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龙商业管理团队规章制度

2020-03-03 04:23: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锦江龙商业管理团队规章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 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任用资格

第二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4.吸毒者;

5.原在其他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6.未满二十二周岁者,特别优秀者,可放宽;

7.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30天,试用期间应由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五条 新进员工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1.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2.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3.缴验遵守锦江龙商业管理团队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4.参加公司各项培训活动

5.填写自己人生职业规划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外,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2.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3.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4.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5.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6.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7.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8.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9.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若出现故障须及时

向上级申报。

10.公司员工应随时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各类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将

个人物品摆放于公众场合。

11.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非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12.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

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13.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

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14.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雨具、

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

15.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16.爱护公司的一切设备设施、工作用具,定期保养、妥善保管,降低易耗品消耗,杜绝浪

费,不准乱拿乱扔公物。

17.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不准私自

拆除、搬移和乱拉线路。若有损坏,须通知总务处进行更换、修理。

18.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得相互推卸责任,不得拉帮结派。

1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盗窃等违法犯罪

活动。

20.时刻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及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看季节变化另定,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第九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5.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6.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一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2.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4日。

3.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20日。

4.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以季度考核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晋升,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主管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奖惩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公司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6.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7.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8.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9.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11.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12.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13.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4.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2.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1.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3.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4.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5.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二十四条 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d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五险一金。

第二十七条 参加社会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60%,自行负担4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二十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出差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各市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三十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

请认真阅读,一经签名,表示本人愿意服从锦江龙团队各项规章制度!

签名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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