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范文

2022-10-29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管理实施细则

公字第003号

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6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据该条例规定,为使该条例在实施中规范正确实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便各部门在实施中参照执行。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公司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

2、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3、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4、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5、职工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天数等于或多于年休假的;

6、职工享受年薪制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三、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计算方法及休

假期的安排

1、职工自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2、职工自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3、职工自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4、今后,职工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次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5、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未签定劳动合同或已辞职的员工,一律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因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因故需要离职未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或公司通知其安排享受年休假而因本人原因不愿意享受的职工,按其正常出勤日予以计算薪资。

7、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等有薪病假的)累计计算时段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程序。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的,应在次年内由职工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表》;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安排情况,分批分期安排职工年休假,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交人事课审核。人事课考勤核算人员审查其年度各类请假出勤情况后,如实填写该职工的年度请假出勤情况,并签字确认后,交厂务室审批,经厂长批准后通知其职工休假。

未经厂长最终审核批准的年休假申请单一律无效。

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厂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职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需要而分期使用。

3、上年度的年休假,必须在第二年度中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公司原因而不能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按规定安排日期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因职工本人原因而未停工休假的,公司不再另行安排年休假,视为自行放弃。

五、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的天数一律以日历天数计算,不得以小时申请年休假。

2、做一休一或三班两轮班次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可以以申请年休假天数计算,也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年休假天数。

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1日至5日连续5天,则年休假天数为5天;又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逢单日或双日应出勤日,则年休假日天数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为单日天数或双日天数。在综合累计工时计算时,年休假每天按8小时计算出勤工时。

六、职工对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1、职工与部门主管或人事课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职工有权依法向公司日常领导持《职工年休假申请表》提出异议。公司领导应依法向职工给予说明或合理答复。

2、职工对公司领导给予的说明或答复仍持异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处理。

七、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厂务室负责人。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8日

推荐第2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罗田县财政局干部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财政干部职工正当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与对象

全县财政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年休假天数规定:当年12月底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或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应当计入年休假的情形

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

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予以补足。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六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原则上不得再请事假,确因特殊事情需要请事假的,按程序审批,年终计算累计请假天数。休完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职工当天应得工资。休完年休假后请病假的,按请病假程序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人社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因请事假未扣工资的,请假时间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请事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 干部职工当年享受的年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根据分管、驻点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和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分管领导与分管股室负责人和股室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纪律

1、干部职工年休假应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不服从统一安排的,视同放弃年休假权利,且不享受年休假补助。

2、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应当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不得因休假影响或贻误工作。

3、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干部职工返回工作岗位的,占用年休假的天数,应予当年补足。

4、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如有违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5、职工年休假期间的任何费用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请销假程序

1、局政工股每年年初核定并向局办公室提供干部职工当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干部职工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汇总年休假申请表后报局长审批。干部职工根据统一安排的时间休假,休假前个人写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13年1月起开始执行

推荐第3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1: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根 据 劳 动 法 及《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结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

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所请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职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备档方可年休。

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篇2: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12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累

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个月内安排,行政部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过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4、员工所请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6、离职再入职员工按照新入职员工标准享受年休假。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1、员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员工年休假的必须提前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

2、超过2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假。员工请年休假需按以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3、在同一时间段每个部门请年休假不能超过1人(市场部以各店面为单位),若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应提前向行政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按照年休假计算。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累计到次年前三个月内休完,此后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员工在下一年离职的,将按照员工离职当年事假处理。

第十、本制度不详尽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释和补充;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篇3:公司带薪休假制度(新) 开元公司年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开元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围: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每年应休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

4、年休假休假安排: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设立带薪休假台帐,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审批程序:(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职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人事)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报总经理审批。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办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财务科存查。(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办公室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办公室,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 (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5)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岗,并及时销假。休假结束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人事)销假,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

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严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6)科室负责人年休假应报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时在请休假审批表书面说明其离开公司后的科室工作临时负责人。

二、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无特殊补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未产生计件工资、日出工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按实发工资执行。

三、本制度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襄城县开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职工年休假审批表

注: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

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本表一式三份,办公事、财务科、休假人所在科室各一份。

推荐第4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更好地指导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年休假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推荐第5篇:公司带薪年休假制度

新疆*****************公司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4个月以上的;

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

2、各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的,职工本人应申请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休事假,在事假休完后,方可请休年假。

