〕85号)《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规

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凡未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办私人自住建房。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私人自住建房按照“从严控制、分区禁限、规范管理、提升档次”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私人自住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尽量在不宜拆迁的村庄集中建设。对近期规划改造建设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镇政府可以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区要求予以临时冻结。在禁建区、限建区内确属危房的,可安排进入镇集中规划安置点。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村民建房用地。

(二)满足自住原则。在符合规划、满足技术规范、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私人自住建房一般控制在2-4层以下,村民新建自住房屋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4平方米/户,私人改扩建房屋基底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基底面积。

(三)从严控制原则。私人自住建房严格按市规划局提供的推荐图集进行设计和建设。一般情况下镇政府对用地选址审批和准建初审每季度集中会审一次。

(四)先拆后建原则。临街、临路有占压规划红线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取得私人自住建房准建手续后,放线开工前自行拆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是本村常住户口(户口迁入本村辖区三年以上)、独立户主的无房户(有村委会的公示证明)。

第八条 村民申请改扩建房屋的必须是危旧房户、且一户只有一处住宅(有村委会的公示证明)。

第四章 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第九条 《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条 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向镇规划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村审核是否为本村常住户口、无房户并签署意见。

(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镇规划予以登记,10个工作日内连同城郊(吉河)规划所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镇政府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区建设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

(四)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区建设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村民持《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规划准建许可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报建资料。建房户向市规划局(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报建资料。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建房户主姓名、住址、人口、申请建房理由、原房屋状况,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书面材料经村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登记递交,镇政府每季度组织规划、国土、移民、

交通部门集中会审一次。

报建资料包括:

(1)土地证及宗地图(提交复印件1份,核原件);

(2)身份证及户口簿(提交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原房屋产权证(新建可不提供);

(4)用地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5)房屋现状照片(新建可不提供);

(6)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示的房屋结构安全证明(加层需提供);

(7)危房鉴定报告。地形地貌复杂的,需提供由测绘部门绘制的城市坐标系统1:200地形图(危房户申请拆旧建新提交);

(8)市规划局(区建设局)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踏勘: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科、所按辖区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踏勘,提出踏勘意见;

(四)会审:市规划局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进行会审。经会审同意的,向建房户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申请表》;属市城郊所管辖区域的,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办公会进行会审;属区建设局管辖区域的,由镇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审。 建房户递交填写完整的《私人自住建房申请表》(含四邻意见和村、镇政府盖章)后,规划审批科、所张贴建房公示。会审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房户;

(五)方案设计:公示期内(7天),四邻有异议的建房户,

暂缓审批;四邻无异议的建房户,选择推荐图集进行房屋建筑设计。

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规划区域重要节点位置的私人自住建房,建房户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提交市规划局(区建设局)评审;

(六)办理相关手续:市规划局对建筑施工图、效果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私人自住建房规划放线通知书》(有效期1年)。

(七)现场放线开工:市规划局审批科、所组织规划监察部门按《私人自住建房规划放线通知书》现场定位放线后,建房户方可开挖施工;

(八)勘查复线:建房户在基础施工至±0.000时,按辖区分别报经市规划监察支队或市城郊规划所进行现场复查验线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九)竣工验收:房屋竣工三个月内,建房户报市规划局(区建设局)审批科、所组织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作为私人办理住宅房屋产权产籍的前置法定要件。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私人自住建房应依法接受规划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私人建房规划放线通知书》、放线开工记录等审批许可凭据以供查验。凡建房户提供虚假资料(含四邻签字)取得用地规划选

址审批或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该用地规划选址审批或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并依法追究建房户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超出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均属违法违章建筑,市(区)规划监察支队或市城郊规划所将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执法或支持、纵容违法违章建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审批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批和管理,秉公办事,许可事项应在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办结。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由吉河镇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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