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狱内侦查工作方针

2020-03-02 03:5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论狱内侦查工作方针

摘要:当前狱内侦查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随着近年狱内犯罪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其已经不能完全地符合新形势下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狱内侦查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低,整体素质差,基本的投入不够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维护监狱稳定安全中,狱内侦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防范工作方面只有谨慎仔细,确保打击罪犯的有力进行,才能够确保监狱稳定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研究,改善目前的狱内侦查状况,从而实现其特有的预防和打击职能,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狱内侦查;问题;对策;方针。

狱内侦查已成为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行为,保障监狱内部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它在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狱内侦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某些问题。只有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才能使今后的狱内侦查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我们寻找到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为狱内侦查工作不断适应新的挑战,确保监狱的安全,矫正日益严重的狱内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狱内侦查工作的特征分析

狱内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与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不同,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由于狱内侦查针对的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是经过精心预谋和长期准备,前期表现出周密性和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觉。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人员必须针对狱内犯罪的这些特点、成因、及其规律进行分析和摸索,并有针对性地就这些犯罪采取相应的侦查方式来应对。狱内侦查也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工作。要有计划地建立一支隐蔽力量来对狱内犯罪进行打击。只有侦查工作人员隐蔽身份,不为侦查对象所悉知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狱内侦查工作的预防和打击性:由于狱内犯罪主要是在罪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要求是在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时,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防范,维护监狱的正常治安秩序。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以侦破为中心逐步过度到以预防和侦破相结合。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指出的: “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对狱内犯罪,仅仅只靠严厉的打击是不能消除产生狱内犯罪的根源,预防才是狱内犯罪的“治本之策”。在监罪犯在收监之前实施过犯罪,恶习很深,比较难改,收监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社会、反改造、反惩罚的意识和行为。他们都具备在监狱内又实施重大犯罪的条件和可能。对此,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需要对尚未实施狱内犯罪的罪犯进行防范,避免他们再度进行犯罪。狱侦工作要在罪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预谋阶段及时发现犯罪的线索,尽量把他们的预谋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对于狱内犯罪仅仅只靠预防还是不够,狱内侦查工作还必须把预防和侦破两项工作相结合起来。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现线索,就应积极主动开展狱内侦查调查工作,就应该不失时机地把握机会,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组织人员破案。从而维护监狱的良好秩序。也可以使那些蠢蠢欲动的罪犯打消重新犯罪的念头,避免案件的蔓延扩大。

狱内侦查工作的复杂性:近年来,我国监狱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复杂化。这就使得侦查工作变得更加的复杂。首先在预防狱内犯罪的前期阶段要建立一个运转高效隐蔽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对要害人员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建档监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恶性事件制定不同的预案,就犯人经常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管等一系列工作。对案件进行侦破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人员对涉嫌罪犯及有关场地进行讯问、搜查和扣押。当罪犯越狱逃跑后,要及时地发布通缉令,对罪犯可能隐藏的交通干线、车站码头实施堵截追击。还要及时的对被害人、证人询问。更要就警力的配置、专业人员的分工、各种器材的装备等问题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排。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狱内侦查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严肃认真,确保狱内侦查工作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

二、当前狱内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有关狱内侦查的立法缺陷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以上法律的规定为狱内侦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的狱内侦查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可是,就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其过于简单,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可否认,监狱对在押的罪犯享有绝对的侦查权,可监狱对涉嫌的社会人员有没有侦查权呢?我国目前的立法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监狱放弃对社会涉嫌人员的管辖权,而只对狱内罪犯的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影响对罪犯重新犯罪的整体有效打击,不利于同监狱内罪犯作斗争的现实需要,也不利于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根本任务的完成。如果社会涉嫌人员由公安和监狱共同行使管辖权,那么他们之间又该怎样协调和衔接呢?在实践中,往往涉及到有关的单位,甚至还涉及到罪犯的亲戚和朋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狱内侦查部门在行使管辖权时困难重重,顾虑颇多。 其次,《监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就监狱侦查措施的空间效力来看,原则上只能作用于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内部环境。可近年来,我国在狱罪犯犯罪行为发生了新的变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重新犯罪发生地在狱内,而行为地或结果地却发生在监狱外。这就使我们面临一个问题?监狱侦查措施能否可以触及到社会层面即监狱外的空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条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内容不明确,到底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哪些规定呢?以及在适用规定的时候怎样开展具体的工作呢?是否可以针对涉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有关涉嫌的场所有无搜查的权力?在采取侦查措施时由何机关决定、谁去执行,又需要履行怎样的手续和程序等等,这使得狱内案件侦查工作行使时受到阻碍,凸显出法律赋予的监狱侦查权的不确定性,一旦实践中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就有可能大家互相推诿,有碍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在以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狱内侦查权的相关规定,以便从法律上真正保障监狱侦查权的正常行使。

