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实施办法

2020-03-03 13:14: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建后补实施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建立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根据《重庆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民办公助”的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采取“先建设、再验收、后补助”的建设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建后补”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农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项目的确定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制度,遵循民主决策、群众自愿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会同县财政、交通等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资金,确保到位,实行县级报帐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 1补助。项目补助标准(暂定):

1、山坪塘、河堤工程混凝土和块石砌方100元/立方米;

2、渠道整治(0.1—0.3立方米/秒)2万元/公里;

3、行政村通畅工程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修建,路面宽4.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22cm,强度30Mpa)20万元/公里补助。

第十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建后补”的资金,以县水务部门为单位设立财务专账,做到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组织县水务、交通、财政等部门开展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根据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由县水务部门按照“先建后补”工程资金补助计划划拨工程款。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务、交通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并按水利工程“三公示”的相关要求督促做好“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先建后补”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及中央、市、县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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