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2020-03-02 05:43: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翟吉河

目 录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 1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

- 3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的规定。

3、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而言,如何来区别认定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

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益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

- 5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失的,应由擅自处分的一方予以赔偿。此外,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家庭财产上的义务。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则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所有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均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含: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夫妻财产权属自由的进行约定。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本人;(2)缔约时,夫妻双方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缔约行为或内容,须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缔约内容应合法,并不超过夫妻财产的范围,更不得规避法律效力;(5)缔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未禁止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 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所得。工资、奖金是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报酬形式,同时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

- 7财产;四是一方用婚前个人的财产投资人股在婚后取得的红利,属于投资经营性收益,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特别约定,应为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并非指对共有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权或者哪方贡献大哪方权利就大,而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方共有的每一件财物都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能主张分割,而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即共同共有的基础不存在时才可以要求分割。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人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礪子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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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

(三)》中明确了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对现实婚姻财产纠纷具有及时准确的指导意义。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也是此次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的新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

- 11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解释

(三)》第十条的第二款恰恰证明了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平。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弱者的利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结果有悖法律公平原则。

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13【参考文献】:

1.李红玲等,《民商法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江晓亮等著《公证实务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金峰《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天下论文网.2010年8月10日.

5.肖娟

新婚姻法保障谁? 保险收益非夫妻共同财产

长沙晚报 6.巫昌祯(等)著《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江伟(等)著《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

8.《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别》.上海白杨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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