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

2020-03-03 03:09: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3月31日

《意见》明确了职工享受带薪年假的天数,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计算的,即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对于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果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未休年假者可获得3倍工资。

如果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公休假一定是带薪休假,但带薪休假不一定是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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