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关于建议修改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

2020-03-01 19:32: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建议修改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

渝建函〔2011〕396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中要求,凡销售成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增加附件,载明主要装修设备、材料及住宅部品的品牌、类型。现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成品住宅部分内容有所提及,但是不能完全满足成品住宅管理要求,我委建议对现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有关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目前重庆市商品房建设情况,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对房屋类型进一步进行分类,分为“清水房”和“成品房”。

二、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内容,明确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材料、部品以及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等(参照附表),并以现场公示的方式在样板房内向业主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公示时间为交房之日起30日。建议提供价格、性能基本一致的不少于三种品牌的材料、部品和设备供业主选择。

三、业主拥有对房屋状况的全面的认知权,在交房手续中考虑以下内容:清水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建设单位)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和《重庆市商品住房交付书》。甲方(建设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内容,明确以成品住宅交房的商品房,甲方(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供的室内设备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建设单位)原因,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装修设备设有他项权利时,甲方(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业主)。

四、在合同文本中增加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变更约定。建议分三种情况考虑:一是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较小变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较大变更(变更种类、范围由合同进行约定),甲方(建设单位)应按总房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三是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重大变更,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五、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内容,明确样板房应作为交房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对不属于交房标准的部品样板要予以标示。样板房在交房之日起30日内不得拆除。

特请贵局予以支持!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的意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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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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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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