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制度(推荐)

2020-03-03 05:00: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失业登记制度

一、失业登记的办理:

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初次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携带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和证件、户口薄以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然后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经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发放、

二、失业对象的登记:

(一)初次登记未能升学的年龄在16至25周岁以内的历届(包括应届生)高、初中毕(修)业生按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二)初次登记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历届(包括应届生)技职校、大中专毕(修)业生凭城镇居民户口证明(集体户口除外)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三)初次登记的年龄在26周岁至退休年龄前的社会闲散人员(包括户口农转非以及迁入本市的人员)凭迁入本市非农户口(或家庭户)记录的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四)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企业职工1996年6月后由就业转失业的,凭《接收失业职工通知单》办理失业登记;

(五)城镇退役士兵,2004年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失业登记;2004年前凭退役士兵证和苏州市公证处买断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六)因各种原因停业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出具的“个体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七)劳动教养现解教或被判刑现刑满释放的人员,应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解教或刑满释放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八)初次就业的残疾人员凭民政部门的残疾证、个人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所(站)核实此同志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后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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