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2020-03-01 21:21: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第一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与风险管理

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1)文件GB6441‐1986将事故分为三类,主要依据其最终造成的伤害程度: ①轻伤事故,即带来的伤害程度较轻的事故。通常情况下,轻伤对工作的影响小于105天,也就是由轻伤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的时间不大于105天。

②重伤事故,即造成的伤害程度较重但是不造成死亡的事故。通常情况下,由重伤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时间大于105天。

③死亡事故

(2)根据造成事故的类型可以将建筑工程中的伤亡事故分为六类,分别为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其他等。

(3)国家建设部于2007年9月18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该文件对较为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进行级别划分:一级重大安全事故、二级重大安全事故、三级重大安全事故、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等。

2.建筑安全事故损失概念及分类 2.1 建筑安全事故损失概念

在海因里希的因果链致因论的理论中有提出,每当安全事故爆发后,将无法避免的造成相关工程项目的损失。而这些项目的损失可以直接被数据化,然后折现以金钱的方式表现,最终将安全事故所引发的损失直接转化为最普通的经济损失。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损失都可以简单用金钱来进行衡量,因为建筑工程上的安全事故不单是会造成比较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企业造成名誉上以及信誉上的损失,这些损失也会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的安定性。从大的方面来看,安全事故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相关的损失,同时也会对社会、国家、个人等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损失又分为经济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等,总体来讲就是安全事故损失。

2.2 建筑安全事故损失分类

当安全事故爆发之后,需要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准确的估计,这在后面的善后工作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发挥已有70多年的历史,1930年由海因里希所提出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之比为1∶4;后来的1956年西蒙兹总结出要从企业的经济角度去衡量安全事故中企业的经济损失;然后在1986年,安德莱奥尼又提出要从产品运营阶段、生产计划阶段、和实际事故损失情况三者来对安全事故损失进行细致的统计,并将结果分别合适的安置在生产运营的每个过程中;直到1994年,HSE给出总结:将保险和非保险损失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比例作为预估安全事故损失的基本条件。

(1)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欧美的发达国家中建筑保险的存在相对比较早,因此海因里希所提出的最早的安全事故损失预估是基于建筑工程保险之上的。在海因里希看来,直接损失则是主要由保险公司支出的金额和生产公司的申请,而其他类似于因为事故而暂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则归于间接损失一类。除此之外,海因里希在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了多次分析之后总结出:安全事故中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比例必定是无限接近与1∶4。由此不难看出在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市场中建筑工程保险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直到今天,由HSE总结出的相关理论仍旧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

相比较而言,建筑保险在中国的出现就比较晚,时至今日,建筑保险在国内仍旧没有健全的运作体系和稳固的社会地位,其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国内没有办法通过建筑保险来对建筑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期的估算。只能够通过比较传统的标准来对损失进行间接与直接的划分。

1986年,近年来国内的建筑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面对这种现状我国制订了相关的标准制度,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就国内的建筑行业而言,这一标准将直接与间接损失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当安全事故爆发后,面对伤亡人员所给出的经济补偿费用,安全事故中被损坏的机械设备的经济价值;而因为建筑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或者是减产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企业信誉以及名誉上所受影响的损失的经济填补则是归类于事故的间接性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

在建筑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就是在安全事故中导致资金的直接流出,能够通过金钱来进行衡量,比如说:输送伤员费用,工人伤亡支出费用,工程实体等固定资产损失费用,设备机械等等。相对的间接经济损失就是指与安全事故存在间接的关联,同时造成企业出现产值负增长或者产值直线下降的经济损失,举例而言就是:招聘、补充、培训新员工的经济损失、停工、停产而导致产值的损失、工作效率的影响。

与经济损失相对的就是非经济损失,非经济损失这一块往往是被企业所忽视但是又十分重要的一块,也是诱发恶性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海因里希所提出的1∶4的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被谢里夫推出能够将值提到10,而且与此同时伯德和洛夫特斯则认为能够使比值达到50,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数值悬殊如此巨大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非经济损失的特性是不能够通过宏观的金钱来对其进行衡量,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各类损失中非经济损失所占据的比重相当之大,尤其是在企业的声誉和信誉、社会地位等方面。

在美国的《金融世界》中将品牌的价值模型定位于市场的结构模型之上,其中品牌的价值都是应该通过不断的竞争来实现,而竞争的几个类别主要是:市场创利能力,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发展能力。

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尽管间接的经济损失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中所占据的比重较大,但是还是应该将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放在首要位置,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企业的项目总成本,同时也可能会成为项目无效支出的直接因素。

不同的数值代表不同的含义,而这些数值在总环境中所占的比值可以客观的反映数据背后的意义。例如,在整个数据环境中,利润的占比较低,值为5.5.其实该值并不能直接说明该企业的效益不佳。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危机,假设在某次经济危机中,该企业的损失以占到2.0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保持一定的生产效益就要从其他方面入手,以保证企业的利润率。但是,如果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换取这短暂的利益,却是得不偿失,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声誉这种东西,是容不得一丝灰尘的,所

以,不能以公司的声誉为代价,换取短暂的利益。既然,唯一的办法行不通,就需要从根源上规避风险的发生,也就是说,制订相应的规避风险策略,直接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思维下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处理

