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2020-03-03 04:34: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关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12〕2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豫事文〔2012〕130号)、《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洛办〔2012〕40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行政费用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各级各类财政全额供给、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卫生、市政、环卫等特殊用途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辆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作为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编制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编制总量、县(市)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量进行审批和备案。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下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编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本着规范公车管理、保障工作运转、压缩车辆规模、降低行政费用、适度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公务车辆编制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数量根据用车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用车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一套工作机构,挂两块(含)以上牌子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包含公务用车编制、老干部用车编制等。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

第十一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可不占编制。

第三章 一般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编制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1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2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超职数和非领导职务按2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人员编制每15人核定l辆公务用车编制;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人员编制每20人核定l辆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编制是机关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是公务用车配备的上限,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可以少配,不得超配。

第十四条 老干部用车编制核定编制标准为:10人以下不核定车辆编制,11-30人核定1辆,31人-60人核定2辆,61人一90人核定3辆,91人一120人核定4辆,120人以上核定4辆。

第十五条 各级所属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规格、职能、人员编制按上述标准核定。市属学校和医院按照编制部门七定方案规定的编制人数,每150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适用上述定编标准。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事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上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以及县(市)区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报市事管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事管局审核批准定编,报市事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事管局对各县(市)区分别下达核编通知,建立《洛阳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台帐》和《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台帐》,并对市直单位发放《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册》,对各县(市)区以通知形式下达其编制。各单位报批公务用车时,必须携带公务车辆编制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县(市)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本地区或本单位机构规格、职能、人员编制变动情况报市事管局。市事管局根据其变化情况,按相关标准核定车辆编制,如有调整将于第二年三月中旬前下达车辆编制变更通知。

第二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原公务用车编制废止,由新组建单位重新申请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接受的国际、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中央、省无偿调拨的车辆,须符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相关标准,并携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入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编制情况、配备更新标准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册》和市事管局、市纪委(监察局)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用车单位公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划转,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事务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后,不得擅自变动。用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购置、使用无编制的车辆,财政部门不予供给保障经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不予列入编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转入上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事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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