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基础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2020-03-01 23:02: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泰安市地税局

征管基础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接到调研通知后,我局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调研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登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登记信息大部分是由联合办证国税部门传递过来的,但是有的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无附报的相关资料(如应税财产登记信息)。有些行业(如种植业、养殖业)业户只为了享受国家补贴而办证,提供虚假的基础资料,平时也不申报,有的甚至没有会计人员,所以造成税款申报率、财务报表申报率低,耗费大量的人力催缴。

2、登记率在不同的经济类型中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登记率高;规模较小的个体户登记率低。

3、无证业户漏征漏管较多。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较多,登记率较低。这部分纳税人经营的范围主要是零售业、服务业中不需要或不索取发票的。

4、注销税务登记后继续经营。有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按照办税流程办理了注销手续,但实际经营照常进行。有的是税务登记注销后,虽不经营但工商登记未注销,造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

(二)原因分析:

1、制度不全岗责不清。《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以来,相应的更为具体的制度不统一,同时管理员的岗责不清,责任追究的不明,造成管理缺位。对同一责任区,两人以上共同管理,造成人员浪费,又重复劳动,同时责任不清。

2、部门间的协作缺位。相关部门未建立户籍信息沟通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因为无与之配套的制度,工商机关“定期通报”很难得到保障。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都能办理税务登记,尤其是共管户,国税办理后,不及时到地税机关进行相关资料登记,造成差异。

3、部分税务干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主要表现在部分税务干部的素质不高,使工作能力和责任心都不能满足高质量的征管工作需要。

(三)相关措施:

户籍管理工作是整个征管工作的基础,它并不脱离其他环节而独立存在,这项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才可以达到以动态监控、堵塞漏洞、夯实基础的目的。

一是加强信息交换,拓宽管辖视野,把好税源“入口”关。通过外部信息管理系统,与工商、地税、质监、经委等部门建立信息及时交换制度,加强户源采集,与工商、国税部门相互传递户源管理信息,强化联合办证、登记比对处理,重点对营业税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分行业、分区域、分步骤重点排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对筛查出的未登记业户集中实地调查处理。

二是实施定期巡查,消除管理“盲区”。深化征管片区制度建设,落实税收管理员动态巡查机制,将动态巡查职责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头上,原则上对所管的片区每季度巡查一次,发现漏征漏管情况及时为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漏征漏管情况与片区责任制结合起来,追究税管员责任。

三是严格注销、非正常户管理,把好税源“出口”关。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业户,先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制作《实地调查报告》上报审查。同时,对注销业户进行跟踪监控,一旦发现恢复经营,立即介入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非正常户,加强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多方搜集线索,对确实查无下落的,出具调查报告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后,认定为非正常户。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管理。

二、微机定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个体户自身特点造就难以定税: 一是个体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小门面大仓库,货物存放地比较隐蔽,仅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生产经营情况,进入住所或其它地方查看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个体户存在现金交易、店外交易,造成经营资料不全。二是纳税人通常建的是“流水帐,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凭证、账簿残缺不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真实收入。有的干脆不建帐,使税收难以核定,从而人为地增加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

2、纳税人信息采集真实性不够。一是由于个体户大部分是利用自身房屋或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涉及户数较多,实地核查信息难度大,信息采集存在真实性不足。二是涉及行业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行业定税涉及指标的测算难度大。

3、微机定税过于公式化、机械化,个别税种生成税额偏高,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营业税计税依据超出2万元则个人所得税生成的税额超过营业税生成的税额。

4、国地税信息沟通困难。当前,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分别采用两套税收征管软件,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水平不同步,无对接条件,要达到信息沟通非常困难。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也发现部分被国税确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实际经营收入超过了起征点,造成地税征税国税不征,不仅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且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二)相关措施:

一是建立税收岗位责任制,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对各种岗位进行明确而严格的分工,使各岗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效地防止“关系税”和“人情税”的现象。

二是加强税源信息管理。信息采集是整个微机定税工作的基础,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确保定税质量的关键。税收管理员本深入到户,全面采集纳税业户经营人数、经营面积、地理位臵、区域繁华程度等经营详细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微机定税工作提供大量详实、真实的数据。

三是实行“阳光评税”和定税公告制。定税时召开纳税人代表参加集体公开评议税负,集体定税,张榜公布,领导审批,下达《定税通知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纳税人心服口服。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定期公告,个体户根据公告可以提出异议,完全实行阳光作业。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的个体工商户接受。

四是加强发票的管理,促进以票管税。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将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相结合,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每次换票,必须由各管片的管理员在领票申请单上注明上期的发票使用情况、税款申报情况;同时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五是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建立科学合理的定额核定体系。在现有国地税分设的条件下,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工作的协调,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准确确定核定参数及指标,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国地税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提高核定的准确度,也确保对同一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基数相同。

三、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免界线难以确定。起征点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很难界定,特别是界于起征点或免征额之间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无法准确界定纳税人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的界线。

2、办理税务登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免税户税法观念淡薄。部分免税户认为“税都免了还办什么税务登记证”办了证就得交税,存在抵触情绪,总是找种种借口推诿,不办证。二是假停业逃避办证。不少纳税人仍然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擅自营业,一旦追究,则停业逃避,风声过后,又重新开业,有的只办营业执照,而不申办税务登记,即使税务机关上门催办,也故意拖延,逃避税收管理。三是部分税务人员的不作为。部分税务人员认为小户管理工作琐碎,税收收入少,纳入征管范围是种负担。