在企业的发展道路上,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们会有意识的避开这些风险,哪怕是走一些曲折的路,只要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开问题,多走的道路都是有意义的。所以,任何企业都会制订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不可控制风险的发生,不同的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方法,但是,这些办法又都大同小异,无非就是风险回避、风险自留和对已发生情况的补救—风险转移。这所有措施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保护企业的资产,不影响企业的发展。

1.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就是不可预知的。在企业所处的环境中,有一些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可人为加以干预,但有一些因素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那么当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病变,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时,风险自留就出现会上阵,其实风险自留就是用钱财来处理风险事故,处理的结果就是,风险自担。在用风险自留处理风险事故时,可以展现出企业积极应对的一面。但是,必须知道风险事故的主体,然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风险分析评估。

企业遇到事故时,最终,是否完全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还需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做定夺。然而,风险分析评估的环境严重影响着最终的评估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选择风险自留,对企业本身也是一种挑战。

企业应对风险所采取的策略跟企业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企业是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去应对突如其来冲击。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风险自留是惟一的应对办法。

2.风险回避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部分企业有能力采取风险回避的办法应对突如其来的冲击。而风险回避的本质就是削弱风险影响力,在或者说直接消除风险点。常用的风险回避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拒绝面对风险。该方法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进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完全回避某次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无作为”。直接放弃某次发展机会;第二,放弃以承担风险任务的任务。也就是说,如果某

项工程已经被判定死刑,当工程进行到最后,不可能有翻身的机会。那么,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将正在进行的任务转手。因为,企业存在大小,面对同样的风险,大企业可以很轻松的就度过,对大企业来说,可能只是没有收益或者有亏损,但不会动摇企业的根基;对小企业来说,同样的风险足以让企业倒闭。这就是企业能力的影响,该因素不可小觑。

如果说,风险自留可以展现企业积极应对的一面;那么采用风险回避的方法应对风险,企业展现出来的就是消极悲观的一面。因为,风险回避是一种无作为的表现。直接回避风险,虽然不会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但企业也会就此止步不前。如果,一个企业面对任何机会都缩手缩脚,那么,企业的上升空间也会就此关闭,影响企业的发展。

3.风险转移

在企业实际运行状态下,存在一种风险是回避不掉,没有能力承担的。在这种状态下,企业就要采用另外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叫风险转移。这样的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企业能够评估出风险主体,然后,将风险转移从而让企业脱离苦海。这种方法并不是什么有损风度的方法。因为,风险主体的差异,对不同的企业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也说明,风险不能完全定义为消极的事件。风险转移这种风险管理办法同样也存在两种具体方法:

(1)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

在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方法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方法,而这些方法多应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像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其他工程的技术转让和财产出租都包含在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方法中。这些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保证本企业的利益。

(2)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

这种风险管理办法就特指购买保险。现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保险形式,但归根究底就是,当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后,面对不可承担后果,受害本体不用全部承担,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损失。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前,工程或个人就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转嫁事情进行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像钢琴家会给自己的手买保险,工程也可以买相应的工程险,只要和保险公司洽谈好相应的细节即可。

这两中风险转移的办法中,购买保险是最行之有效的。在事情进行之前,工程负责单位就已经转嫁了工程进行过程中的风险,将不可预知的风险转化成可以计算的保险费,也可以说用钱财买得安心。

三、建筑工程事故因素评判的理论基础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的研究已经持续较长时间,从开始提出的单因素致因理论发展到如今形成4M致因理论,受到大家广泛的认可。

1.单因素致因理论 (1)心理动力理论

该理论形成的由来是个性动力理论,该理论的提出者是弗格伊德,个性动力理论是用于解释精神病成因的,但是通过不断的发展形成了单因素致因理论。弗洛伊德的观点是,不能用传统观点中的生理疾病简单的概括精神病,精神病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精神、情绪的混乱以及个人欲望的驱使所导致的。

在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解释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个性动力理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受到程度较大的外部刺激,从而导致人出现不安全的反应。与此同时,该理论提出若想从根本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对人们欲望满足的方式进行改善或者进行心理疏导,从根本上防止出现具有破坏性的愿望。

(2)精神分散理论

即注意力分散原则,单因素致因理论属于精神分散理论中的一种,其观点是外界的压力,比如社会压力以及自然环境的压力会对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导致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承受较大的压力,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压力原则提出的观点是,当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最小时,其注意力才能高度集中,安全事故才能尽可能的避免。

2.双因素致因理论

理论发展到提出双因素致因理论阶段,在工程学界存在的较为普遍的认识就是,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同时存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或者不安全行为,并且存在物的不安全因素。

3.三因素致因理论

三因素致因理论是所有理论中代表性最强的,该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安全工

程师海因里希,他提出了事故因果链理论,在他的理论中造成事故的三个因素为:社会环境因素、人的失误、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这三个因素时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因素。海因里希认为社会因素、人的失误、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意外事故和伤害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这五个因素之间互相影响,一旦一个因素发生那么其余几个因素会相继发生。换个角度想,如果将其中一个影响因素抽离,那么将会防止下一个因素发生。因此海因里希的观点就是,只需要对上述五个因素中的一个进行阻止,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4.4M致因理论

在一次安全事故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有多种,比如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以及机械伤害等,这些类型都会导致事故中出现伤亡。但是相关研究者通过数据的统计以及分析,最终发现主要由四方面的因素导致上述事故的发生,分别为人、物、环境以及管理因素。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在建筑工程中,人的因素可以分为施工人员施工不规范行为、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行为,与此同时人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在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所占比例高达90%,由此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与人有直接联系。人的安全行为是怎样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呢?

