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2020-03-02 08:54: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南银发(2017)3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l.个人创业。省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指上述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

-1- 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贷款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贴息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提供合伙人数,财政部门按人均10万元的额度,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承担。享受到西部地区政策均,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7∶1.5∶1.5的比例承担。

(六)9类创业人员的身份认定

创业人员有下列材料之一,可认定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资格: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均称《就业创业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复员军人的自主创业证或退役士兵让;

-2 - 4.刑满释放人员持刑满释放证明;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持高校毕业证书(或大学生村官身份证明、国外大学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大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为持有营业执照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的农村户籍人员;

8.网络商户持在网络平台实名登记的打印件;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贫困户档案卡或贫困劳动力一本通。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婚姻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未婚人员无需出具);

(3)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4)9类创业人员的身份认定材料之一;

(5)反担保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收入证明;抵、质押提供抵、质押物复印件;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 (2)申请人(法人)的婚姻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未婚人员无需出具);

(3)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

(4)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提供符合9类创业人员的身份认定材料之一;

(5)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 (八)反担保措施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用的反担保方式包括: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相联保;

4.经创贷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5.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6.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7.各地贷款评审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九)其他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个别特殊情况由各地贷款评审会研究确定。

2.申请人原则上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4 - 而非户籍所在地。

3.具备两种身份及以上的创业人员(提供身份认定材料),应当优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4.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用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5.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以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确定人数为准。

6.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二)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由各地贷款评审会执行。

(三)扶持条件

小微企业承包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 (四)贷款额度

企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申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企业,1年内新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企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其中200万元以内由财政按规定贴息。高层次人才创业可适当放宽人数核定标准。

(五)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再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六)贷款利率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精神,不得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七)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承担。享受到西部地区政策的,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7∶1.5∶1.5的比例承担。

-6 - (八)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1.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2.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在200万元以内的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2.5%,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享受到西部地区政策的,可按中央财政承担35%,省财政承担7.5%执行,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九)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

3.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人社部门的认定证明);

4.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7.其他材料。 (十)反担保措施

-7-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3.各地贷款评审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十一)其他

1.当年新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可全部列入当年新增人员。其他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以银行系统发放员工工资记录核算,提供贷款当月流水和上一年度任何一个月的流水记录。

2.申请贷款的主体资格需是小微企业本身,而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贷款。

3.小微企业征信报告中存在严重违法记录或失信被强制执行的一律不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4.小微企业存在严重损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一律中止或不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三、连续扶持机制 (一)二次扶持

1.对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创业,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2.二次扶持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在初次扶持的基础上增加:带动5人以上(含5人)就业并签订的劳动合同、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工-8 - 资发放凭证(申请人员不计算在带动就业人数内)。

4.二次扶持一般距离首次发放贷款时间至少两年。 (二)再扶持

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视企业稳定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

再扶持的额度和提供的材料按照个入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额度和申请材料执行。

四、地方创新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贴息力度,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市(县、区)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五、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贷款申请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到创业所在地人社事务所提出申请,再由人社事务所向创贷中心推荐。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流程办理。

-9- (二)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

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正式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贷前调查

创贷中心指派专人(两人以上)与经办金融机构一起对申请个人(小徼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身体状况、信用程度、技术专长、还款能力以及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市场前景,掌握反担保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相关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理审核和贷前调查做出具体安排。

(四)审查推荐

创贷中心贷前调查人员如实反映实地调查情况,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呈贷款评审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由创贷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担保贷款由创贷中心与反担保保证人或抵押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对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创贷中心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在收到创贷中心的推荐后,审查创业人员的银行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与创贷中心签订担保合同等有关合同,按商业贷款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及时将放款凭证、放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交创贷中心。

(六)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创贷中心要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实贷后管理,定期回访,到借款人经营实地了解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 - -10情况,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七)贷款回收

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分别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保证人发送《提请还贷通知书》,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借款入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保证人,由创贷中心配合经办银行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催收。

附件: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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