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伤人事件

2020-03-02 13:46: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我是某大学的大二学生,前不久学校组织了校级的篮球比赛,我是院队的,在比赛过程中,同队队友在抢篮板下落过程中肘击中我的鼻子,导致我的鼻子多处骨折,虽然做过复位,但鼻子还是有些歪,可能要到整形医院做鼻子整形,虽然在学校买了保险,但不知道在整形医院的那部分保险公司赔不赔,还有我是院队的有没有权力让学校承担责任。再者可否要求那位造成我受伤的队友承担部分的医药费。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比赛有风险众所周知,对你比赛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因对方无过错,不能要求过错赔偿,但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对方分担医疗保险赔付(如有的话)之外的损失。同时,如学校有过错,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无赔偿,但通常学校会给予一定的道义上的经济补助。

可要求那位造成你受伤的队友承担部分的医药费。

篮球比赛中受伤法律责任谁承担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祝峰

案例:

球场争锋,学生受伤起祸端

阿平系湖南某中学初二(41)班学生,阿超系该校初二(39)班学生。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决定组织初二学生进行班级篮球比赛,阿平和阿超分别作为本班队员上场。在激烈的对抗赛中,阿平在底线附近跳起投篮,阿超从侧面冲上去封盖,两人碰撞在一起后都倒在地上。阿平被撞倒后感觉右脚疼痛,无法站立,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X光检查,发现阿平右肱骨骨折。医院为阿平作了开放复位、螺钉内固定手术。阿平为此不得不先后两次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用去医疗费6981.7元。出院后,阿平在区人民法院法医检验所作了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由于伤残,加之治疗期间耽搁了时间,阿平的学习已跟不上班,只能无奈地重读初二。

协商不成,公堂之上讨说法

阿平受伤后,学校曾多次召集双方家长调解、处理。但由于意见不一,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这期间学校也曾承诺送给阿平2000元慰问金,但也没有兑现。于是,阿平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阿超及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阿平在学校参加篮球赛受伤,学校应当负责赔偿;阿超是直接责任人,当然也免不了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费、重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876元。

对阿平父母的起诉,阿超的父亲十分不解。他认为,比赛中阻止对手投篮是任何一个球员都具有的自然反应,更何况当时两人相撞后是同时倒在地上,阿超也受了伤。要阿超承担赔偿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学校更觉得委屈: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原本就是学校正常的教育活动,而且赛前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多次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阿平受伤完全是由于阿超犯规所致,学校无法控制,与学校何干?

一审判决,学校和阿超应赔偿

区人民法院受理阿平的起诉后,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篮球比赛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学校作为本次篮球赛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安全比赛的法定义务。在比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学校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工作以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应对阿平受伤负主要责任。阿超犯规将阿平撞倒,其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对阿平受伤负次要责任。由于阿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阿平受损伤的程度不是十分严重,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故对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区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阿平医疗费、重读初二的学杂费及残疾补偿费等损失31759.25元的70%由学校赔偿,其余30%由阿超的父母赔偿;同时驳回了阿平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定论,均无过错话公平

一审宣判后,学校和阿超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确认了原判采纳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但同时认为,作为体育运动,特别是篮球、足球等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参加运动的人对此风险应当有思想上的准备。虽然在运动中发生冲撞行为犯规的人可能会因犯规而受到处罚,但这种犯规和处罚,只是违反了体育运动的规则而受到的竞赛处罚,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所以,阿超故意冲撞阿平犯规,只是对运动规则的违犯,并不具有造成阿平人身损害的主观故意,特别是阿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要求其在篮球比赛过程中没有偏差,显然也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学校组织篮球赛是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学校并没有因教师不负责任或是因场地、器材等不合规范而造成学生受伤。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学生在比赛中有冲撞,既是对学校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所以,学校在这次篮球赛中也不存在“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工作及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力”的问题。至于阿平因比赛造成伤残,纯属意外。

所以,对阿平在赛场上受伤一事,阿平、学校及阿超三方都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三方当事人来共同分担阿平的损害后果,能较好地减少运动风险,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改判学校分担40%责任,阿平和阿超各分担30%责任。

