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证明

2021-05-08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失业登记证明

存根

()字号

因失业登记

已发经济补偿金月,医疗补助费月。

年月日

签发人:经办人:

―――――――――――――――――――――――――――――――――――――――

浙江省企业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字号

市(县、区)就业管理局(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同志,连续工龄年月,

因前往你局(处)申请失业登记。

(其中:因原因,已发给经济补偿金月,医疗

补助费月)。

负责人(签章)单位(印章)

(此证书自开出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失业登记证明

失业登记证明

直接到本市的劳动局去办理即可,档案的所在地!身份证,照片,原单位合同解除证明等

失业登记证明书》是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表格,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经办机构确认。

存根

第号

姓名因意愿,属人员,已发给经济补偿金月,介绍去处失业登记。

签发人:经办人:

年月日

失业人员登记证明第号

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同志,在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月,因(本人意愿□、非本人意愿□)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属(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开除□、除名□、辞退□、其他□)人员,已发给经济补偿金月,金额(大写)元,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负责人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请在有选项的栏目内打“√”。

2、此证明书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有效。

3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盛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编辑本段办证对象

五类人须“就业登记”

新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上岗30日内须办证

据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XX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XX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登记证》、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榷登记证》。

先登记失业再享受帮扶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推荐第3篇:失业人员证明登记

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第号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同志,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年,因(□本人意□开除、□除名、□辞退、□其他)人员,已发给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月,金额(大写),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负责人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 日

注:

1、请在有选项的栏目内打上“√”。

2、此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有效。愿、□非本人意愿)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属(□终止合同、□解除合同,

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第号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同志,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年,因(□本人意□开除、□除名、□辞退、□其他)人员,已发给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月,金额(大写),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负责人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 日

注:

1、请在有选项的栏目内打上“√”。

2、此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有效。

愿、□非本人意愿)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属(□终止合同、□解除合同,

推荐第4篇: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人员领榷求职证》程序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有关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龋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

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

3、《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4、《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6、《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7、《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1、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 《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劳动力花名册》; 《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2、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推荐第5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模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公务员之家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盛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就是前工作单位的名字,失业原因,什么时间失业的,你去你家社区问问能不能给个范本,我就是要的范本。

1 失业证要在原单位办 自己辞职也可以办 2 是在户口所在地办 不麻烦 办理方法如下

先要原单位给开个解除合同证明 拿到市保险公司 再开个证明 再拿到街道办理失业证 最后拿失业证到区劳动保险公司盖印即可 早上早点去 不用一天就办完了 没有失业证人家没法给你办劳动手续

失业证明和失业证是不同的。等你找到工作,凭失业证换就业证才能办理社保等。要去街道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失业证的话,街道会给你介绍工作,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办理失业证须知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盛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推荐第6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此有我村组村民 男年日

出生 ,身份证号该村民无固定

工作,属我村待业失业人员。

特此证明

村委会社区

推荐第7篇:失业证明

失 业 证 明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辖区居民 :谢仁古丽·奥斯曼 性别:女 族别:维吾尔族1989 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 组,目前在家待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

哈尔巴克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2013年1月 22日

推荐第8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XXX,女,已婚,出生于19XX年X月X日,XXXX年X月在校入党,现住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月生育完小孩,在家待业,无工作无收入。 特此证明!

20XX年X月

推荐第9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系家住(属我街道办/村委会管辖),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为

该同志因大学毕业后

人员,至今尚未找到工作。

特此证明。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

证明人:

年月日年月成为失业乡镇劳动保障所 证明人: 年月日 ,于

推荐第10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于源洋,系我社区居民,1991年1月27日出生, 2012年7月大学毕业,至今未就业,仍在失业中。

特此证明

柏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

2014年6月6日

第11篇:失业证明

证明

兹我社区居民江继红,男,出生于1967年8月8日,身份证号码为422123196708080059,系我社区待业人员。 特此证明

铜花社区

2013.8.8

证明

兹我社区居民江继红,男,出生于1967年8月8日,身份证号码为422123196708080059,系我社区待业人员。 特此证明

铜花社区

2013.8.8

第12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系家住镇(区)村(街)巷号人士(属我街道办/村委会管辖),男/女,今码:。

该同志因大学毕业后尚未就业 [或其它]原因,而于年

月成为失业人员[或其它],至今尚未找到工作。

特此证明。

致礼!