有两种因素会导致不安全行为发生,分别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偶然因素与人的身体、心理状态以及环境状态之间存在较大的联系。因为人性不只有理性还有感性,因此外界一定会对人性造成干扰,因为某些环境因素发生改变,造成心理出现波动,最终引起超乎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存在即时性的,是不可能复制的。必然因素也被称为系统因素,必然因素主要由施工人员进行的违反规定的操作或者指挥组成,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必然因素的情况下,人不是最终造成事故发生的,而是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因为在很早之前事故发生的隐患就已经埋下。比如:进入施工区域不佩戴安全帽,在高处进行施工不配备安全带,塔吊指挥人员没有依据规定发送信号等。将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进行比较,其中偶然因素的可控性较小,几乎无法对偶然因素进行预测或

者预防。但是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或者手段防止必然因素的发生。

(2)物的因素(Machine) 该因素主要是由于物体自身问题而产生的,因为物体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并且在此情况下,该物体仍然作为正常产品进行使用。此时可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管和钢架的性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出现坍塌事故;模板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模板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模板坍塌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爆破工程进行过程中,炸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爆炸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在施工过程中,佩戴的安全帽以及安全带存在质量问题,都可能对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物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物质基础。

(3)环境因素(Media) 在系统工程学中,每一种元素的行为、功能和整个系统结构之间的关系虽然在不断的变化但是一直维持着平衡状态。假如将工程项目看作系统模型,从而对其进行分析,那么环境条件是该系统模型中最终要的组成因素。如果出现安全试过,或许焦点都集中在谁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由此可能导致大家遗忘了环境因素。之前提到,人的因素可以分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两会总。同样环境也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良好的环境可以使人心情愉悦,而较差的自然环境会引发人的不良情绪,并且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植物神经系统技能的变化。因此可以发现,自然环境中,温度、湿度、声音等环境因素都会对人的心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人处于自然环境较差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心跳加速、血管收缩、呼吸紊乱等现象,导致身体机能变差。自1973年吉隆坡的帮会大战之后,研究心理学的两位专家塞蒙斯和汤恩分别对亲眼目睹这场*的1000名居民群众进行了走访和研究,在亲眼目睹了那肮脏、惨不忍睹的场面之后,其中有超过60%的目击者表示在情绪上产生了抑郁的症状,而50%以上的目击者则在精神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乱和精神恍惚。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充分的说明了糟糕的周边环境将给人们的情绪带来不好的影响。类似的井井有条的施工作业现场能够给人们带来比较正面的影响,进而增强人的积极性和提升工作的劳动效率,反之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作业环境中将会给人来带截然不同的影响,给人们的情绪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造成工作人员情绪不稳定,降低工作

效率,甚至是引发安全事故。

(4)管理因素

前面的三项是能够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而第四条所要讲的则是引发事故的间接性因素,即管理因素。不论是人还是环境这两者都是可以在时候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但是管理因素则不同,管理因素既可以作用于事前,同时还可以作用于事中。在对人为因素、外在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分析过程中很容易就能够发现,这三者都可以在事前采取相关措施来进行宏观的调节和控制,当然其中要排除的就是比较偶然性的人为因素。一项工程中管理因素与整体的安全事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好比导火线与火源,人为的因素就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火源,而管理因素则是被点燃的导火线。古人云细节决定成败,在这里又何尝不是同样的道理,对就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入职培训,管理者的水平参差不齐,乙方将承包任务进行层层分割,忽略有关安全隐患的层层筛查等,这些事情看是细如牛毛,但是不得不承认往往就是这些细节引发了一场又一场惨不忍睹的安全事故,因此完善好这些细节是相当不容忽视的工作。

(5)最新安全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连锁反应理论

基于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链和4M致因理论两者,伯德又得出了另一理论事故连锁反应理论。在这项理论中,将安全事故的诱因归结于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的缺失,而基本的安全因素又分为:施工操作的因素、外界的因素、人为的因素和安全管理的因素;而比较直接的诱因则是人和物两者的不安全因素;安全事故的引发最终结果就是对人和外界产生危害。

第二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转移与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概述

建筑工程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用某些特殊的方法完成预期的工程任务。建筑工程属于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并且该系统较为复杂。通常建筑工程的规模较大,施工过程中运用的工艺较为复杂,工序较为繁琐,因此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普遍出现的影响因素来自于社会多个方面。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建筑工程会受到多方面的威胁。风险学详细的描述和分析了风险和风险量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描述可以发现存在一些风险发生频率较低,造成的伤害较小。可以通过使用一些方法或者策略避免风险的发生。比如使用风险规避、减

轻、自留以及转移等方法。对于控制难度较大的风险,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保险形式的一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某些自然灾害或者出现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并且依照合同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属于保险管理范围之内,那么保险人需要依照合同向投保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

