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考核办法1

2020-03-03 07:06: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xx水电开发公司企业标准

安 全 责 任 考 核 办 法

(暂行)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xxx公司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目的

2.1 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2 安全责任考核“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把行政、经济手段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达到分级负责、分级控制,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2.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对发生了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失职、渎职和严重违章造成的事故,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造成了事故的,予以重罚;对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4 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实行安全目标责任书管理,以本标准考核。 3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人身重伤不超过一人。

3.2 不发生特、重大设备事故和漫坝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3.3 不发生五种电气误操作事故。(注: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指: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是指: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3.4 不发生重大火灾和负同等级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 3.5 不发生新投产的发电设备、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在一年内因设备制造质量、施工、安装质量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3.6 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及以上的设备。 3.7 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300天。 3.8 全年不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4各级人员安全的责任制

4.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4.2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4.2.1经营管理部

4.2.1.1负责监督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使公司人身和设备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4.2.1.2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态;涉及防火、防汛设施的技术状态。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器具及生产区域内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和定期试验工作。

4.2.1.3严格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协助领导组织人员对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定性。配合有关部门对火灾等重大事故进行调查。检查监督生产各部门对已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4.2.1.4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已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必要时有权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按要求限期完成。 4.2.2发电运行部

4.2.2.1负责本部门内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4.2.2.2负责本部门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掌握设备健康状态,防止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负责制定和实施各类生产预案。

2 4.2.2.3出现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负责组织现场异常情况发生后的事故处理。 4.2.4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4.2.3工程管理部

4.2.3.1负责本部门内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4.2.2.2负责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2.2.3施工期间出现安全异常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负责组织现场异常情况发生后的事故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情况定检。 4.2.4物资设备部

4.2.4.1负责本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4.2.4.2负责公司库房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库存设备的损坏,加强公司库房的安全管理,负责所采购设备的安全和质量检查。 4.2.5其他部门

4.2.5.1负责本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4.2.5.2车班

负责公司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保证公司全年安全行车,不出现交通肇事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5责任考核

5.1 根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甘肃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定性及事故责任的确定工作,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建议。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待岗、扣除月奖等。

3 5.2 对下列情况从严、从重处罚;因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1 因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者。

5.2.2 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阻挠调查事故者。 5.2.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破坏事故现场,制造假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及提供情况、资料者。

5.2.4 采取措施不力,消缺不积极,重复发生相同不安全现象者。 5.2.5 不按所规定时间上报事故报告者。 5.3 处罚标准

5.3.1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特大人身伤亡或特大火灾事故: 5.3.1.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5.3.1.2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3.1.3 对事故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下岗待业两年。 5.3.1.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并下岗待业两年。 5.3.1.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撤销职务处分。

5.3.1.6 全公司职工1年不得月奖。

5.3.1.7 对公司领导的处分由上级按有关规定进行。

5.3.2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 5.3.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5.3.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3.2.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3.2.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撤职处分并下岗待业一年。 5.3.2.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3.2.6 全公司职工1年不得月奖。

5.3.2.8 对公司领导的处分由上级按有关规定进行。

5.3.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 5.3.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4 5.3.3.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下岗待业一年。 5.3.3.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停发3个月月奖。 5.3.3.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停发3个月月奖。 5.3.3.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通报批评至撤销职务处分。

5.3.3.6 责任部门职工2个月不得月奖。

5.3.3.8 对公司领导的处分由上级按有关规定进行。 5.3.4 发生一般以下设备损坏事故、轻伤和火灾现象: 5.3.4.1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待岗6个月。 5.3.4.2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待岗3个月。 5.3.4.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2个月不得月奖。

5.3.4.4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进行通报批评。 5.3.4.5 对责任部门人员1个月不得月奖;责任班(值)的班(值)长2个月不得月奖。

5.3.5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5.3.5.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的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5.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3.5.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3.5.4 对责任部门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5.3.5.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3个月不得月奖。 5.3.5.6 对责任部门人员3个月不得月奖;责任班(值)的班(值)长6个月不得月奖。

5.3.5.7 全公司职工1个月不得月奖。

5.3.6 发生漫坝、大坝过水和水淹厂房等责任事故,处罚如下: 5.3.6.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3.6.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待岗两年。 5.3.6.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5.3.6.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停发一年月奖。

5 5.3.6.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通报批评至撤销职务处分,停发一年月奖。

5.3.6.6 全公司职工6个月不得月奖。

5.3.6.7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3.7 发生责任一类障碍:

5.3.7.1 对主要责任人待岗6个月,次要责任人待岗3个月。 5.3.7.2 对责任班(值)3个月不得月奖。 5.3.7.3 对主管部门领导1个月不得月奖。 5.4.1 其他处罚

5.4.1.1 司机酒后开车,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并调离司机岗位,私自开车、同意非驾驶人员驾车,未造成后果的,当事司机停发3个月月奖。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司机,视损失情况,比照同类生产事故处罚。 5.4.1.2 发生未遂事故,按事故定性进行考核处罚。

5.4.1.3 对主设备大(扩)修项目合格率达不到100%,检修后一次启动不成功或设备投运后半年内发生因检修质量造成的重复检修,经确认对有关检修部门(或班组)罚款扣除1个月月奖,部门(或班组)负责人扣除3个月奖。 5.4.1.4 对新投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因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或故障,经经营管理部认定其处罚按同类事故或障碍处罚。

5.4.1.5 对事故抢修处理组织不力、方法不当、工作拖拉的部门进行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罚部门负责人500~800元。

5.4.1.6 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运行设备发生各类事故,对责任部门按其性质和损失比照生产事故处罚。

5.4.1.7 由于外来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电站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由公司依据性质对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考核扣罚当月月奖的50~100%。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外单位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800~1000元,部门所有人员扣除月奖3个月。

5.4.1.8 在电力市场商业化运营过程中,每发生一次电量扣罚事件,对事件的责任部门按一次障碍考核。

5.4.1.9 凡发生不安全现象,隐瞒不报者(超过24小时),一经查实,按其定 6 性的两至三倍进行处罚。

5.4.1.10 凡不合格工作票、操作票,虽未构成异常及以上不安全现象,每份扣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签发人、许可人、操作人月奖1个月,并中断两票安全纪录。 5.4.1.11 不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技术例会的人员,每次扣罚100元。 5.4.1.12 对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不及时上报,每次扣罚部门2000元。 5.4.1.13 对部门不安全现象的处理,若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最终定性加倍处罚。

5.4.1.14 对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重违反安全纪律,虽未造成后果,一经发现,扣罚责任人100~500元。 5.5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5.5.1 发生交通肇事(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和轻微事故),经交管部门裁决为部分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裁决为同等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4%;裁决为主要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6%;裁决为全部责任的,由事故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 5.5.2对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5.5.2.1 对肇事司机按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 5.5.2.2 司机所在部门领导给予罚款200~300元。 5.5.2.3 对主管车辆班组的负责人给予罚款100~200元。 5.5.3 对一般交通事故,视事故责任: 5.5.2.1 对驾驶员给予扣罚款150~1000。 5.5.2.2 对驾驶员所在部门扣罚款400~2000元。 5.5.4 对责任轻微交通事故:

5.5.4.1 驾驶员按责任大小给予扣罚款100~200元。 5.5.4.2 对驾驶员所在部门给予扣罚款200~300元。 5.5.5 对无责任或轻微责任交通事故: 5.5.5.1 驾驶员给予扣罚款100元。

5.5.5.2 对驾驶员所在部门扣罚款200~300元。

5.5.6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5.5.1款进行责任赔偿外,同时:

5.5.6.1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 7 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5.6.2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行政记过的处分。

5.5.6.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5.5.6.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5.5.6.5 责任部门人员1年不得月奖。

5.5.6.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5.5.5.6 全公司职工6个月不得月奖。

5.5.7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除按5.5.1款进行责任赔偿外,同时:

5.5.7.1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5.7.2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5.5.7.3 对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的处分。 5.5.7.4 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5.5.7.5 对公司经营管理部正、副主任、安监专责、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5.7.6 全公司职工1年不得月奖。 6附则

6.1 本标准中的事故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2 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部的决定执行。

6.3 对不安全现象责任部门或个人的处罚,由经营管理部以“安全处罚审批单” 形式下发。被扣罚部门、个人,应在安全处罚审批单下发之日起15天内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对不按时交纳者,部门按一项任务未完成纳入月度工作考核;所扣罚款纳入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6.4 本标准中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使本公司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所采取的内部考核行为,不作为其他用途和依据。行政处理对应的经济处罚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8 6.5 本标准中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是本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组成部份,与其他行政处分无关。

6.6 本标准中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分,撤销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7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司所发的有关安全奖惩的制度同时作废。

6.8 本标准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1(1.1.2)安全责任分解及考核办法

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安全目标责任落实及考核办法

安全责任目标风险管理考核办法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1

《安全责任考核办法1.doc》
安全责任考核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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