(二) 狱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建立起一整套狱内侦查工作的办法,狱内侦查工作也日益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制度规范都处于摆设状态,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具体的狱内侦查工作之中。一些狱内侦查人员认为狱内侦查工作是一个精力发挥大,见效比较低的事情,对狱内隐蔽的案情估计不足,认识不到位,造成了狱内侦查工作中出 现了很多的问题,他们甚至还认为,狱内侦查工作没有必要时时处在高度警觉的状态。当监狱内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久侦未破可能影响监狱正常秩序时,可以应对就可以了,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从而造成了一些狱内侦查人员喜欢从狱内案件结果发生去追查打击犯罪,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排除诱发狱内犯罪发生的各种主客观原因去预防狱内犯罪。从而使狱内侦查工作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狱侦工作队伍建设不够规范,对狱侦工作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中起到的作用认识不够。狱侦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是狱内侦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指南。狱侦工作的任务是了解犯情动态,掌握罪犯动向,防范各种狱内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侦破狱内案件,物色及管理使用狱内耳目。从其方针和任务可以看出狱侦工作对于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的重要性。目前,大多数监狱不够重视狱侦队伍建设,专职狱侦民警配置比例过少。,各监狱普遍存在对狱侦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大大制约了狱侦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致不能充分发挥狱侦工作的应有作用。狱侦工作理念固步自封,狱侦岗位民警专业素质较低。近年来,国内部分监狱发生了性质恶劣的袭警、越狱脱逃等狱内案件,许多监狱相应都建立起一整套狱内侦查工作的办法,但是由于工作理念陈旧,依然对狱侦工作的预防作用不够重视,只是停留在传统的“头痛治头,脚痛医脚”的层面,对发生的狱内案件不能认真分析研究,总结教训。由于长期从事枯燥的重复性工作,思想麻痹,再加上狱侦岗位的民警专业素质相对较低,狱侦业务不够精通,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侦查经验,对狱内隐藏的深层次狱情估计不足,识别不够,预防意识松懈,习惯于有案破案,无案便无事太平。缺乏对狱侦工作方针、任务的认识,没有紧迫感,压力感,造成狱内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个别狱侦民警甚至认为,狱内侦查工作没有必要时时处在高度警觉的状态。当狱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久侦未破可能影响监狱正常秩序时,可以应对就可以了,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从而造成了一些狱内侦查人员喜欢从狱内案件结果发生去追查打击犯罪。不能从预防角度去开展工作,致使狱侦工作长期陷于被动局面。犯情分析会、狱侦工作会质量不高,犯情摸排等工作存在形式主义现象。目前,我国监狱管理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心理矫治工作刚刚起步。在监狱管理手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劳动改造是罪犯服刑改造的重要手段。从对罪犯的近年来日常记优、计分考核情况看,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是劳动好,就意味着罪犯改造表现好,民警重生产、轻监管的思想依然存在,每天从早到晚忙于生产、忙于完成生产任务,对犯情的了解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深层次的犯情并没有完全掌握。犯情会、狱侦会制度化、形式化,导致这些会议的质量不高。每次会上提到雷同、浮表的问题相对较多,对犯情预测抽象、空洞,不利于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狱内耳目选建、管理、使用不尽科学、合理。目前,监狱对耳目建设工作中普遍存在不尽科学、合理的现象,导致不能发挥作用的耳目占到一定比例,对耳目积极为我所用、为我服务的主动性产生影响,部分耳目只是起到充数、应付作用,使用价值不大。狱内耳目建设流于应付、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导致深层次敌情不知,犯情不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很好起到预防和制止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二,情报信息建设不到位,随着社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狱内犯罪近年出现了很多新的犯罪形式。案件隐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这为狱内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只有确保情报信息网络的灵敏和畅通,才能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可是,就目前我国狱内情报信息工作来看,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和模块化。狱内情报信息本应是一个集收集、传递、分析、运用于一体的系统工作,可实际的情报信息系统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的运转机制,情报信息不能充分发挥其在狱内侦查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够流畅,工作效率比较低下,不能精确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狱内各种犯罪情况,难以应付当前狱内案件“反侦查”的现实需要。报网络信息不畅,对耳目信息员奖惩制度、激励机制不尽合理。情报信息网络建设不到位也是一个普遍现象。随着社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狱内犯罪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案件隐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给狱内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只有确保情报信息网络的灵敏和畅通,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狱内情报信息工作本应是集收集、传递、分析、运用于一体的系统工作,可实际的情报信息系统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的运转机制,情报信息不能充分发挥其在狱内侦查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够畅通,工作效率比较低下,不能精确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狱内各种犯罪情况,难以应付当前狱内案件“反侦查”的现实需要。其次耳目搜集情报信息顾虑重重,不愿冒风险,担心一旦泄密被同犯打击报复,对民警布置的任务应付了事,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再加上监狱对耳目考核制度不完善,耳目所在分监区出了事故也无法追究耳目的责任,奖不显,罚无据。对耳目的激励机制不尽科学、合理,从而影响耳目、信息员积极主动收集有价值狱情、犯情.

