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6:53: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巩义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林地苗圃、农场果园、河道水库等田园景观、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吸引物,以个人或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应当以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开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指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文物和旅游局会同工商、公安、税务、安监、质监、食药监、卫计委、环保、林业、水利、河务、国土、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家乐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一)农家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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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经营,需到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卫计委、地税局办理如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可证;
4、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二)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三人以上);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审核推荐意见。
(三)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上述材料由当地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文物和旅游局登记备案。农家乐经营单位必须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巩义市农家乐经营单位”标识牌,方可对外接待游客。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硬件设施
(一) 客房:
1、装饰整洁,窗明几净,无杂物堆放,房间内配置桌、椅、床等必要的家具,通风、照明良好,提供冷热饮用水;
2、客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地面贴磁砖,并经防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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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防水防潮,配置梳妆台、挂衣钩、手纸盒、垃圾桶、淋浴等设施,通风、照明良好,每天至少两个时段供应冷热水;
2、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质地良好、清洁干净;
3、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
4、配备巩义市旅游宣传册、旅游地图等宣传资料。
(二)厨房:
1、干净整洁,纱窗完好,做到无蝇蚊、无蟑螂、无鼠迹,地面干爽无油腻;
2、有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热气、油烟等排放及时;
3、冷水、热水、液化气等管线排列合理、整齐,便于检修和清洁卫生;
4、锅碗瓢盆摆放有序,生熟菜板、面板、案板、刀具等厨具炊具分类使用,清洁卫生;
5、墙面磁砖、灶台、排油烟机等清亮光洁,有专用的碗、筷、餐具消毒设备,餐具清洗消毒及时;
6、冰柜(冰箱)等冷藏、冷冻、保鲜设备运转良好,冷冻、冷藏、保鲜食品标注清晰,生熟食品要分开加工和储存;
7、洗菜池荤素分开,标示清晰;
8、垃圾桶封闭性能良好,清洁无异味,垃圾清理及时,下水管道通畅,排水口有防止逆流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有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害虫进入的设施和措施。
(三)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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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餐环境整洁,采光、通风、照明良好,地面干爽无油渍;
2、桌、椅、台配套齐全,清洁完好,不伤及、污损游客衣物;
3、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餐饮器具实行一客一消毒;
4、餐具、酒具、茶具等器皿配套,无破损、油污,清洗后严格消毒。
(四)厕所:
1、公共厕所男女分设,标识醒目,通风良好,提供低值易耗品;
2、坑位、储池分离,具备水冲条件,有必要的照明,做到定期消毒,确保无污水、无污迹、无异味;
(五)院落:
1、垃圾集中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院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院落有必要的绿化、亮化,鼓励运用民间工艺品、农产品进行装饰,有浓厚的乡土气息,牌匾文字规范、工整、醒目、与环境协调。
第七条 所有客房、厨房、餐厅、厕所、庭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标准。
第三章 农家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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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家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咨询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每年度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
第十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对游客不分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或参与性农事活动时,应注意自然保护、环境清洁和公共安全,避免出现灯光、噪音等扰民行为,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声誉;
(六)设置侵犯游客隐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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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农家乐服务
第十三条农家乐服务基本要求
(一)客房:
1、客房应每日全面清扫一次,床上无异味,无灰尘,无毛发,保持清洁整齐;
2、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及时清洗、熨烫,一客一换;
3、进入客人房间应先打招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出入;
4、送走客人后,要按标准及时做好客房清扫、消毒工作,随时准备迎接新的客人。
(二)厨房:
1、各类食材采购要有专人负责,在显著位置公示食材来源;
2、农家自己提供的蔬菜、肉类、食用油及其他辅料等,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检测,确保无公害、无污染,无农药残留,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3、厨房工作人员衣着干净整洁,不留长指甲,不准在工作时间吸烟,冷菜间操作必须戴口罩;
4、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相关规定,不加工变质食品,食品须煮熟、煮透,谨防食物中毒。
(三)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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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厅服务人员衣着干净整洁,不留长指甲,客人用餐时,要主动介绍农家特色菜肴和土特产,填写菜单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如客人有特殊要求,应在菜单上注明;
2、结账时请客人核对帐单,收受现金要当着客人面点清,结帐完毕,向客人表示感谢,同时提醒客人带好自己的物品,及时检查有否客人遗忘的物品,发现后及时送还客人。
(四)厕所:
1、公共厕所地面、四周墙壁、马桶、坑位、垃圾桶等每天清洗干净,用消毒剂消毒;
2、客房内卫生间每日客人离开后清扫,整理,及时补充低值易耗品,马桶每日消毒并做好消毒标记。
第五章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各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农家乐的统一领导,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村级组织要加强对农家乐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
第十五条市文物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制作并颁发农家乐旅游经营单位标志牌。获得认证的农家乐旅游经营单位可优先享受全市旅游产业发展项目扶持,并纳入全市旅游营销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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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农家乐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农家乐经营者向当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初审后,由市旅游和文物局依据《河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农家乐进行星级评定,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第十七条已评定等级的农家乐经营单位实行质量公告制度,对农家乐旅游经营单位的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开业资格的认证结果和注销情况;
(二)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情况;
(三)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四)农家乐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并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市食药监局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对农家乐在经营中如出现以下现象,将给予警告、通报曝光、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一)从业人员没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没有参加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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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餐环境卫生不达标、污水乱倒、垃圾乱堆乱放,厨房餐具、灶具、洗刷池不卫生,没有按规定及时消毒;
(三)储藏、加工、制作食品没有生熟分开;
(四)兜售过期变质食品,食品质量不达标。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对农家乐在经营中如出现以下现象,将给予警告、通报曝光、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一)出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二)销售商品缺斤短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四)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等;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一条 市卫计委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对农家乐在经营中如出现以下现象,将给予警告、通报曝光、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一)客房环境脏、乱、差现象;
(二)客房卫生间、洗漱台卫生环境不达标,有异味;
(三)床单、被罩、枕巾、浴巾、毛巾等客房用品清洗 不及时,没有一客一换。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局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对农家乐在经营中如出现以下现象,将给予警告、通报曝光、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一)安全防范设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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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没有应急出口、灭火器、应急灯等基本的消防设施;
(三)从业人员没有必备的消防知识,没有定期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防范、消防安全、信息收集报告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和旅游局会同税务、林业、水利、河务、环保、国土、住建、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督查及处罚工作。农家乐在接受以上单位检查时受到警告、曝光处分的,必须停业整顿,直至合格。如果半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将取消农家乐经营资格,吊销其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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