3、发票管理难。无论是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还是起征点以下的免税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当给其提供发票。但起征点提高后,部分业户的发票使用管理意识更加淡化,使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表现为:一是少开或不开发票。一部分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尽量少开或不开或延缓开票。二是免征户发票用量少,周期长,监管难。三是流动性大,发票存根回收难。有的为了购发票才办一个登记证,购到发票时就失踪了,成为非正常业户,发票存根无法收回。四是虚开、代开发票。有的为了拉生意,代开发票或转借、有的则是化整为零,让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代开发票;同时,不少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为了少交税不开票或让他人代开票。

(二)原因分析:

1、工作量大,得过且过。税务管理员存在畏难情绪,由于未达起征点户数量大、人难找,工作难度大,为减轻工作量,减轻工作压力,该登记的不登记,能不巡查的不巡查。

2、监管难度大。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加之,由于税务部门人少,征管的范围面广户多,工作量很大,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要将大量的个体户起征点一一核实清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3、发票用票量统计难。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使用发票,由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缴销周期长,以票确认是否达到起征点难度大。

(三)相关措施: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对起征点以下业户,同样要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收咨询等项工作,并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免征户的登记情况,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对业户建立户籍档案,做到户户有档案、信息完整齐全,并全部纳入税收征管软件进行管理,同时,加强与国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2、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对未达起征点户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规定每月对业户巡查次数,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方式,核实临界点业户的经营收入,逐月确定其经营收入,对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迅速恢复征税,并对巡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检查;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员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收管理员应将情况反馈给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重新核定定额,敦促其依法纳税。

3、严格发票管理。一是限量供应。对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数量实行有效控制,并制定未达起征点户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办法。对未达起征点户开具的发票要指派专人逐一审核,加大调票核查力度。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二是严格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四、外出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的不超过180天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地来马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后补办外经登记手续。造成登记滞后,信息资料不实,管理上形成“空档”,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2、没有严格执行外经证的缴销制度。

纳税人所在地与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缺少沟通,缺乏有效的监督。开出外经证的税务部门没有对其开具外经证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的跟踪,到期也没有按规定做核销处理。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情况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何,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无所知,在施工地凭一张外出经营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产生管理真空,纳税人就非常容易钻税收的空子,达到偷税的目的。

3、《外经证》开具管理不规范。有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证只管盖章,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大部分都存在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具体的现象。

4、施工地与所得税纳税地分离,客观上给征管带来难度。即使工程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经证》及《开具发票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究其原因:一是在外地施工的工程项目,一般单独设账,其会计资料都在工程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和账簿设臵保管情况进行了解、监控。由于现在大部分施工项目都挂靠经营,企业对项目部的财务核算既疏于管理,也难以插手,且现实中工程结算总是拖延,难保并账的时效。二是对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管理中的空档和漏洞,给了纳税人左右逢源的余地。

(二)相关措施:

1、强化项目开工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严格执行《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对经催办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无证经营进行税务管理。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税款、已缴税款作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及证照。

2、规范填写,统一传递流程。《外经证》必需经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及具体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内容规范,真实,具体地填写,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印鉴并密封后,由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报送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登记;核销时由施工地税务机关签具意见盖章,附开票清单和完税凭证并密封后,由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带回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开展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加大对做假账、不做账、不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检查,对开具《外经证》的单位要及时检查其是否将异地施工收入并入企业总收入一并核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并账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五、欠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欠税的基础管理不细致。欠税企业的账面欠税数与税务部门的欠税台账数有差异。大部分企业未分税种分别记账,只记了一个合计数,税务部门根本无法逐一进行核实。税务部门的欠税台账的记录也未能全部按税种和欠税日期分别进行登记,与企业的账面欠税数核对时无从下手。对稽查部门查补、企业未按期缴纳入库的税款,由于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到位,未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征管部门,在欠税台账上未作及时登记,使这部分欠税形成一个“管理真空”。

2、欠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忽视了对企业欠税尤其是陈欠税款的跟踪管理,有的企业因改制已将欠税核销,有的企业欠税未清却已经注销,有的企业的账面欠税数少于税务部门的台账数,而税务部门的欠税台账数却一直未变,未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

3、欠税的清欠管理不扎实。清欠力度不够大,存在着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虽然也与欠税企业签订了清欠协议,但由于没有动真碰硬的措施,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4、与欠税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良好沟通。在欠税管理工作中,通过实地检查,由于企业的负责人掌握企业的全面情况,特别是资金流转情况,所以,在清理企业欠税过程中,欠税企业的负责人是关键。但是,由于企业客观上没有能力或主观上不想补缴欠税等多种原因,欠税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采取逃避的方式拒绝与税务机关沟通,因此,联系欠税企业负责人是清理欠税的难点。同时,占欠税企业数额比重大的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这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多为外籍人,经常自由往来于世界各地,当企业产生欠税后,对法人、董事、股东的查找工作相对比内资企业更加复杂,给我们的欠税清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 相关措施:

1、加强催报催缴和实地调查。每月及时做好催缴工作,确保期税期清,严格控制新欠;对未按期申报或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发出执法文书,并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全面掌握欠税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督促其制定清欠计划和实施清欠措施。

2、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并建立欠税档案。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严密监控欠税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实现对每一个欠税人的动态管理。加强对企业欠税的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欠税企业的变化情况,防止因企业的改制、兼并、变更、注销等情况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3、实行以票控欠。对长期欠税或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停止配售发票,对欠税数额较小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控制发票用量,督促其足额纳税。

4、合理运用欠税公告、欠税约谈等办法,加强清欠宣传。该局在核实纳税人欠税金额基础上,依法对其进行欠税约谈和定期公告。

5、加大欠税清缴的执法力度。对一些货款回收正常,但多次催缴不纳、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运用征管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权,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协调联系,依法从其存款账户扣缴欠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使税款应收尽收。

6、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各单位、人员抓好欠税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泰安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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