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备案程序:

1、公司人事部定期统计出公司全体职工姓名、参加工作年月、工作年限,测算出每名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休假周期等信息,并提供给主管领导;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般性依据。

2、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在计划休带薪年休假前,应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口头申请,并将工作向职务代理人交接清楚,不得影响工作。

3、审批原则:个人与所在部门协商一致,不能影响本岗位工作及所分管的工作,离岗后应有职务代理人。

4、各部门在职工考勤表中对带薪年休假应用专用符号予以注明。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公司

2014年1月5日

推荐第6篇:带薪年休假制度(优秀)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出勤不低于月应出勤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按实际工龄计算。实际工龄在上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按下一档次休假;实际工龄在下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次年享受下一档次的休假标准,不得跨越享受。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四、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上述休假申请须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年休 1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的。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为防止集中休假影响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职工年休假计划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单位、部门在办理职工年休假时,要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在每月的月底之前将次月的职工年休假情况统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

推荐第7篇: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

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3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基本得到落实。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为何还要等到2020年才可能得到基本的落实呢?这其中到底存在什么原因导致这一制度难以贯彻执行?接下来我就根据我对这一制度的一些了解,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发展

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通过法律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首开从法律上确定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经历反法西斯战争的洗礼,人们更加珍视人权的保障。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认定,“任何人都有休息、休闲的权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1970年6月3日,国际劳动组织在第54次会议上提出第4号议案《关于年度带薪休假的条约(1970年改正条约)(第132号)》,简称ILO132号条约,6月24日通过,是采用国际条约的形式,由各国选择加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加入,而中国尚未加入此条约。 该公约规定:连续工作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6~12个月者,有权享有与其工作时间相称的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者,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疾病、公休、习惯上的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应最低给予2劳动周的连续休假;获得时期与工人代表协议决定;放弃获得休假的权利和废止休假的协定无效;通过适当的监督和措施确保制度与规定得到确切的实施。

同时,许多国家早已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法国、西班牙30天/年,比利时24天/年,英国20~27天/年,德国、意大利5~6周/年,韩国20天/年,泰国10~20天/年,澳大利亚30天以上/年。中国香港7~14天/年,台湾地区工作1~3年为7天,工作3~5年为10天,工作5~10年为14天,工作10年以后每年增加1天,最多30天。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国际立法的差距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享有年休假权利的最低标准是连续工作满一年,而第132号条约规定的则是连续工作6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第132号条约规定最低应给予2劳动周的连续休假,而在我国,享受年休假的最高标准只有15天,且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还规定了五种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第五条规定了可以分段安排或者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这都与第132号条约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的对比,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时间短、原则性太强、监督力度不够等缺陷。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呢?由于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还没有相关的报告,而我个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依据此项专题做一次社会调查,因此,我根据我查到的资料,以某集团为例,2008年真正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仅占13.5%,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占34.6%,未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高达51.9%。2008年,未休假职工按照法定标准得到3倍工资补偿只有15%; 未完全按照法定标准补偿,只得到部分补偿的达到75%;未得到任何补偿为10%。虽说这只是在某个集团经过调研后得出的结果,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但同样可以证明当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差,只有少数的职工享受到了带薪年休假,而且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也多数未达到法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大多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应该是资历深的员工。因为作为一名资历浅的劳动者,他面临着被解雇或者工资低的风险。每一年,

都有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投入到就业当中,应聘者之间竞争大,因此一旦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为了保住一个饭碗,劳动者一般不会冒风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一般资历浅的职工工作任务重,即使享有这一项权利,也不一定有机会行使。

其次,用人单位对此项制度的执行不积极。根据大量的资料显示,很多的用人单位是根据职工的申请来安排带薪休假,而不是主动安排。有的职工即使申请了带薪休假,但也有可能因为单位无法调配而只能放弃带薪休假。而且,对于很多单位来说,由于他们的经费不足或者效益不好,也导致了对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方面无法贯彻执行法定的标准。

最后,我认为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也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贯彻落实。有的劳动者是由于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总是被用人单位牵着鼻子走,满足于现状;有的劳动者则自愿牺牲带薪休假这一项权利,只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