二、狱内侦查工作的应对之策与方针

首先加强狱内侦查队伍建设,提升狱内侦查工作水平狱内侦查工作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是否有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队伍。提高狱内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充分发挥狱内 侦查工作职能的重要保障。在新形势下,如何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狱内侦查工作队伍建设,以应对狱内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已成为当前狱内侦查工作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具体来讲,第一,保障狱内侦查人员的稳定性。目前狱内侦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针对部分狱内侦查工作人员不专心本职工作的情况,我们应当对狱内侦查人员的考核晋升办法进一步进行改革,使狱内侦查人员消除思想上的顾虑,安心工作、乐于工作、积极进取。第二,保持狱内侦查人员的专业性。对当前狱内侦查人员的素质状况,我们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加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以保障侦查队伍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形式。特别针对监狱犯罪的性质和特点,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使侦查人员不断积累侦查经验。提升自己的侦查工作水平。

(三) 建立和完善狱情预警机制,提高狱内动向监控能力

要想及时发现和正确掌握监狱内情况的动态和动向,就要及时地对狱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并根据狱内情况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对策,以便做好针对性的防范工作。第一,要把对重点分子、重点区域的监管控制始终作为工作的重心,不放过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人或区域存在大量的隐性犯罪线索,要根据他们的犯罪特征、心理特点进行综合评定和分析。第二,多渠道地收集狱情,加强对狱内情况的控制能力。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充分调动狱内情报信息人员的作用。要求各监区与监区对已经发生了的狱内情况及时的以各种方式传递到狱内情报汇总中心。做到对每个罪犯,每个要害部位实现信息的联络。要充分发挥内部人员详细记载和传递信息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监狱各项基本制度。第三,提高狱情预警信息的利用率。在掌握了狱内情况信息的基础上,就要及时地进行科学分析,树立起“防范于未然”的超前意识,就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险情。就要针对不同犯罪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加强他们的思想教育,弱化他们的人身危险性,防范各类犯罪的进一步发生。化解罪犯和侦查人员之间的矛盾,使罪犯真正的安心改造,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系数。加强监管和防范,建立狱情预警机制和狱情信息网络系统,切实发挥狱侦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想及时发现和正确掌握监狱内犯群动态和动向,就要及时地对狱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并根据狱内情况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对策,以便做好针对性的防范工作。一是要把对顽危犯等重点分子,重点区域的监管监控始终作为工作的重心,不放过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人或区域存在大量的隐性犯罪线索,要根据他们的犯罪特征,心理特点进行综合评定和分析;二是多渠道地收集狱情,加强对狱内情况的控制能力,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充分发挥狱内情报信息人员的作用。各监区对已发生的狱内情况及时的以各种方式汇报到监狱情报中心,并由中心及时反馈到各个监区便于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始终做到对每个重点罪犯,每个要害部位实现信息的联络和电子网络监控。要充分发挥内部人员详细记载和传递详细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监狱各项基本制度;三是提高狱情预警信息的利用率。在掌握狱内情况信息的基础上,就要及时地进行科学分析,树立起“防患于未然”的超前意识,就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险情,就要针对不同犯罪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加强他们的思想教育,弱化他们的人身危险性,防范各类犯罪的进一步发生。同时化解罪犯和监管人员之间的矛盾,采取措施使罪犯真正的安心改造,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安全保障系数;四是以监狱狱侦部门为中心建立一套集收集,传递,分析,防范落实等多位一体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形成一个快速、高效的运转机制,确保网络监控扎实到位,信息传递及时、畅通,精确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狱内各种犯情动态情况。

(五)理清狱侦工作思路,不断科学创新,更好的发挥狱侦工作的保驾护航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押犯结构的变化,狱侦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理清狱侦工作思路,建立专业化的专职的狱侦工作队伍,并建立狱侦信息网络,建立狱情预警系统,确保狱侦工作独立科学开展。狱侦工作需要不断创新,才能顺应监狱的发展,才能应对新的敌情,才能在保障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才能更好的适应狱侦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更好的发挥狱侦工作的保驾护航作用。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史殿国,高良科.狱内侦查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6

[3]沙国华,房保国.诉讼制度改革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12.

[4]王东亚.当前影响狱侦工作的几个问题[J].中国监狱学刊,2007,(6):83.

[5]孙延庆,徐为霞.我国狱内侦查工作的现状与前瞻[J].中国监狱学刊,2008,(2):92.

论狱内侦查

狱内侦查学

狱内侦查学

狱内侦查工作

狱内侦查学选择题

狱内侦查基础知识课件

狱内侦查学试题A

狱内侦查学教学大纲

狱侦工作方针

狱内侦查学试题C

《论狱内侦查工作方针.doc》
论狱内侦查工作方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