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思考

2020-03-02 05:59: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思考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银行、保险和证券正在逐渐融合交叉,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的方向迈进。其中,银行、保险业的合作尤其突出,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很快。本文首先分析了银行保险发展的概况,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就银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内涵:

银行保险(Bancaurance)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银保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以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共同产品为销售标的,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 的客户提供共同产品的一体化营销和多元化金融服务的经营策略。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概况

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在市场上占有着业务的较大份额的公司,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与银行的合作签订相关的保险代理协议与销售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保险收入已成为我国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12 年银行保险业务达 3 436 亿元,占全年人身险保费的 33.8%,占所有保费收入的 22.2%。银行保险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增长后,业务发展呈现停滞和下滑的态势。2009 年银行保险收入的增长速度从 2008 年的 107.36%增幅猛然下降到3.39%,而且下滑态势近年一直持续。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转型阶段,各种矛盾与冲突接踵而来,银行保险业务也引起了高度的关注。 三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层次低,合作模式单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银行保险已由单一的代销业务合作模式逐步发展到保单质押贷款、联名信用卡业务及个人理财等业务合作领域。但大部分的银保合作仍停留在浅层次的“代理协议”模式阶段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处于松散型状态。从国外的成功经验考虑,银保之间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但现在国内大多数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期限短,费用的规定有着比较强的任意性,很难保证产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

2产品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导致吸引力弱化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方式决定了银行保险产品缺乏有效地研发,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基于短期性合作、短期性利益来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不注重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创新,所推出的银行保险产品不论是分配型、万能型、投连型的产品,基本上都是以获得收益为目标的产品,保险保障功能较低,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差异化不大。据统计寿险业务中98%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类险种还未形成。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现有银保产品与银行自有产品之间存在竞争。这种银保产品的结构对于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保制度起到了限制和制约作用。

3代理费不规范

保险公司与各家银行之间进行博弈,从而扩大业务量达到本身利润的最大化,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银行收取的代理手续费不断的攀升。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已经从最初的 1%上升到 3%—4%,有的甚至达到 6%。这必然导致银保产品成本大幅上升,收益率严重下滑。另外,寿险产品普遍期限较长,其代理费可以在较长的保险期限内分摊,而产险产品的期限普遍较短,代理费难以维持在较高水平。代理费的差异使产险与寿险相比缺乏竞争力。代理费的差异造成银行代理人员更偏向于销售寿险产品。 4银行保险人才培养相对落后

伴随着行业内部竞争对手的不断增加,使得对于银行保险相关的人才的需求日益提升。但是银行保险业务在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比较大的缺陷。缺乏科学系统地培养人才体系,并且使得绩效考核以及资源分配方面漏洞不断。保险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总之,保险队伍的人才的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业务人员的人力资源后背力量不足,银行保险业务机构的专业人才的贮备以及人才之间的竞争日益突出,但是银行保险人才的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还处于较低层在次。在银行保险业务之中,市场营销人员短缺,整体素质偏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5.销售误导损害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的信誉 目前,我国的老百姓大多有“银行情结”,对银行非常信任。于是,一些保险公司的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的培训的销售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的这种心理合谋误导客户,,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造成误导宣传的问题出现。销售人员夸大利益,混淆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但银行只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实际上只是与保险公司发生了经济关系,这使得日后引来更多的纠纷,而银行不对此负责,导致客户得到的服务质量较为低下。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完善 监管制度跟不上银行保险业的发展。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作监管相对落后,各监管机构一般依照自己的监管职能进行监管,尚未对银保业务开展合作监管进行更明确的规范。我国金融业目前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银行保险业务既要受到保险业监管也要受到银行业监管。这种监管看似严格,实际上存在真空、重复、脱节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个业务要两个监管主体认可,导致经营主体无所适从,大大限制了银行保险的经营力。 四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1经营模式创新:促进资本融合,使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模式多样化

银行保险业的合作,必须创新银保合作机制,通过资本的相互渗透,业务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等,最终过渡到银保综合经营。在欧洲国家,银行保险呈现一体化趋势,银行、保险公司除了在业务上合作外,还有资本上的联合,甚至两者本身就是一体的,这种深层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长期的、互利的合作关系,避免了许多利益冲突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银保产品创新:加大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突出保障功能。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保险公司需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风险保障,这是银行理财产品和证券投资产品所不具备的。忽视了这一点,保险的优势也就丧失殆尽。我国保险公司应携手银行,充分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和偏好,开发以保障为主的多功能的银行保险产品。实际上,在英美国家,畅销的银行保险产品是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的养老金产品。 3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培养具有全面理财能力的复合人才 随着银保关系模式的改变和银保产品的丰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必须成为复合型人才,具备银行产品、保险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的广博知识以及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综合理财规划的能力。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需要改进现行的营销培训体系,从人员招聘、培训内容到销售习惯培养乃至营销员的管理考核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培养一批具有销售综合理财产品技能的营销员,为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时代作好应对的准备。 4监管政策创新,寻求新业务模式下效益和安全的平衡 监会与保监会应加强合作与协调,根据不同的银保合作模式侧重不同的监管主体,对于在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跨行业经营应协调监管。金融监管过严,很可能会扼杀金融创新;而监管过松,则有可能造成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无法控制,所以,应该是既要保持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定的灵活性,又使金融监管当局能了解情况,便于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支持的措施。目前来看,建立各监管部门间规范化的联系制度和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极其必要;长期来看,两部门可以考虑携手设立专门的银保监管机构。相对于监管方式而言, 监管的内容更为重要,除了一般的合规监管,重点应该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以保障银保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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