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制度

2020-03-03 15:43: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食品留样制度

为规范食品留样管理工作,保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必要时进行检验。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使用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食品留样采集操作加工完成后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4.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小于100g。

5.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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