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5:01: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表一)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
(详细阅读背面须知)
申领失业救济金须知
一、提供的资料
1、《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领程序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三、温馨提示:
1、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2、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保险机构申请延长领取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4、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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