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课感想

2020-03-02 17:48: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初探 李筱永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100069 摘要医师多点执业的新政策,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一项新政策没有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支撑,必将存

在很多隐患和风险,甚至会导致这一政策名存实亡。医师多点执业面临的风险有几方面:医师多点执业的身份合法性存在 质疑、多点执业的行为可能被界定为非法行医、多点执业的医师可能直接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等。本文力图从法律角度进行

研究,架构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多点执业:法律风险: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DoI.IO.3870ⅣxYSH.2010.10.030 The A眦lysis of Legal Hazards and P1.even蜥e Mea鲫他s仰‘Multi-site Physician’’ LiXiaoyong College ofM锄agem铋t&Educ鑫tioll\'Capi协|Medical Univefsi劬BeOing\'lo0069 Abstract lt is suggested t0 explore the pr∞tice of physiciaIl at di仃erent medical insticutes.It is∞e of sociaIhot topics at present.If a policy don’t have supporting of law,it will have some legalhazards aIld exjst in name only.There existed some船pect such as the legitimacy ofmulti-site physician’s identity is questioned;the behavior ofmulti·site physician is defined unlawfhlly pr牡tices medicine;physician at di二

fe佗nt medicalinstitIltes shall bear civilliabilities directly.The anicle advanced ttle preVentiVe measu化s粕d legislatiVe adVices.

Keywords Mu博sne physici觚;Legal删;LegisI砒ive adVice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 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 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随后卫生部出台了《卫生部关 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改发(2009)86 号)(下称《通知》)。该文件的颁布在医药卫生行业引 起了强烈反响,并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医 师多点执业如果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和支 撑,必将存在很多隐患和风险,甚至会导致这一制度名 存实亡。本文试图从法律、法规视角来展开研究探讨 旨在为架构多点执业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l 厘清医9币多点执业的概念 1.1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 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多点执业 分为3类:①政府指令型。医师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 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②医疗合作型。多个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 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 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⑨医师主动受聘 型。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本文探讨的

作者简介:李筱永,法学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 医师多点执业以医师主动受聘型为主要内容。 1.2多点执业与其他医疗行为区别

1.2.1走穴。关于走穴,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 “演员为了捞外快而私自外出演出。”从这一定义可 以看出,走穴有两个特点:一是走穴是有收入的。二 是走穴是未经本单位同意的私下活动。其实,这种 行为并不局限于演员,从其职业特征看,它是在“自 由职业”者人群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们所说 的医师“走穴”是指医师私自在注册地点之外提供医 疗技术有偿服务的行为。

对于多点执业的认识可谓多种多样,总体上主

要有两种:一是认为既然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就是给 医师“走穴”松绑,使医师“走穴”合法化。二是认为 医师多点执业与医师“走穴”完全不同。目前卫生部 的官方解释,支持后者的观点Ⅲ。

要厘清这二者的关系不能离开《意见》的精神和 原则。《意见》中提出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是以 公益性为原则,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 体系建设都要以公益性原则为前提,“把基本医疗卫 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所以,二者的区 别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走穴”,是受高额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并为自身的个 人利益所驱使;多点执业是为公益、为缓解基层的医 疗卫生需求而执业。二是监管机制不同。“走穴”往 往被认为是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个人行为,没有相

万方数据李筱永. 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初探 ·83· 应的监管机制;多点执业为了保障各方,尤其是患者 的利益,必须是在相应制度约束监管下的执业。 122兼职。对于兼职的概念,《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

书》中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不脱离原单位,在保证完成 本职工作任务和/fi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接受外单 位聘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简称兼职。聘请专业技术 人员兼职,一般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签定聘请 合『一(明确规定期限、工作任务、经济报酬及权利、义务 关系等),发给聘书。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时一方面在 本人所在单位保持行政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与兼职单位 缔结了合同关系,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与其兼职单 位发生了横向联系,建立了协作关系。根据《关于医务 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医务人员的兼 职是相对于其本职工作而言,并且是必须在认真做好本 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前提F,方可从事业余服 务和兼职,即医务人员从事的职业有主次之分。因此, 多点执业不能等同于兼职,多点执业指医师受聘于2个 以上的医疗机构,医师应该在几个医疗机构之间平衡时 间,而且应该均衡、不能厚此薄彼。另外,医技人员在签 订合同时应将工作时间与在紧急情况下的工作日程安 排,落实在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有这 样才町以保证医生多点执业的医疗服务质量。 2医师多点执业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2.1医师多点执业身份的合法性存在质疑 根据执业医师法,我国实行的是医生定点注册

执业。只有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成为 合法的执业医师,同时还指出了在执业中应该按照 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型、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即注册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以 外的地方行医并不受执业医师法的保护乜1。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 规定:医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地点行医,如果医师变更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当到 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办法》也 明确指出以下情况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 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 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6月出台的《关 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提出医师 注册后有F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①对 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②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 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 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 诊等;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但 是多点执业却很难归类到上述范围。

