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2020-03-03 17:43: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桐梓县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修订案)

(1993年12月制订——2009年12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桐梓县诗词楹联学会(The Traditiondl Poetry and YngLiang Institute of—TongZi County)(以下简称本会)于1993年12月毛泽东诞辰100周年之际成立。定《播韵》为会刊。

本会是由全县广大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文学团体;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组织;系中华诗词学会、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遵义市诗词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桐梓县委、桐梓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中华诗词学会制定的《21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楹联传统文化的精髓,凭借桐梓县李白“夜郎文化”、“长征文化”以及厚淀的文化底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引导全体会员和广大诗联爱好者从事中华诗词、楹联理论的学习研讨,提高创作水平,使诗词、楹联这一古老的传统文学形式更富现实性和时代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尊崇社会道德规范。通过诗词、楹联作品歌颂新时期新人新事新风尚,鞭挞假、恶、丑及一切腐败行为和歪风邪气。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桐梓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单位为桐梓县民政局。本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桐梓县文联机关。(电话:0852-6625291;邮编:563200)

第二章

第六条 遵循胡锦涛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化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精神,结合本地诗词、楹联事业发展实际,本会具体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文艺理论;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有关论述以及中华诗词、楹联的艺术规律,端正创作方向,提高创作水平,唱好主旋律,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使之发挥其陶冶情操,铸造灵魂的作用。

(二)开展诗词进校园活动,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诗联教习班和学术讲座,组织举办诗、联竞赛活动以及名家名篇朗诵、赏析,培养一批青少年诗词、楹联爱好者和写作苗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三)组织和鼓励会员深入生活,走向大众,反映现实,适应时代,致力于诗词、楹联作品的开拓创新,不断创作出诗词、楹联精品。

(四)适时编辑出版诗词、楹联刊物和诗联选集。努力办好会刊《播韵》;支持会员个人出版诗词、楹联专集;鼓励会员向全国诗、联书刊投稿,以此繁荣诗、联创作,展现桐梓文化风采。

(五)立足桐梓,面向全国,深入基层,从事有关诗、词、联的各项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做好会员的指导、联络工作。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七)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团体会员即某校、某单位组成的诗联会、

社等。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也可直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凡对诗词、楹联爱好并有一定基础的个人和单位会社,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介绍,会长批准,注册颁证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诗词楹联作品和论文在本会会刊或编辑的诗集上优先发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监督学会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完成交办事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推荐介绍志愿者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者本会清理登记会员时本人拒不签字的,均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中凡有受刑事判处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属于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规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理事会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开展或终止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五年,换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例会原则上半年召集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始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始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推选一人为常务副会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暂时代理,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决定。第二十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同意。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筹措经费和审批财务预决算;

(五)须经会长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由理事会分工负责:

(一)办公室 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决定交办的各项工作;上传下达、左右联络;负责财务管理、档案资料保管和文件书刊收发报送;

(二)编委会 负责掌握本会诗词创作编辑出版、诗作评选等项工作,并对本会出版物审查把关;其会刊编辑出版事宜,设编辑部具体办理;

(三)组织通联组 负责本会的会籍管理、会员登记、组织发展和会员联络,包括收交会费,通知开会活动,对会员和作者发放刊物、资料等;

(四)学术研究组 负责组织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包括办好各类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开展与各地诗词楹联组织的学术交流;

(五)青少年工作组 负责诗词楹联进入中小学校园的联系、协调工作,并直接辅导其诗联会社的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支持;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在办公室内设会计、出纳专人负责,制订财务制度和开支权限;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分会、变更等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注销或备案;并依法处理好善后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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