四、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提到,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除此之外,在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中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也是对其人权的一项保障,只有经过适当的休息,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当中,也只有通过休息,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在平衡休息与劳动者的工资之间的关系上,带薪年休假制度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同时,即便我国现在规定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但是每到法定节假日各大景点还是人满为患,给我们的旅行带来了极大不便。但如果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存在,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在带薪休假时出行,错开各大景区的人流高峰,尽情的享受度假的乐趣,放松上班时紧绷的神经,以饱满的精神回到工作岗位上,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五、如何解决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首先劳动者应当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将带薪休假当成一种‘福利’是一个错误观点,实际上,带薪休假是一项经由法律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当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最及时、有效的莫过于劳动仲裁这一救济方式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规定,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也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且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

其次,政府应在加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因为,劳动者在当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主动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就应该发挥它的作用,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严惩规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我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些认识,最后,我还想会说,多数外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执行了三四十年,而我国的此项制度才执行了不到五年,并且仍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当其中的原因就是制度的设计还无法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就是在执行力度和人们的观念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我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以防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我也希望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跟着时代的潮流走,同时表现一定的前瞻性,真正做到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推荐第8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逐条解读

(转自中国快律网)

2007 年 12 月 14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式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太多的改变。本文从企业 HR 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述明劳动合同法大背景的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 1 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 1 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

1 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 1 年年休假增加 1 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 1 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 1 )确因工作需要及

( 2 )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 300 %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 600 %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企业应对:本条例将与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立法一起实施,企业需要全面调整企业休假福利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以迎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下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和谐时代的到来

推荐第9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5日 作者: 来源:组织人事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5日 作者: 来源:组织人事处

(1981年3月 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同时废上。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11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一年一月

关于探亲假和年休假的相关解释

(一)探亲假 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享受探亲

一、探亲假待遇的劳动者条件和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探亲假期内待遇。

(1)条件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规定也考虑到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所以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按一般常理来加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亲假权利的员工现在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笔者的理解,上述单位应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待遇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单位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带薪年假

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劳动法》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具体的按工龄享受的休假天数,劳动人事部没有总括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的人事局规定了具体的工龄和休假天数的内容。

推荐第10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需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桓台县光美工艺品厂

第11篇:带薪年休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3月31日

《意见》明确了职工享受带薪年假的天数,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计算的,即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对于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果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未休年假者可获得3倍工资。

如果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公休假一定是带薪休假,但带薪休假不一定是公休假

第12篇:带薪年休假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3曰。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1]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炅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侈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1]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毎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生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箅办法是: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病假、事假、考勤和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徤全相应考勤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每年2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每年1月底对上年度休假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因病、因亊需要请假的,须按规定进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假、销假。[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除部分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外,原则上应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审批。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分别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单位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时,由主菅部门于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休病事假情况、考勤台账、不能安排休假审批材料、休假公示情况等。

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按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致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亊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带薪年休假

我国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时间短、原则性太强、监督力度不够等缺陷。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呢?由于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还没有相关的报告,而我个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依据此项专题做一次社会调查,因此,我根据我查到的资料,以某集团为例,2008年真正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仅占13.5%,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占34.6%,未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高达51.9%。2008年,未休假职工按照法定标准得到3倍工资补偿只有15%; 未完全按照法定标准补偿,只得到部分补偿的达到75%;未得到任何补偿为10%。虽说这只是在某个集团经过调研后得出的结果,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但同样可以证明当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差,只有少数的职工享受到了带薪年休假,而且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也多数未达到法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大多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应该是资历深的员工。因为作为一名资历浅的劳动者,他面临着被解雇或者工资低的风险。每一年,都有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投入到就业当中,应聘者之间竞争大,因此一旦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为了保住一个饭碗,劳动者一般不会冒风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一般资历浅的职工工作任务重,即使享有这一项权利,也不一定有机会行使。

其次,用人单位对此项制度的执行不积极。根据大量的资料显示,很多的用人单位是根据职工的申请来安排带薪休假,而不是主动安排。有的职工即使申请了带薪休假,但也有可能因为单位无法调配而只能放弃带薪休假。而且,对于很多单位来说,由于他们的经费不足或者效益不好,也导致了对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方面无法贯彻执行法定的标准。

最后,我认为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也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贯彻落实。有的劳动者是由于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总是被用人单位牵着鼻子走,满足于现状;有的劳动者则自愿牺牲带薪休假这一项权利,只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

我认为,首先劳动者应当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将带薪休假当成一种‘福利’是一个错误观点,实际上,带薪休假是一项经由法律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当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最及时、有效的莫过于劳动仲裁这一救济方式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规定,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也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且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

