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2020-03-01 18:21: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4‟38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商电商„2015‟48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1)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信息安全、网络支付、产品追溯、交易规范、诚信体系、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项目;支持面向公众和企业开放的物流中心、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为应用电子商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集约服务的交易、技术、信息、中介、咨询、法律等服务项目;以及对其他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的第三方服务、支撑平台等项目给予支持;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各类集聚度高并对本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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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具有推动作用,且已投入使用的园区、基地、街区等主体建设给予支持;对为各类特色产业开展互联网销售提供场地、信息、仓储等服务的园区、基地、街区等产业集聚区给予支持。

(3)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和培训。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型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宣传,以及其他努力营造全县电子商务创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投身网络创业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各类培训机构、院校、行业协会和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为社会各类群体开展多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给予支持。

(4)支持O2O社区电商发展。支持以整合居民社区、商业社区和大学社区中的商业连锁、民政设施等线下终端,拥有快递收发、代购寄存、生鲜配送、生活服务等多种功能,为居民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项目。

(5)其它上级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对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办公场地、仓储等促进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服务类项目,对未收服务费用的按照经审核的本地实际市场价格予以奖补;对低于本地市场市场价格收取部分服务费用的,对差额部分按照经审核的本地实际市场价格予以奖补。

培训类项目扶持标准参照“沭政发„2014‟70号”文件执行。 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不超过40%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沭阳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

(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有关工作的。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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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申报方式,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政府盖章后,按时报送至县商务局、财政局,项目申报起止时间以具体公开通知为准。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评审制度,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

扶持资金申报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总投入、已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县委、县政府批准项目文书、协议等文件资料;

(三)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实际支出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此类凭证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会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将拟资助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按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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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沭阳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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