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管理办法

2020-03-04 01:32: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反违章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杜绝各类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一步强化对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引导和教育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使反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为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7、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人监护;

9、在受限空间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0、使用潜水泵未停电下水。

1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12、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1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4、使用未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5、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19、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或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22、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2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4、起吊物件,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25、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6、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7、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8、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9、启动输送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0、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3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32、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33、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4、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强超抢会。

35、厂内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转弯不打转向灯、不减速、不“一看二慢三通过”;

36、厂内特种作业车辆(装载机、叉车)搭乘人员;

37、厂内机动车辆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8、厂内机动车辆倒行(掉头、转弯、装车等非倒行不可的情况下除外);

39、驾驶其他单位的机动车辆; 40、在禁烟区吸烟;

41、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42、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43、进入受限空间,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44、未经允许,在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使用电加热设施取暖和做饭;

4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46、不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8、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49、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3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电气线路乱搭乱接;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7、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8、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9、夜间高处作业或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不足;

10、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1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12、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3、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4、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15、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16、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17、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19、厂内机动车辆带病作业、特种车辆不定期检验。

20、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1、粉尘涉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气设备;

22、氧气瓶、乙炔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23、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24、厂区消防通道堵塞;

25、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26、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5米或距明火点不足10米;

27、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

28、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29、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30、作业现场环境不良;

31、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全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指挥性违章: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工作票负责人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一切行为。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

4、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6、无票作业或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7、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8、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9、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不组织进行分析,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10、职责范围不清、胡指挥、瞎指挥或越权指挥;

11、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或不能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12、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管理性违章:各级管理人员,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一切行为。

1、已投入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工艺规程;

2、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3、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4、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5、对上级和公司安排的专项活动、整改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6、对员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完善;

7、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深入现场查禁违章违纪或发现违章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

8、未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0、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1、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五、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一切错误行为。

1、不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公司;

2、脱岗、串岗、睡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时间看小说或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

4、上班时间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

5、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

6、酒后上班、酗酒闹事;

7、骂人、恶语伤人、恐吓他人、打架斗殴;

8、上班时间趴、躺、卧、仰等姿势不端正;

9、私拿公司财物;

10、未经安排或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11、无故不参加生产会议及各类安全技术培训、考试;

12、无故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随心所欲;

13、私自调整监控设施;

14、随意损坏生产设施及劳动工具;

15、未经允许,带闲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16、未经允许,开私家车、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区;

17、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语或行为;

18、失职、渎职行为;

19、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错误行为。

发现以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克服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有针对性的对分管范围和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和劳动纪律意识的培养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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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指挥 反违章操作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办法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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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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