其次,政府应在加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因为,劳动者在当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主动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就应该发挥它的作用,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严惩规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我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些认识,最后,我还想会说,多数外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执行了三四十年,而我国的此项制度才执行了不到五年,并且仍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当其中的原因就是制度的设计还无法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就是在执行力度和人们的观念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我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以防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我也希望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跟着时代的潮流走,同时表现一定的前瞻性,真正做到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根据2008年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的时间应根据工龄来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

然而,原本属于公众法定权益的带薪休假,往往被聘用单位“选择性忽视”,或者“根本不予考虑”。

一项“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受访的职场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

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休息权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所应享有的权利。

“带薪休假落实难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不是不想休,而是休不了。”社会上把“爱岗敬业”和“加班文化”误划了等号,“白加黑”“5+2”成为许多人生活的常态,休假就更不用提了。假日可以分为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带薪休假日,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假日总量差别主要体现在带薪休假上。目前,我国的带薪休假最高15天,而欧、美、日等国家的带薪休假天数达30天、40天。

带薪休假时间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因此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仍比较合理。

但从落实情况来看,的确不尽如人意。带薪休假难导致公众只能挤占其他假日旅游、探亲,使法定节假日的节庆功能和双休日的休息功能扭曲弱化。此外,还引发景区人满为患、景观遭到破坏、旅游业发展迟缓等系列问题。

企业职工的弱势地位是导致带薪休假难落实的重要原因。在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职工因个人谋生需要或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不敢主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

这场“饭碗”和“权益”的抗衡中,谁掌握着钱,谁就是赢家。职工的“娘家”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员工带薪休假意识和维护带薪休假权利。为将“带薪休假”落到实处,工会应采取集体协商等有效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并定期在全国进行监督专项检查。

随着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减少员工带薪休假时间来降低成本,不愿主动落实带薪休假成为公众休假面对的又一座“大山”。

据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必须给予职工合法年休假。然而,由于相对宽泛,违规成本低,许多地方未予落实。

社会需要培养带薪休假的氛围,政府工作报告可以成为一个引领风尚的指针。应将落实带薪休假纳入考核体系。各地工商、税务和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用工单位放假落实情况调查和跟踪,惩罚不落实休假的用工单位,并在贷款、税收方面予以体现。

此外,赋予劳动者集体诉讼的权利,如果企业拒绝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劳动者不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是双赢的局面。微观上,有利于促进职工身心健康,调节工作压力,有利于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宏观上,有利于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旅游消费的潜力,优化整体的经济环境。

第14篇: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签发人:

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使全体员工在紧张的生产工作之余,得到适当的休息,保持旺盛的精力,以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员工范围: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在岗员工,均享受本办法。

二、年休假标准: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的假期。

三、年休假实施的原则:

1、在保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员工本人意愿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员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在一个年度内分期安排,但不可以跨年度使用。

2、凡是公司管理岗位、辅助生产岗位、后勤岗位、季节性生产岗位、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部分白班生产岗位以及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岗位的员工以替换休假为主,原则上不能增加人员和发生加班工资。

3、实行倒班生产的岗位、无法替代岗位员工的年休假需在年初申报«年度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公司将根据计划统一安排人员替岗。对放弃年休假的员工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的日工资标准结合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即年休假或加班,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选择加班的员工,本年度内发生病、事假时按年休假处理,剩余年休假天数可支付加班工资。

4、年初申报加班的员工,年度内工作岗位异动到以休假为主的岗位,按休假处理,不再发生加班工资。

5、加班工资标准以年初计划表中申报的岗位为准。

6、因执行年休假制度发生的加班工资公司将在本年度

统一安排支付。

7、员工在休假期间遇单位有紧急工作需要处理,应无条件回到工作岗位,剩余假期由单位安排补休。

8、员工年休假获得批准后,由主管领导负责做好工作交接。

四、下列员工不享受下个年度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一个年度内累计病事假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一个年度内累 计病事假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员工,一个年度累计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的审批、备案程序:

员工年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逐级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1、分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休年假,需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分子公司每半年将休假情况汇总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公司职能部门经理以下员工休年假,需本部门主管经理批准,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职能部门经理休年 假,需经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

4、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休假,需总经理批准,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备案。

