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办法

2020-03-02 11:31: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商标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树立品牌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三条 为培养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并确保公司商标的信誉,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的所有公司。

第二章 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法务部是集团商标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商标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商标战略规划方案;

三、负责审核、办理集团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补证、异议、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

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印制与管理工作;

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以指导;

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代理集团商标侵权案件;

七、组织、协调集团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

九、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

法务部应当与政府的商标管理部门、商标代理机构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联系,查阅《商标公告》,接受专业指导,及时掌握商标的政策法规,了解商标动态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商标后及时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是商标的使用部门,对公司商标的使用均负有如下职责:

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商标权利义务;

二、收集到与商标有关的侵权假冒信息后及时通报法务部;

三、配合法务部办理商标事务;

四、协助法务部对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事件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提供或配合法务部查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打假工作;

五、OEM管理部门负责对OEM项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及商标使用的监管工作;

六、配合法务部做好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七、妥善处理其他商标使用管理事宜。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管理

第七条 集团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2 注册。

为避免相同或相似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以致商标显著性淡化,集团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申请注册。

第八条 集团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申请商标注册。

第九条 各部门如有商标注册的需求,每年11月应向法务部提交次年度商标注册计划。并于商标注册前提交注册申请,由法务部负责审核。

商标的图样可由各部门自行设计或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力求简洁、明了,显著性、独创性强。商标图样的确认须报集团核准。

第十条 商标申请人名称、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企业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应按下列流程提交材料,原则上由集团统一申请:

一、提请商标注册的流程申请;

二、提交拟注册的商标(商标含义)以及商标标识图样(商标标识图样电子设计稿);

三、提交拟注册的商标类别、商品名称明细,如申请国外注册,还须提供拟申请国家的清单。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是集团所属各企业的,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原则上委托法务部办理,特殊情况须自行办理的,应当将有关办理情况报法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监测等商标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的注册商标,集团所属各企业需要使用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流程申请;

二、审批通过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六条 集团所属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涉嫌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所有商标在正式使用在商品、包装、产品手册及广告宣传资

4 料上之前,必须报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出口商品不得擅自在国外使用未注册商标。

第十七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经过集团审批,并及时到法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十九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

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

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第五章 商标许可及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内部许可

集团各企业均可合理使用公司的商标。

集团的成员企业需要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外部证明或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当经公司领导、申请部门负责人与法务部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外部许可

OEM管理部门进行成品采购项目时,应与OEM生产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法务部审查备案,同时本部门留档备案。

5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审查

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应当审查被许可方的注册资金、资产信用、生产质量保障能力等,达到公司的要求后方可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发现被许可方的产品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方,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公司商标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监督

承办商标许可或授权使用的部门对被授权或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职责,其监督范围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二、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三、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四、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集团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法务部报集团审批确定,由财务部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二十五条 许可使用商标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

6 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集团所属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

第二十九条 需使用商标标识的单位依照季度、年度生产计划确定商标标识印制数量,与印制厂家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

第三十条 各企业(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7 对废、坏标识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

第七章 商标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法务部负责领取和保管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补证等证件原件。各部门使用商标时,应对商标档案和商标使用资料进行妥善归档、保管。

销售管理部门、品牌运营管理部门等应当重视留存带有公司商标的合同(协议)、报关单及在有关国家的销售发票、参加展览会等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广告、报刊杂志或照片等重要资料,并根据需要汇总年度广告费用统计、媒体报道情况和公司荣誉资料,以备商标异议、诉讼和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需要。

第八章 驰名、著名商标评定

第三十三条 集团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评定标准的注册商标,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所属企业的注册商标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评定标准的,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法务部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用于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材料,应当经过法务部的审核,财务资料应当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专门业务资料应当经过专门业务部门审核。

8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经办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相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

第三十六条 集团在办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定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聘请顾问机构协助的,应当根据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提交相应流程,签订顾问协议。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投诉举报

各部门及员工发现侵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均有义务立即向公司举报或者提供线索。

接受举报的部门是法务部。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应当尽量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合作违规

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过失违反公司的商标管理规范或合同的,由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法务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公司商标权的,一律取消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销售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品牌运营管理部门等应当对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做好商标规范使用的宣传教育。

第十章 奖惩

9 第三十九条 凡公司各部门或销售区域在维权过程中协助取证或提供相关证据被行政或司法部门采纳,对案件处理有积极作用的,在结案后将根据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行政处罚或判决结果)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十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由公司对有关部门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产品销售、推广活动中,擅自使用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公司商标被抢注或其他权益受损的;

二、侵犯公司商标权案件发生后,有义务提供资料、证据而拒绝提供或相互推诿等影响办案进度或结果的;

三、擅自改变商标文字、图形及组合或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造成公司形象受损或经济损失的;

四、擅自提出注册申请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商标的;

五、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管理规范,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其他发现后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六、其他损害公司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 商标的侵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部门)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法务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及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10 第四十二条 对收到的商标侵权举报信息或案件材料,法务部应当及时给出法律意见,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解决方案,办理或跟进相关案件。

法务部或其他经办案件的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各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十二章 附则

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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