2.2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为可能被界定为“非法行为” 非法行医一般指的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证行医。2008年 5月9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非法 行医”是指: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 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而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qk证书 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 外的医疗行为的。该解释没有明确注册的执业医师 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的地方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 医。但是,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49号) 的规定:“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 动的,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属于非法行医专 项整治的范畴,被界定为非法行医。尽管《办法》中第 25条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卜.的管理规定另 行制定”。但是,目前与此配套的规定并没有出台。 如果执业医师多点执业,那么执j№医师受聘于注册地 点以外的医疗机构行医就可能被定性为“非法行医”。 如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被界定为非法行医,视情 节的轻重,多点执业的医师就要承担法律风险。一 方面,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另一方面,根 据《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的多点执业医师如果严重 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还可能触犯刑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3多点执业的医师直接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风险 多点执业医师可能会增加医疗风险。医疗诊治

是一项系统工程,执业医师受聘的医疗机构,尤其是 一些中小型医院,其诊疗硬件条件不够完善、专业人 才配备良莠不齐,受聘医师面临的责任风险将会无 形增加。另外,多点执业医师在受聘医疗机构上作 不稳定,一旦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受聘医院诊疗护 理处理不当,都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如发生了医疗纠纷,多点执业的医师可能要直接

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通知》第4条第4款规定:医师在 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 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 订协议。该规定只是解决了多点执业医师与受聘医 院之间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却并没有解决执业医师 是否需要宜接面对患者、直接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万方数据·84· 医学与社会2010年lO月第23卷第10期 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未尽到与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按照现有的医院人事管 理制度,医师只能与一个医院存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 关系。医师多点执业后,其与受聘医院的关系,在与 自身所在的医院之外的受聘医院只能是聘用制的劳 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种聘用制的劳动关系 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 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原告 可以选择雇主与雇员其中之一作被告,也可以把连带 一同推向被告席,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 责任,至于被告之间内部分担,则在所不问。也就是 说现在的体制下医师在身份上只能属于某个医疗机 构,如果多点执业的话,医师就可能直接卷入纠纷而 增加诉累,这对多点执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嘲。 3预防机制

一项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提出了立法 需求,我们应该要对《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等重新修订,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以及配套措施,只有这样才可以预防规避法律风险 的发生,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得以实施。多点执业的 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多点执业的资质、区域范围、时间、薪酬、医疗责任等。

3.1多点执业的医师的准入制度

3.1.1准入条件。虽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任 何有执业资格的医师都有权多点执业,但由于医疗 行业的特殊性,应该对多点执业的资质有严格的限 制。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法律必 须明确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的医师才可以从事多点执 业。目前在多点执业试点的城市,主要是要求主治 医师以上职称的方可以申请多点执业“1。笔者认为: 多点执业的准入应不仅仅是职称,而应该是一个综 合素质的考量。医师准入的条件应该包括:学历、技 术职称、身体状况、工作表现、时间安排、奖惩记录、医疗技术水平和个人道德等。

3.1.2准入程序。如果说准入条件是医师多点执业 的实质条件的话,准入程序是医师多点执业的程序 要件。准入程序首先要明确由哪个机构或组织受理 医师的多点执业的申请。按照《通知》的规定,我们 可以看出卫生部将这项权限授予了各地卫生行政部 门;有些学者们的观点认为应该是医师协会:笔者认 为:多点执业的申请性质类似于行政许可制度。行 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等事务的手段。作为一种制度,行政 许可具有将所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以公 民权益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体系的特点bl。所 以,将多点执业的申请受理、审查、是否予以注册的 决定权交由卫生行政部门更为适宜。多点执业的注 册程序包括:多点职业的申请、多点执业的审查、多 点执业申请的处理(注册与否)。

3.1.3准入后的调整和控制。为确保多点执业过程中 的医疗质量,必须对多点执业医师的从业行为进行严 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嘲。具体来说应建立多点执业医 师定期考评机制,考评内容可以包括多点执业医师的 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症率,并制定出统一的标 准,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实行年检,并且实行社会公众 监督,向社会公布多点执业医生的个人资料和执业年 限、范围、地点及是否有违规、违法的不良记录。

3.1.4准出条件。每年进行的年检考核,假如不合格, 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从而保证多点执业 医生的医疗质量。对于多点执业医生的个人资料、行 为记录等都要公开,对违规、违法的不良记录进行公示。 3.2多点执业的范围、医疗机构的数量的规定 按照《通知》的规定,目前多点执业的医师原则上 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 个。考虑到公立医院的医生通常都在超负荷工作,没 有太多精力到多家医院执业,所以多点执业的范围、医 疗机构的数量不宜扩大,应该是探索进行,逐步推进。 3.3医疗责任的规定

实行多点执业医师和受聘医疗机构签约制,明 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哪些是医疗机构必须 提供的,哪些是受聘医师必须做到的,合约内容包括: 医生的工作时间、医疗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标准、医 院提供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方式、违约条款、侵权 责任的分担方式等,另一方面,受聘医疗机构与患者 之间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而且应该告知医师多点执 业的信息。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目的、应邀医 师的简介、疾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收费标准和方 式、争议解决途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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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E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张引.医师多点执业的积极作用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0’23 (2):12.14.

(收稿日期20Im06’ll;编辑徐仲华) 万方数据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初探 作者: 李筱永, Li Xiaoyong 作者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100069 刊名: 医学与社会

英文刊名: MEDICINE AND SOCIETY 年,卷(期): 201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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