1930之后,欧洲的建筑工程保险有了很大的发展。欧洲的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到如今已经经历80年,但是我国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才首次在国内引进建筑工程保险。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非寿险的多种保险种类都保持稳定增长,其中信用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最快,达到91.3%。

根据数据统计在非寿险中,工程险的增长速度占据第二位。但是住建部发布的信息数据显示:在建筑安全工程投资中,建筑工程保险费用花费的资金仅占投资量的0.2%,全国建筑工程项目中仅有不到10%的项目办理了工程保险。与国内相反,国外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有90%的项目办理了工程保险。

目前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已经开始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如果在国际性的工程中没有加入保险制度,那么该合同就不再保护范围之内。“政府强制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险合同,任何工程都无法获得开工资格。”因为保险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对损失进行赔偿的,不只是能为第三方做担保,或者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的检查,因为工程项目是否安全将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会尽可能的消除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威胁和隐患,甚至会使用某些经济手段强制要求投保人处理隐患,从而尽可能的防止事故发生,与此同时也保证了保险人的利益。如果发生无法预测的事故,并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会尽快的组织相关专家人员进行鉴定,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要求进行赔偿,尽快帮助项目恢复建设。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意义 1.对于建筑工程安全控制的意义

合同关系一旦确立,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就演变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虽然工程项目方通过和保险人签订合同进行了风险的转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被保险方会得到保险人的一定赔偿,但是发生安全事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

还有较大的非经济损失,因此工程项目方虽然进行了风险转移,但是仍然不可以放松警惕。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虽然保险人从工程项目方收取了一定的保险金额,但是如果项目发生较大的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保险人需要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人更加不希望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实际上,工程项目如果购买了建筑工程保险,那么保险人需要想向项目工程方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有两大部分,分别为支付损失和提供风险、安全管理。保险人如果在安全管理业务中的能力较强,那么就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确保了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通常保险人通过多年的经营,并且分析和研究了每一次赔付的原因,因此其可以总结出大部分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提供较好的保险服务的能力。所以,工程项目投保之后会受到来自多方的安全管理,从而确保安全控制管理更好地实施。

2.建筑工程保险在事故损失控制中的意义

建筑工程保险在事故损失控制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支付保险费用之后可以顺利的将工程项目面临的大部分风险有效的转移至保险人,如果发生保险范围之内的安全事故,保险人将支付部分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了工程项目的损失,防止出现毁灭性的影响。

选择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方法,是造成损失最小的,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讲,可以保证损失在可接受范围内。

(1)如果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承包商A可以选择自留风险:

①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精准的预测,并且通过预测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

②通过预测,损失金额在承包商可以接受范围内。

(2)如果面临下列集中情况,承包商可以选择投保进行风险转移: ①无法准确估算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通过估算发现风险发生概率较大,并且发生风险之后损失较大。

②购买保险之后所得税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少。 ③预计损失超过承包商可承受范围。

④承包商认为投保之后,保险人会带来更好地安全管理服务。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相关形态设定

1.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的设定

保险金额是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物质财产部分、第三者责任事故部分的金额总数。这一金额的设定主要呈现在两个部分:

(1)物质财产部分

①机械、设备等被被保险人使用,其拥有所有权、暂时租借,并且工程总成本中不包含上述项目,那么保险金额根据机械、设备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②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中如果存在某些财产或者被保险人拥有的物业是在投保之前以及存在的,那么可以和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的讨论,但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自身的价值。

③工程现场清理费用,该项主要通过保险方和被保险方进行商讨决定,但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在此项上保险金额一般小于总保险金额的5%,如果工程规模较小,则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2)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在《建筑法》、《保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建筑工程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成为重要的赔偿内容。

在一次事故中,事故的造成人需要给受害者一定的资产赔偿,而赔偿金额没有确切的定数,是视情节而定的。但是,如果事故的肇事者投有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肇事者所买的保险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个赔偿是由额度限制的,这个限度就是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事故有轻有重,如果受害人只是财产的损失或者需要一定的医疗救助,此时,保险公司会和受害一方进行交谈,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该金额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反之,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但是,如果事故造成人命伤亡,肇事者需要赔偿的金额便是不可确定的,因为生命本来就是不能用金钱去衡量的,此时,第三方责任赔偿限额便是不能用具体数值衡量的,而最终的结果,是由肇事者和受害方协商决定的,其最终赔偿情况同轻事故处理方法一致。

其实,保险费就是需保护人给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用来转移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变故带来的损失。在文章前一部分就介绍到保险金额,而接下来要介绍的是保险费,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具体如下所示:

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的设定也存在差异,但大同小异。具体的保险费大致包含以下几部分:

①纯保费

任何保险形式都是为了应对生命中不可预知的变故,而纯保险,则更偏重于生命安全。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形式为纯保费,那么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安全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用c表示保险公司的年赔付成本。那么存在这个关系式:

Cx1x2……xn

其中,xn代表第n次索赔赔付成本。 ②附加保费

其实这个附加保费就是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利益。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标明的只有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和具体的保财细节。但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多年有效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坎坷较多,而保险公司需要每次都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发生的次数偏多,单纯的保险费根本就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所以,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在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和和合同时,需要另外向保险公司支付项目风险评估费用、风险附加费用、现场代表管理费用和营业税金等一部分额外费用,这部分钱就是附加保费。

