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20-03-01 20:42: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渭南市物价局渭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转发给你们,在运行一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其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其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公共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

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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