5、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休假需提前十天提出申请。

6、对未提出年休假申请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六、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15篇:请假及带薪年休假制度

安亭镇人民政府地区办关于在各社区居委会

实施请假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为了维护全体社区居委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严肃工作纪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安亭镇人民政府2010年12月13日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各社区居委干部请假及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请假、休假

1、工作人员请病假、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带薪年休假,都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核和地区办领导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到岗时,应到单位及时销假,不销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2、工作人员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1月份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经组织批准参加考察、培训、疗休养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各社区居委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社区居委每年一月份须在保证工作正常的前提下,结合工作人员个人的申请,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休假。

二、请假程序

1、请假。工作人员需要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报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地区办领导审批。因突然事件或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应电话或委托他人迅速向社区主任报告,并于当日由社区主任或相关人员按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

2、审批。工作人员请假须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意和地区办领导审批;社区居委主任请假,须经地区办领导同意并审批。签批后的审批表交地区办财务室备案。无领导批准签字的审批表视为无假自假。

3、销假。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或年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地区办财务室办理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若请假逾时(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以电话向领导告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并扣减月工资。

三、其它事项

1、事假: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未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扣除事假天数。

2、伤、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 必须持镇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病假者须附交医师诊断书或病假证明。

3、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的年休假未能休完者,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

4、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各类补贴等照常发放。

5、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因事需暂时离开岗位的,应告知社区居委主任,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离开岗位超过半天以上,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亭镇地区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安亭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二0一一年二月

第16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

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本细则自2008年元月1日

第17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推荐)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 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18篇:如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如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仅供参考)

1 遵循原则

1.1员工休假以服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为原则;1.2个人安排服从部门安排,部门安排服从公司安排的原则; 1.3可以分段休假和逐级审批的原则。

2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的合同制员工(不包含返聘人员)。

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进本公司工作时间为统计时间,不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须由原服务单位提供工作证明,并注明工作起始年月,方可合并计算。

3 年休假的形式

3.1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一定时间的休假;

3.2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工作情况统一安排本部门员工一定时间的休假;

3.3员工个人可以根据部门具体安排及本人工作实际情况,申请安排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部门决定。

上述形式可视公司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组合。

4年休假的审批

4.1基层员工:基层员工休假申请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审批,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4.2中层骨干:项目负责人休假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4.3公司高管:各高管休假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5 年休假的管理

行政人事部应负责对各部门休假进行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应于每季末提前15天报出本部门员工休假安排计划,妥善安排本部门员工的休假,不得出现影响工作和突击休假的现象。

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设制《年休假审批单》、《年休假单》和《年休假台帐》,各部门根据行政人事部提供的员工可休假天数

案例1: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 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案例2: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第19篇: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制度建设,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原则:

职工休假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分管领导批准。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公司在职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享受年休假标准: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满年度计算)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分段休假最多两次。

四、职工休假安排

(一)轮班职工需要休年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前提下,由各部门统一安排。

(二)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

正常生产。

(三)轮班职工的休假天数,按照其轮班个数换算常白班的时间计算。譬如:轮班时间是24小时的职工,相当于8小时常白班的三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新调入职工,当年不安排休班;

(六)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

(七)请长假职工回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八)内部退养、离岗、长期病休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正常发放,取消休班期间的夜班费,绩效工资按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安排了职工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额外补助。

七、年休假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每年二月份之前制定职工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特殊情况休假的,需本人提前15日提出申请,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二)中层领导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公司经理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董事长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违反以上批假权限随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八、本制度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20篇: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编号:人(字)第2008001号

签发人: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公司职工,除外调及外籍员工。

第三条具体内容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除本单位工作时间外,职工需提供以往工作单位对工龄的确定函。无以往单位工龄确定函职工,只能按本单位工龄进行统计计算。

4、首次参加工作人员,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劳务派遣人员工龄按照本企业工龄计算,且符合上述第2点条件者,可享受年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当年及次年5月底前集中安排。

第六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七条每年年初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人事课提供本部门人员上年

度年应休未休假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次年5月后仍然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公司则按照其日工

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条公司安排职工休年假,提前下发《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如员工不按照公司安排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公司不予支付相关报酬。如有特殊情况,可填写《职工年假休假申请书》经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改变休假日期,但所有休假前提条件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年休假的折算。 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1)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

(2)职工年假休假意向书

(3)工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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