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2020-03-02 11:13: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票据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 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 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 信息的规定,对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八、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现金管理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的原则。各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员登记的现金银 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2、现金开支的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1)支付差旅费、(2)支付因公借款、(3)支付零星采购材料和用品款、(4)支付运杂费。

3、现金必须及时交库:各业务部门收入的现金,应于当天送交财务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银行。

4、坚持日清日结: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账实不符的重要措施。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及时更正,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5、坚持现金盘点制度:出纳自身盘点,应由领导以及有关业务人员定期抽查盘点,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行为。

6、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现金。 示例:

一、办公储备现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由项目经理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二、办公储备现金不得私自挪用,不能白条抵帐,不能私自外借。

三、因工作需要,如出差、业务招待和杂费;购买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等(100元以内,不予借支,先个人垫付,然后凭正式发票报销),支取现金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写现金支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出纳方可办理支取现金手续。

四、现金报销,首先填制支出凭单,凭正式发票,由总经理签字,由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现金支出后,发票要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五、报销事宜应由经办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相互转让或让他人代替办理。

六、取得的原始发票上要注明有单位名称,票据填写要完整、印章要清楚,符合有关规定。

七、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八、如需大额现金(一万元以上),应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做好准备。

九、现金领用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银行存款管理

1、各类货币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财务部门应设置银行存款分户账,逐日记录收、支、结存情况,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未达账款调节表,保持账账相符。

2、财务部门收到各业务部门的各种银行收入的结算票据,填写进账单及时送存银行,在银行确认收妥后,有关经办的业务部门方可办理业务的结算手续。在款未收妥之前,不可办理钱物交易的结算手续。

3、各类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4、使用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款项或补充库存,均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签发。

5、使用转账支票,应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持填写借据和结算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账单、收据等)经财务负责人和局长签字同意后,由出纳开出转账支票,凡不能预先取得结算凭证,需要借用空白支票时填写借据和经财务负责人和局长签字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在出纳员处办理借(领)用款手续,并在支票有关栏目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方可借出。借出的转账支票如发生丢失现象,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由于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丢失人赔偿,特殊情况可由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或上级批准后处理。

6、需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托收承付等结算形式办理收、付款项者,同领用转账支票程序。

7、业务经办人员借领的空白支票和财务部门办理的各种汇票,经办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有关入库审批和报销手续,月终前必须将支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支票交回财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对其办理支票再借领手续。

8、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任何人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示例:

一、支票由出纳管理,领取支票需经办人员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出纳方可签发。

二、建立支票领用薄,凡领用者一律登记签字。

三、签发支票时,必须详细填写日期、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得开空头或远期支票.

四、为减少现金流量,本公司规定,凡支出1000元以上,尽量使用转帐支票。10000元以上,除差旅费外,必须使用转帐支票.

五、支票一经签发要妥善保管,遗失立即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挂失,若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者自负。

六、未经总经理同意,借用人不得改变支票用途。

七、领取支票用于项目用途的,需按预算规定支出。

八、领取支票后,凭正式发票,经总经理审批后,出纳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九、支票报销,须在开出支票后3日内报销。如实际支出超过限额,回来后应重新补齐手续,报销后的原始凭证应加盖“转帐付讫”戳记。

十、领支票后,逾期无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出纳一律拒绝签发第二张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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