篮球比赛中受伤法律责任谁承担

http://www.daodoc.com 2006年06月20日15:00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上个月,孩子就读的初中组织学生篮球比赛,我儿子也自愿报名参加并成为主力队员。在第二场比赛当中,学生唐某抢篮板球时不慎将我儿子的脚踝踩伤。我带着儿子到医院做了手术,共花去医疗费2600余元。事发后,学校曾组织我及唐某的家长一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我要求唐某和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唐某的家长表示可以给予一两百元钱作为补偿;学校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只愿意从道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我准备诉诸法律。请问,一旦起诉我们能够胜诉吗?

俞丽鹃

答:校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遵循《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为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体育竞赛活动,身体接触较多,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在根据规则进行比赛中受伤,应属于意外事件,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受相关损失。

你儿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并非他人恶意行为所致,当属意外事件无疑。对于学校而言,篮球比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比赛的组织管理亦无不当,学校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对你儿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对于学生唐某而言,其行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你儿子受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因此,唐某也不应承担责任。总之,学校和学生唐某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即使你儿子起诉请求他们赔偿,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你接受学校和唐某家长所愿给予的补偿,以了解此纠纷。

潘家永

参加学校球赛 大学生受伤谁买单?

2007年01月27日05: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在学校篮球赛中受伤,郫县某高校理化学院03级学生小谢从此落下残疾,右手小拇指无法伸直,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小谢说,2个月来,一直没人出来承担责任,虽然学校已经放假,但他在事情解决前并不打算回家。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李振宇律师认为,学校作为球赛的组织者,

基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应当给予小谢适当的补助。昨日,校方表示,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球赛受伤 大四学生落下残疾

“当时每个班都要派一支代表队,想着为班争光,我也报了名。”小谢说,他和同班几个同学当即缴纳了20元的报名费组成一支队伍参赛。11月22日的一场篮球赛中,他们班打得异常艰苦,对方拼抢十分积极。在第一节快结束时,他得到队友传球,从后场运球到中线。此时,对方球员小蓝冲上前来,伸手抢球。接触的一刹那,他感觉右手小拇指一阵剧痛,球随即也被断下。

“拉手了,拉手了。”小谢说,他当时冲着裁判大喊。但裁判并没判小蓝犯规,球赛继续,但他的手指却受伤不能伸直。此后他四处求医,医生诊断为右手小拇指伸指肌腱止点断裂,今后都伸不直了。

“我从此就成了一个残疾人。”小谢告诉记者,他开始并不相信医生的诊断,总认为自己的伤能治好,但在跑遍了华西医院、成都体育医院等设有骨科的医院后才认识到,他的伤经鉴定属于10级伤残。

谁来买单 律师提出参考建议

“我准备继续留在学校直到事情解决。”小谢说,事情发生后,他跑了很多医院花了2000多元,加上其他伤残费用,他总共损失了1.6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报销300多元。剩下的钱和伤痛,在这两个月中都没人出来买单。现在学校放假了,但他并不打算离开,他想继续寻求解决。

昨日,记者拨通小谢所在学院党委黄书记的手机。黄书记告诉记者,他知道小谢的情况,小谢在学院组织的球赛中受伤,学院并没推卸责任。“我们正在调查取证,一旦查明了是谁的责任,该咋处理就咋处理。”

“我自己没感觉到(拉伤小谢),我同学也没看到。”对此,小蓝说,当时他并不清楚是不是他拉伤了小谢。退一步讲,即使是他拉伤了小谢,也是一个意外事故,他并没责任。但事情发生后,考虑到同学感情,他还是主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现在小谢要求赔偿,他当然不会同意。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李振宇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篮球、赛车、马术等高风险运动中,运动员自愿参加的,发生意外时自己要承担后果。但此案中,小谢是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客观上是配合学校工作,从广义上讲,学校从中也获得了一定利益,因此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出现意外事故时应给予适当补偿。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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