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6:08: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九、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二)职能处室:师范教育处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四)许可条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中国公民;
2、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3、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7、经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具备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8、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9、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证明材料。
(七)许可收费:每人300元,依据鲁价费发〔2006〕85号文。
(八)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集中向高等教育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未接受委托的学校申请材料由学校集中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清点材料无误后,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接受委托学校申请材料由学校集中送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
下设专业评审组,对需要测试人员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山东省教育厅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备案并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九)许可时限: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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