③利润

保险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他的每一笔交易都是为了获取利益。所以,每一单保险合同都是保险人的一笔收益,在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中都包含着利益。而这个利润有两种形式,即纯利润和投资性利润。纯利润就是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减去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之后,保险人的收益;而投资性利润,就是说,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之前,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去做投资,而获得经济回报。

2.免赔额的设定

在保险合同中,有赔偿上限也有赔偿下线,在某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赔偿的金额满足一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才会给予一定的赔偿。而免赔额就是下线,

这个免赔额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数值,在赔偿金额小于免赔额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1)免赔额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赔额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有一定的实际所用,而不仅仅停留在合同书上,而是存在于现实的建筑工程项目总。也就是说,想要参与投保需要满足一定的需求,而由于建筑工程所处的环境特殊,这个保险标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建筑工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仅仅只有环境因素那么简单。建筑工程是由多个小部分组成的大工程,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错误都可能对整个工程造成致命一击。再加上,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两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往往是不可预知,是人力所不能有所作为的;人为因素多来自于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这方面的因素可以通过人员调动、增加监管力度进行改善。

因为,整个建筑工程存在太多细枝末叶,不可能事故都去和保险人员进行交涉,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实际情况,免赔额就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具体作用如下:

①免赔额的确立可以告诉很大一部分人,部分事故是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建筑工程负责人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事事尽如人意。与此同时,免赔额的确立可以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这样无形中是又多了一双眼睛去监督整个工程。

②推进双赢局面的产生。实现双赢的便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免赔额降低了保险人的工作量,同时节省了各种资源,有利于资源的整合与重新组合。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同样也节省了相当大一部分开销,同时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建筑工程顺利推进有一定积极作用。不仅如此,免赔额还帮助企业降低了保险费率。其实,免赔额和费率之间还存在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2)免赔额的类型

免赔额也不仅仅只有一种类型,不同的类型之间存在差异,但却各持所长,面对不同的情况,能展现出不一样的能力。

①类型一:相对免赔额

具体的表现就是存在一个中介值。这个中介值在保险合同中都有详细的说明,这个中介值得具体运用如下所述:在一起事故中,被保险人遭到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和中介值的大小之分就决定了,这部分损失的承担者。当损失值小于中介值时,所有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而当损失值大于中介值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单位将承担免赔额以上赔偿限额以下的所有损失。

②类型二:绝对免赔额

该类型的免赔额同样也存在一个中介值,只是对中介值的运用存在差别。同样的当损失值小于中介值时,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但是,当损失值大于中介值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单位的赔偿形式发生了变化,在绝对免赔额形式下,保险人只赔偿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这就是差别所在之处。在现实生活中,绝对免赔额的运用相对偏多。

3.保险险种的形态分析

国内建筑项目保险当中简单保险险种主要分成自愿型保险与建议型保险以及强制型保险三种。

(1)强制型投保险种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之初,《合同法》规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这里的“一切险”便是强制性投保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之中,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故而设定了一些必须投保的险种,并且以法律、法规和强制规定的形式进行了专业化设定,这一类险种被称作强制型险种。

国内强制型险种主要有下面几类:

①建筑公司员工有关强制型保险:医疗与养老、工伤、及失业方面的保险。 ②建筑项目有关强制型保险主要包含: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2)建议型投保险种

国内建议型投保险种是:建筑项目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建筑项目

一切险的保险规模较广。值得关注的是其不一样的费率险种,因为建筑项目一切险是公司项目当中更为关键的保险,同时该保险额为公司工程总价,因而不一样费率险种下的保险费误差较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3)自愿型投保险种

自愿型投保险种与前几种险种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也是相关主体可以进行适度选择与设定的保险形态。自愿型投保保险重点包含:机械装置险、全球物流险,政治危机保险等。在自愿保险当中,除了保险区域与保险费率以外,保险时限等因素都由投保者和保险者进行设定。这一类保险的选择往往是根据建筑主体自身的要求展开的,经过施工项目有可能面对的一切风险的风险决策与考评研究,建筑公司能自由决定能否进行投保。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推行现状 1.建筑工程保险的发展环境

建筑行业属于民生行业,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和国民关注的焦点。在某一次建筑工程中,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是对承包公司的一次挑战,同样也是对国家民生安全计划的一次挑战。建筑的生命周期要从设计稿算起,直至建筑不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而被淘汰为止。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建筑的安全问题一直伴随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建筑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技术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往上升。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建筑企业面对的社会形式越来越复杂。在建筑的建设过程中,不定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不受人力控制,所以,承包建筑工程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建筑工程仍需继续,承包商可以通过转移承保风险的方式降低自身的压力,在转移风险的方法中,建筑工程保险是更安全、更有保证的风险转移方法。目前,这种风险转移方法在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可。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工程保险已经得到了很好地发展,建筑工程机会都有投保,但是,再我国工程保险的起步较晚,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参与国际建设项目FIDIC才引进中国的。

