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责任合同

2020-03-03 06:07: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土石方平场施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发包人) 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总价:暂定 万元( 人民币 ,以下均同),最终以结算为准。

二、工程内容及要求: 2.1 工程内容:

2.1.1土石方平场工作内容为:土石方(不分土石方成分)的开挖、爆破、回填、场内转运、外运、弃渣及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以及与此相关的施工措施(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爆破边坡采取的可靠安全防护等)和对外协调(如接受城管环卫的检查与管理等)。

2.1.2设计变更、发包人委托新增的零星工作内容。

2.2 工程要求:以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相关技术规范和发包人要求为准。 2.2.1土石方平场后与设计值的偏差不超过+10cm至-20cm; 2.2.2 D2地块换填分层夯实土石方碾压密实度达到85%。 2.2.3 本工程执行的相关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爆破与土石方施工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2002)等。

三、工程工期(以日历天计):

3.1 合同工期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项目部的书面通知为准。

3.2 若乙方不能按时保持完成 土石方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后续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承包人在2天内将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撤出施工现场。

3.3 本工程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人分期提交的施工图时间延后及发包人认可的不能施工的情形外,一律不顺延。

3.4 本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高温天气、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3.5 乙方在收到发包人工程开工指令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甲方有权从重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四、工程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单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含税金),该综合单位为完成全部工序(包括完成全部工序需采取的各项措施)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为全费用包干单价,工程量现场按实收方,具体如下:

4.1 土石方部分

土石方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 元/m3,此单价包括:(不分土石成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费用和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各类钻孔、减震带设臵、爆破、机械及人工破碎、管线保护、开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臵、场区出入口保洁、对周边造成的炮震及炮损、环卫、交警、周边协调、渣场弃渣费,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等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包括的所有正常施工环节所包括内容的施工费,以入与此相关的所有施工措施费(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周边建筑物的爆破安全防护、修边检底、设减震带、石方的破碎等)、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的(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完成土石方开挖、运输、弃渣全部内容及费用,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对发包方现有成型桩的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甲方、监理、、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 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如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发包方现有成型桩的损坏,其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外运完成后应立即收方检尺作为输垃圾土外运单价 4.2 其它约定:

4.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运至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货、转运并负责保管,发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不另计取。

4.2.2如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3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臵的调整)及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提出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臵的调整)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的增减,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但工程累计30日以内的停、窝工损失费不予签订。

4.2.4发包人原因以外造成的各种窝、停工及设备设施闲臵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时承包人自行调剂,不予签订。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5.1 发包人

5.1.1提供平基土石方开挖图、已施工完成 桩基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地形图及地质剖面图。

5.1.2负责现场管网的改道和迁建。

5.1.3委托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工程计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和管理。 5.1.4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红线内总接口,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5.2 承包人

5.2.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2.2进场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得到发包人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并于每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2.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无需硬化的部分)修建和维护,承包范围工程所需的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和安装、维护,负责施工场地内积水的排除,并承担所有费用。

5.2.4负责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清扫工作以及施工车辆行驶路段的道路维护。

5.2.5负责协调和处理好因爆破或施工产生的对周边居民、环境及原有建筑的影响问题,及时办理挖、运、路政、爆破、弃渣等平基土石方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5.2.6施工、爆破、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2.7承包人在平基施工过程中,如遇房屋建筑相邻同时进行的情况,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土石方平基施工不对房屋建筑结构产生实质影响,也不影响房屋施工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对周边原有建筑物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若对周边建筑造成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5.2.8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

5.2.9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内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5.2.10严格执行 。 5.2.11严格执行 。

5.2.12加强施工现场内管网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 ,若造成损坏,概由承包人负责。

5.2.13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工程、现场的管理责任、协调责任、配合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责任。

5.2.14接受发包人临时指派的其它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6.1 发包人委派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6.2 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具体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包括参与收方计量、签证事实依据、方案审查等)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在工作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6.3 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它两方。

七、工程变更的确定:

7.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做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完成相应工作,否则,视承包人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涉及每次每项工程费用增加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不涉及工程费用增加的,则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7.2 所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按照内部流程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 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条件:

8.1.1由各方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及时、内容清晰、规范、无涂改的资料原件为有效依据;

8.1.2结算资料须加盖公章的分为:合同变更、结算汇总表、双方公司层面召开的涉及结算方面的会议纪要须双方公司公章;其余一般过程事实资料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即为有效。

8.1.3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8.2 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8.2.1原始地貌方格网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需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8.2.2工程挖方量、填方量根据双方共同测定签认的原始地貌标高方格网图及坐标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符合要求的变更签证等为依据,按 计算本工程土石方挖方理和填方量。

8.2.3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以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承包人签收为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发包人规定流程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均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

8.2.4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或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承担工程内容完成时,承包人均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并进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8.2.5工程结算资料的规范性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伪造。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齐全并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范围,部位,发生原因(指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增加的签证),工程量并且每项的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规范,不作为结算依据。 8.2.6资料管理: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五份(需为原件),经发包人统一编号后,甲方三份,乙方两份。

8.2.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交的所有报告、文件资料及要求等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

九、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9.1每月 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发包人及监理代理,发包单位接报表后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 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实报表,再由发包单位于次月五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发包人按审定当月完成任务工程量价值的 %于次月 日前支付。

9.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月报审定总价的 %时,竣工结算且审价完成后,扣除有关处罚、违约金和合同规定的扣款款项等,余款在 天之内支付。

9.3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单位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任务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9.4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

十、履约保证金 10.1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万元(不论工程结算金额多少,均不作调整)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工程质量及验收

按国家现行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施工图说、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11.1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向发包人交付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一式肆套。

11.2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后,必须对严格按照投标时报送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确保工程实施时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十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12.1 承包人承建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标化、文明现场和CI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争创市标化文明工地。布臵、操作过程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及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耽误工期不予顺延。

12.2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现场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对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洁、消防等进行管理,承担责任。

12.3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相关的施工环节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包括自身和他人伤、残、亡及物品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12.4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也应尽可能地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2.5 乙方应文明施工,当发包人代表认为施工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有权限期要求承包人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理。当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书面通知3天内,未按通知要求完成现场整顿和清理工作,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进行整顿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13.1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设计文件及发包人变更通知的内容、时间及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工程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按每逾期一天 元赔偿损失,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13.2 本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清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

13.3 承包人完成或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承包工程人返工至符合要求为止。

13.4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13.5本工程发包人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提供的考察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其它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余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14.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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