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概要

2020-03-03 07:26: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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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 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 部令第 3 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 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 部令第 3 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

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 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 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 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 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 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 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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