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20-03-02 21:01: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5年度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后实施屠宰。

四、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屠宰场必须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经畜牧部门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协助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

六、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检验室、办公室、休息室。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检疫操作台、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等管理制度。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八、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证照齐全,做到制度、证照上墙,加强生产环节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确保责任到人。

九、屠宰场必须建立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纪录,做到进场必登,有宰必验,有验必登以及对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制度,加强责任人责任意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整齐全。对瞒报、虚报、提供虚假数据的屠宰厂(场)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

十、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不合格肉品实行召回制度,并承担责任。

十一、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以及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和肉品检验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三、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官方兽医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五、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六、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 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染疫的;

(三)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 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 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 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八、禁止屠宰病害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禁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十九、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

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上必须加盖检疫检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及开具的随货通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出场销售。 二

十、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蒙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二十一、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二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月 日

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区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区动物养贩运经纪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

屠宰场责任书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doc》
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