自从参与国际建设项目后,工程保险引进我国,便得到了大家的好评,工程保险在我国稳步持续的发展。不仅如此,国家也大力支持工程保险,相继颁布多项法律,为我国公民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仅给我国公民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

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空缺,使工程保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与此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单位的各项业务范围。由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0年到2002年工程保险金额都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情况并不良好,根据中国保险网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以发现,2001年到2002年,我国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致在缩水,在这两年期间里,从4292亿元跌到了778亿元,缩水相当严重。2003年,相比往年有所增长,但是和总投资背景5000亿元相比,那些增长就显得微不足道,且工程险占的比例也相当小。在2009年,针对本国而言情况较好,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明显的。

2.建筑工程保险的参保状况

目前,国内建筑项目对于保险领域的自主抉择权很大,在中国有下面2类项目保险险种选择方式。

(1)明确险种,不注重费率方面的险种选择方式

被保险者依据项目有可能面对的一切风险状况明确了要求投保的全部险种,通过此方式确认以后的项目保险险种通常状况下能覆盖一切项目全寿命期限可能面对的所有风险。只要存在保险协议范围中所包含的意外状况造成安全问题与亏损,建筑公司通常都能获得保险者的有关赔偿,项目风险下降了不少。然而,因为建筑公司缺少对不一样保险费率险种的准确了解,常常会有意避免风险问题,或渴望获得较大的损失赔偿,而选取高费率险种商品,进而支付不少的保险费用。在风险问题没有出现的时候,导致建设成本的无效提升。

(2)明确保险企业选取险种的方式

这一类保险方式,常适用于与一些保险企业有长久合作联系的建筑公司,其中保险者会为被保险者提供优惠。然而,这一类“优惠”一般是建立在被保险者不清楚其余保险者会提供哪类建筑项目保险险种商品的前提下,因而是鉴于信息不吻合的优惠。这一类险种选择方式当中,被保险者不能依据特殊工程所面对的所有风险做出相关的考评,造成险种抉择成本极大,或是涵盖面不足;并且也不能对近些年建设项目属性类型、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进行客观研究,使得被保险者抉择费率较大或是较小的险种,影响了建设项目事故亏损控制。

五、建筑工程保险险种的推行存在不足 1.政府在建筑工程保险推行方面的角色缺失

就建筑工程保险市场这一块,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国家政府对建筑工程保险这一块相当的支持。在国外的建筑工程保险市场,国家政府会明确划分界限,指明建筑工程保险的市场范围,同时也存在明确的建筑工程保险法规,用以规范建筑工程保险单位的各种行为。在我国,建筑图纸的审批还是相当规范的,不满足安全指标的图纸,根本不可能被实际建设起来,只能躺在图纸上。但是,只是对建筑工程的第一步要求比较严,建筑工程继续往后发展,国家部门的监管力度就跟不上,欧美等发达国家了。在欧美等国,可以发现任何建筑工程都已经投保,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建筑市场、国家政府、银行这三大部分强行制订了“三重强制”法规。但是,也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在中国完全没有这样的事情,我国政府将精力更多的放在政绩上,一味地追求政绩,而忽视了建筑工程的过程,只想做一些基建工程和形象工程,从而迅速打出盛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筑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满足条件,才能继续往下发展,从最初的图纸到最后的成果展示,没有投保的竞标是完全没有竞争力的;政府收不到有效投保证件,建筑工程动工的审批是永远拿不到的;银行收不到有效投保证件,是不会给予资金支持的,等等这些环节都是紧密相扣的。这一系列的保证都是因为有政府在背后,做强有力的支持。显然,就目前的形式来看,中国政府在建筑工程这个大项目上还没有做到及格,从另外一个角度讲,遵循内在本质的规律也是相当重要的。

2.被保险人思想意识淡薄

被保险人强调风险管理费属于“额外开支”,徒劳无功反倒提升项目成本。持有那类思想在承包工程项目领域的项目涉及人员不在少数,其中建筑保险投保者不去积极寻找风险转移,促使保险者和投保人无法进行交流,成为了其建筑保险体制实施的难题。

作为建筑项目保险市场领域的客户,被保险者追寻的是效用最优化,即通过极少的钱获取巨大效用。由被保险者而言,建筑项目保险是合理的风险转移方式。客户认购保险的影响要素重点包含风险观念、保险种类、强制管束力、风险涵盖规模、保费成本。理性的被保险者必然通过极小的成本来获取巨大效用,假使认购保险无法实现有效的成本涵盖危机的效用时,客户将放弃认购行为。

因为被保险者对有效选取保险种类认识缺乏,常常无法实现被保险者所追寻

的有效成本中的巨大效用,使得很多人放弃认购行为,长久以来造成被保险者思想观念的肤浅。

3.建筑工程保险险种不合理

尽管国内建筑项目保险领域的发展已经持续30多年,且己有所建树,然而险种简单的问题始终产生于近些年的建筑项目保险市场中。

全球单纯型建筑项目保险险种重点包含自愿型以及强制性险种,后者包含:建筑项目一切险,岗位责任险等;前者是指依据自身观念要求自由投保的基本保险,包含:全球物流险,政治危机保险等。然而在费率险种上,因为全球建筑项目保险处在绝对市场化态势,因而建筑项目费率能依据建筑公司自身条件和保险单位规定费率,明确赔付义务和金额多少。

