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民事行政检察

2020-03-02 03:27: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十二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课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与行政司法公正。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三、民事行政检察的目的

(一)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在法制国家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的法制国家中,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其使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公正执行,否则,就不能将其称之为司法机关。

维护司法公正,首先是检察机关自己必需做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法律监督,其工作的意义主要是程序上在意义。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是实体公正在形式上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自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需做到严格执法,保证自己在执行程序法上司法公正。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维护者,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二)维护司法权威

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的司法权威,就是由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威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共同构成的。这样两个权威,紧密相关,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会有的国家司法权威,同样也还会有国健全的国家法制权威。只有审判权威和法律监督权威共同得到维护和保障,国家的司法权威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衽监督,其目的不是要削弱乃至损害审判权威,而正是要维护和保障审判权威。这就是,检察机关通过自己的监督活动,促使审判机关纠正自己在审判活动中存在某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将影响审判权威的因素予以纠正或者改进,恢复或者增强审判权威。检察机关不是通过削弱乃至损害审判权威的办法,提高、增强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而是通过自己有效的法律监督活动,在维护、提高审判权威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最终提高和保障国家的司法权威。

(三)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的最终目的。法制统一,既是对立法的要求,也是司法的要求,而且后者是更重要的方面。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民事行政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诉讼法律在诉讼中的统

一、正确实施。因此审判检察机关的目的是一致的。对于有损于国家法制统一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并加以纠正,就在这些方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

四、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

(一)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必须坚决维护和支持。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正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在指导工作。在办案中,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检察人员认为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是正确的,积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教育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法院判决。以稳定社会,服务大局,确立国家的司法权威。

(二)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任何机关、任何个人,在工作中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行政法律,对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由于法官的素质水平、对法律的理解、审判经验等原因,有可能对案件造成错判,同时,也不排除极少数腐败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因此,错案总是难免的,法律不得不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发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行使这种法律监督权利,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发动再审程序,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对抗诉案件作出改判,纠正错误,保障法律的统

一、正确实施。

(三)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中的其它错误进行监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行政诉讼》第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这就表明,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检察不仅仅是抗诉这一条途径,还有其它途径可以进行。在实践中,除了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抗诉以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其它问题,有权提出监督意见,督促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纠正错误,严肃执法。

(四)对违法犯罪的民事、行政法官依法查出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同样面临着这样的任务。在党的领导下,对腐败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就包括对司法腐败的斗争。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极少数的腐败法官败坏司法公正的名声,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对于这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法官,必须坚决予以揭露,严肃查出,从严惩处。

人民检察院查出民事、行政法官的职务违法犯罪活动,既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中,要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在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这项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五、立案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六、民事行政案件受理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五)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

(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情形。

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有关规定

1.受理部门

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先行受理后,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受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受理案件审查表》交由处长或主诉检察官审批。

八、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课时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

二、提请抗诉

(一)定义

提请抗诉是指作出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诉讼程序。

(二)提请抗诉的程序(教材321页)

1、案件审查终结和办案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案件审批

3、提请抗诉报告书和案卷呈报

三、提出抗诉

(一)定义

提出抗诉是指由抗诉权的 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审查,确认该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或者审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出抗诉的程序

1、复核审查

2、案件审批

3、制作抗诉及抗诉提出。

案例分析

2004年6月,C公司为了追回部分货款,委托R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追缴。R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工作者身份的Y以律师身份代为参加诉讼和代为申请执行。官司胜了,但是C公司一直未收到货款。原因是Y与R律师事务所早已脱离关系,但C公司却一直蒙在鼓里,还继续委托Y代理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款。之后,Y代C公司从东坡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17000 元,并将其中的8450元据为己有。C公司遂以也未收到余款为由,将R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执行案件的全过程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当原告明知执行款被Y占有时,却还与之签订还款协议,执行款的给付义务应当由Y承担,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故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公司不服该判决,并对当地的投资软环境深感不满,四处上访并到检察院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遂向法院抗诉。

问题:

1、你认为C公司诉抗诉的理由何在?

2、如果法院再审,你认为C公司能胜诉吗?为什么?

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了原判决,并判令被告Y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执行款损失8450 元。至此,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C公司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送来了的锦旗“慧眼识是非曲直,击鼓为百姓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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