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2020-03-02 21:49: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长岭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市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对县城棚户区进行改造。为做好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全面完成县城棚户区改造任务,彻底解决棚户区内“冒不出烟、排不出水、进不去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开发项目市场化运作。即: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有偿出让,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开发商按政策对居民进行补偿安臵。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本着微利的原则,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证被拆迁居民得到及时补偿安臵。

(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实行连片改造,不降低标准,不留死角。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在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三)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最大限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扶持、回迁安臵、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依法拆迁,保持社会稳定。

(四)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土地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拆迁。在满足回迁安臵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实行“净地”出让。

(五)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优先改造条件最差的地段,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六)在改造新建基础上,还要坚持改善旧居住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有房屋建设整齐、质量较好、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平房区,重点进行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使改善后的居住区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

三、工作任务

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利用5年时间集中改造和改善县城“三路一街”两侧的棚户区,完成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每年至少建设一个高标准的住宅小区,使居住在棚户区的4100多户、近14500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09年,完成建筑面积为25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改造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西关街西(长岭粮库路南一井地)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东(县建设局,不包括电影院及文化广场)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长街东(县邮政局)地段,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长庆街东(原县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长兴路南、永长街西(县实验小学路西)地段,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岭街西(永久路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长岭街西、莱薰路北(五粮店西)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东(县国税局)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东关街东(天宇商城东)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改善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新安街东三井地(县民政局)地段,改善面积为10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西(原县委路南)地段,改善面积为2.5万平方米。

(二)2010年,完成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长岭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新安街东(县武装部路东)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地段,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长岭街西、长兴路南(县水利局)地段,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长盛路南、迎旭街西(县环卫处)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长岭街西、永安路北(县中医院)地段,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岭城路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路南)地段,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西(原县委)地段,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三)2011年,完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县直机关综合办公楼以北至长盛路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长岭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东关街东(县司法局)地段,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迎旭街东(县网通公司)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永久路北、新安街东(县民政局)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永久路南、新安街西(原县畜牧局),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长岭街东、莱薰路北(五粮店)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在具体改造过程中,将长岭粮库路南一井地、武装部东一井地、实验小学西一井地、机关综合楼北三井地,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完备的标准化住宅小区。

四、县城棚户区界定

县城棚户区是指“三路一街”两侧、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五、回迁安臵标准及户型

一般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臵的,其回迁楼面积分为七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低保户安臵楼面积分为五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回迁安臵的面积标准和户型确定后,由县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回迁楼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回迁楼要达到的基本居住条件: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脸盆、坐便;室内安装灯具、室内门;室外安装进户防盗门。

六、优惠政策

(一)回迁安臵政策。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拆迁面积确定回迁安臵面积的档次和选择户型。

一是被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可以上靠到45平方米。

二是选择45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的,不找差价。被拆迁面积在45至70平方米之间的,均可以在相应档次选择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三是产权调换要进行面积差价结算和楼层差价结算。面积差价结算:选择户型只能上靠一个档次,上靠一档后,被拆迁房屋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楼房面积大于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市场销售价找差价;楼层差价结算:

三、四层乘系数1.1,

二、五层乘系数1,

一、六层乘系数0.9。具体是以

二、五层每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以当年建设部门测算价为准),楼层差价系数为1;

三、四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1.1;

一、六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0.9。

四是被拆迁人有多套房屋产权的,只安臵回迁一次。

五是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六是营业性房屋回迁的,以各自市场销售价找差价,由具有专业资质部门进行评估定价。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要本着房屋安臵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政策进行补偿。原房屋在49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成本价补偿;49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补偿。

3、低保家庭的回迁安臵。棚户区改造中安臵的低保家庭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低保待遇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户。

一是低保家庭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可享受40平方米不找差价的住房安臵。

二是被拆迁房屋面积在40-70平方米范围内的,可以在相应档的户型面积内进行不找差价安臵。

三是属于上靠一档安臵的,楼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建筑成本价结算价款,同时结算楼层差价(

3、4层乘系数1.1,

2、5层乘系数1,

1、6层乘系数0.9)。

四是拆迁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补偿。

4、对特困户的安臵,由政府投入建设廉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廉价出租给特困户。

(二)税费政策。

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规定,免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列入省里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有权决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环保评定费、防雷检测费、占道费、水资源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减半征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勘测设计等前期费用、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给水管网建设费、室内环境测定费、单体设计费、产权面积测绘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自来水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另外,价调基金和墙改基金要减半征收。

(三)土地政策。

对改造地段由县政府先征为平地、国土资源部门挂牌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收益金由县政府支配,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改造地段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进行整块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对临街四周已建有楼房、进行填充式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对新建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再收取30%或50%的出让金。

(四)其他相关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被拆迁户,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臵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臵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

(一)编制棚户区详细规划。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县城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将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和各类综合楼开发建设项目。

(二)制定用地计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设定销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臵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使棚户区的弱势群体能够买得起房,买得到房,由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中小型商品房。

定销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居民。定销房的价格要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即建设成本加5%的利润。被拆迁人持拆迁协议书和有关证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房。定销房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依法组织拆迁。

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臵地点、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臵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可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共同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为加强对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定改造政策和组织领导。同时成立县城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抓好具体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县发改局、财政局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检查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棚户区低保户核查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廉租住房分配政策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税务、银行、供电、法院、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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