而相对来说,国内单纯型建筑项目保险险种当中只存在意外损害险,其归属于强制型保险范畴。但是,在保险范畴当中,意外损害险并非属于建筑项目保险的界限,而是归属于人寿保险领域,全球雇主义务保险才是建筑项目保险界限中的人身意外损害险;国内自愿型保险重点包含:建筑项目一切险,物流险,汽车险,机械装置险等,使人忧虑的除了建筑项目一切险以外,其余部分归属于商业保险界限。在费率险种上,本国在建筑项目一切险上的费率险种商品也无法同保险者自由约定,而是依据保险者提供的高、中、低费率险种商品进行抉择,这还无形当中提升了被保险者投保的难度,减少了被保险者投保的主动性。

4.保险人才的缺乏

保险人才的不足已成为了保险领域迅速发展当中的栓桔部分。依据国外再保险咨询和研究机构的信息显示,直至2015年,国内保险领域从业者将由2010年的390多万人飙升到1000多万人。中国西南财经学院的分析预测显示,直至2015年,国内保险管理者的需求将会超越5.7万名,保险领域中计算人员的基本需求量将超越700名,而核对人才的基本需求量将高达1.2万名。然而,直至2015年,设置保险课程的毕业生供给低于1.2万名。国内保险业总体状况也是那样,更别说项目保险专项人才了。中国西南大学卓校长强调,近些年社会和大学里保险专项人才的培育与培训体制还无法跟上发展的节奏,保险公司未能产生合理的人才意识。新阶段、新形态下,不管从保险领域良好发展、增加业界核心竞争能力而言,还是从保险领域加速发展渠道转变上而言,保险单位都必须构建

合理的人才观念,有益于保险人才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节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在建筑工程保险领域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保险险种之一,其保险范围也将多样化的建筑项目囊括了进来,将农业、工业、社会事业和特殊工程形态有效引入进来,并且对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进行保险赔偿。在这一险种保险区间内,所有在该保险协议之内的保险财产形态均囊括在内,并且免除以为自然、意外情况所形成的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建筑工程一切险险种选择的基本背景 (1)涵盖面最广、实用性极强

建筑工程一切险险种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涵盖面广、实用性强的重要特点。

建筑项目一切险是指第3者责任险和物质资产保险为一体的全面型险种,还是国内最早兴起的险种,并在建筑项目险中产生了无法替换的影响。建筑项目一切险承保于承保周期内由于生态破坏与意外事件带来的物质资产亏损,及被保险者应担当的由于项目建设工程问题而带来的第3者(除了被保险者和保险者以外的第3者)财产亏损或者人身损害。涵盖面通常为项目实体(暂时性和持久性建筑)与安装项目(其中安装项目造价小于整体造价的一半)、安全问题场地清理费用、工作现场现存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保险者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及第3者责任内容等归属于建筑项目一切险协议的保险标的范畴。

(2)保险金额极大,保险费极高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远远高于其他的保险险种,其中诸多表现标的物均有着十分庞大的保险金额,将诸多项目实体、场地管理费用、建筑工程相关权属利益以及属于被保险者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及第3者责任内容等囊括在内。随着建筑工程规模和进展的快速推进,该保险的费用规模还会在不断推进,将更多的财产和权属利益纳入其中,形成十分庞大的保险规模。以此为例,下表表示中保财产保险部门明确的建筑项目险费率。

参考中保财险部门提供的建筑项目一切险费比率险种商品信息表能够发现,

假使以项目总价作为基数来取高费比率、中费比率、低费比率、保险比率间的差额是极大的。因而怎样依据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来选择合理的费率险种,使得投保成本实现巨大效用是十分关键的。

3.建筑工程一切险险种选择研究思路

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进程中,建筑工程险是保障建筑工程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降低工程风险、优化工程建设效能、提升工程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进行工程保险的科学、专业、正确选择,方能够为其全面打下坚实的基础。怎样使得建筑工程投保成本效用最优化?则就需要引入相关的计算模型进行建筑工程保险种类的选择、保险费率的计算、附加险种的计算,进而获得较为科学的工程保险投保计划。险种选择的步骤如下:

(1)建筑工程保险险种类别的选择

通常是费率险种选择重点处理的课题,参考中保财险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管保险单位提供哪类费率险种商品,都大致分为3类:低费率商品与中费率商品,以及高费率商品。

在此需要处理效用最优化的课题。效用最优化是指现实效用同预期效用差额极小便实现了效用最优化。建筑公司甲选取了低费比率险种商品,但极多的赔付,很显然未能实现效用最优化。假使建筑公司乙选取了高费比率商品,但现实当中却未能存在或仅仅出现了少许安全问题,未能实现效用最优化。对比这当中的差异就能发现,建筑公司本需要高费比率险种却选取了低费比率险种,甲公司和乙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便是在自身项目开工环节中的安全问题出现次数和严重度。纵观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保险的选择,自身公司在项目类型中的水平、技术熟练度则成为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因为保险部门提供的基本费率险种商品分成低、中、高3类费率险种商品,在这里把建筑公司在特殊项目类型中的实力及技术熟练度分成Ⅰ,Ⅱ以及Ⅲ级。由此可知,Ⅲ级需要投保高费比率商品,Ⅱ级需要投保中费比率商品。然而,在建筑公司所承保总工程达到一定数目以后,特殊项目类型开工项目数占整体数目比例就越高,在不考虑开工范围的基础上,一定层面上能作为评估建筑公司在特殊项目指标。

(2)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筑工程保险的选择过程中,工程保险费率是处于一个区间之中,而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确定则是在这一个区间中进行更为准确的选择与调整,尤其是对于大型工程而言,这一确定过程更为精细,往往与工程的造价、保险标的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而在具体的保险费率确定过程中,这一内容则需要将建筑工程更多影响因素纳入进来,使得获得更为准确的费率,而工程造价、建筑单位技术熟练程度、建筑工程主体资质和建筑工程自身因素等影响较为明显。

二、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策略 1.选择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模式 (1)依托建工程的全过程来选择保险险种

由于工程建设风险的多样性,需要有多种保险产品才能满足有关方面的保障需求,因而建筑工程保险是由多险种、多方面相互衔接和补充构成的一个体系。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与保险项目的立项、评估风险、保险单的签署到保险期限结束保险单终止的全过程紧密关联。

建筑工程保险是与特定的建设项目有直接联系的保险,因此纳入建筑工程保险的各项内容应该是针对工程建设特有风险的险种。从工程设计到工程竣工的所有阶段以及所涉及的项目参与各方都可以投保,并且将部分险种设为强制性保险险种,比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职工意外险和工程质量保险,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于保险之中,各参与方也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保险的作用。建筑工程保险体系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构建。从纵向来看,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来构建的;从横向来看,是以项目参与各方为基础来构建的。

(2)科学划分保险品种以实现风险分散

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都是以整个项目整体投保,因此,一般工程保险的单张保单的保费是不低的,大额的保费有时也影响了投保人的积极性。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不同的工程部位,其潜在风险是不同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同,而且,一旦出险对工程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可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保险公司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既丰富了保险市场供给,又激发并满足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从风险管理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环境、不停阶段、不同建筑水平、技术熟练程度之下所具有的风险和成本是不同的,这种内在差异使得传统以项目总价作为基数来取高费比率、中费比率、低费比率、保险比率间的差额是极大的,也是不科学的。在前文的计算与分析过程中,相关计算模型已经将依据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来选择合理的费率险种的过程呈现出来,使得划分工程阶段、建筑公司自身水平、技术熟练度的优势呈现出来,对于选择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模式具有很大的帮助。

2.引入强制型和自愿型有机构成的保险选择模式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保险险种发展过程中,单纯的资源型险种、强制性险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些较为单一的险种将建筑项目的相关风险因素囊括进来,初步完成建筑工程保险目标。其中,自愿型保险依据自身观念要求自由投保的基本保险;强制性保险则将建筑项目一切风险、岗位责任险囊括了进来。显然,随着建筑工程保险环境的快速发展,这种选择模式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建筑项目情况、建筑公司自身条件、保险对象差异、技术熟练度等等诸多因素,均影响到了费率制订、模式设置和金额的大小。

基于此,对于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模式的引入需要客观考评相关因素,进行多元的思考与研究,客观考评所需险种,引入强制型、自愿型有机构成的选择模式,以此来推动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的科学发展。从目前的发展环境而言,这一类选择方式针对建筑公司来讲是最有效的险种抉择方式。被保险者客观考评此类项目有可能面对的所有风险以后,选择可以涵盖工程领域的险种体系。比如,因为承包了全球工程,在政局十分不平稳的地区进行开工,同时货品运输等产生了一定的危机,通过评估以后,公司项目要求投保的险种包含:建筑项目一切险、产品运输险之类险种。在明确投保的险种以后,就重要的险种建筑项目一切险进行同此类项目本质因素相吻合的不一样费率险种的确认。这一方式对建筑公司而言是最有效、最科学的选择方式,其对建筑公司要求不低,要求建筑公司构建专门担当建筑项目保险有关工作的机构来进行工程风险的考评,来明确工程所需要的险种及投保哪类费率险种商品。

3.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保险险种选择制度 (1)完善建筑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市场,应首先建立、健全建筑工程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抓住修改《建筑法》的时机,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促进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需求。今后政府可以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出台有关强制推广建筑工程保险的行政法规,这在国外也已有先例。政府在审定重大项目时,将保险列入法定的范畴,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作为重大项目强制性法定保险险种。向谁投保,可由被保险人自由选择,施工用机具是否投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险别,并确定整体保险框架。

(2)研究科学、专业的保险计算方法和选择模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因而,建筑单位应该加强与高校等科研单位的联系,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总结出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大小发生机率及其影响因素,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同时,还要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涉及保险范围的风险概率来计算不同险种的费率。

(3)培养专业化的建筑工程保险队伍

在发达国家的建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和专业化保险服务人员往往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建筑保险和建筑市场的科学发展,则需要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建筑工程保险队伍,建立起囊括保险中介、特别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建筑保险工程专业队伍需要向客户提供更为全面、专业、高效的技术服务,评估公司则需要提高自身服务效能来进行专业化查勘理赔和计算,构建起完善的建筑工程保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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