盖章:

年月日

第13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兹有 村 组 号, , ,身份证号码

,从2014年2月起在我单位( )工作,2018年7月1日下岗失业。

特此证明

2018 单位签章: 年8月12日

第14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兹证明:

______,女/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就业,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名称及盖章

第15篇:失业保险登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核心提示:

1、减员时必须正确填选减员原因(选择合同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不得选择辞职、自动离职),否则无法申报。

2、全部手续必须在减员后60日内办理完毕。

3、单位需要做的工作:减员、网上申报、出具证明。失业人员本人需要做的工作:进行失业登记、领取银行卡。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代缴,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等。

6、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1)领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期限满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未领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找到新的工作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须将《济南市失业保险手册》交回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科,告知终止领取待遇的意愿,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申报经办程序:

1.济南市户籍失业人员(含非济南市户籍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第一步:减员。单位从济南劳动保障网站办理。减员原因,必须填选合同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不得填选辞职或自动离职,否则不能通过网上申报。如果选错减员原因,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到所在县区社保部门更改减员原因,然后携带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现场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步:网上申报。

首先,单位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报系统。初次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须将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号码,电话告知户口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或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电话号码附后),即时开通。开通后显现“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窗口,点击进入。

其次,进行网上申报。

减员后,单位要在60天内,于每月的10—28日期限内,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报,输入失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失业原因、失业日期等资料,然后提交,等待审核。

(为外地户籍失业人员申报,须按居住证(暂住证)上的地址填写有关资料)。 第三步:审核。

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在2个工作日内网上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后,网上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四步:打印、下载表格

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单位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济南市户口,一式两份,单位盖章,失业人员本人贴上照片、签字),交给失业人员本人。

第五步: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本人携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济南户口失业人员还需携带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和居住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第六步:发放。

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所有材料,到户口(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经审核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科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失业保险金于每月的28日以后打到银行卡上。

2.外地户籍人员:

(1)到户籍地后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第一步:减员。注意正确填选减员原因。

第二步:申报。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外地户籍失业人员申报材料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现场办理;

第三步:受理。经审核后打印《介绍信》给失业人员,《介绍信》中注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月数、需迁转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补贴金额;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将基金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步:申领。失业人员持《介绍信》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到户籍地后找到工作单位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一步:减员。原因不限。

第二步:开具证明。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带回户籍地交社保征缴部门备案。

济南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67881

210、8608079

2(地址:济南市经六纬二路82号)

历下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695713

3市中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2078428

天桥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586759

1、89071626

槐荫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758996

1、8795711

2历城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806603

5高新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8871335

长清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7221872-8005

章丘市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321305

4平阴县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7890727

济阳县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4238937

商河县就业办失业保险科:8488034

4、84866788

第16篇: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人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20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我省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失业人员状况,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失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下列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

(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日起1年内仍未就业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四)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六)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给《失业证》。

《失业证》和《失业人员登记表》的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

第六条失业登记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受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

(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

(三)向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

(四)推荐初、高中毕(肄)业生参加1年以上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以及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五)引导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六)定期审核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

(七)负责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八)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失业登记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已领取《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就业服务:

(一)免费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

(三)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并由发证机构按规定收回《失业证》: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自谋职业且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有固定收入,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四)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入学、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六)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人员。

第十条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继续实行流动人员就业证、卡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行前已领取《失业证》或其他失业证明的失业人员,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失业登记流程

失业登记流程

一、失业所接收档案

二、失业所审核档案

三、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人员通知书

四、到政务大厅报到登记

五、到所居住地社区登记

六、到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

七、养老所登记

八、培训

九、发放失业证、失业金

第18篇:失业登记[流程]

一、初次失业登记和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登记流程

(一)、社区(村)工作人员接档审核,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初中及以下不用提供);

4、档案材料(土征农转非人员查实后确实无法提供档案的,需出具无档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签字后,存放在新建的职工档案材料中);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村里,一份随档案上报),出具《通知》要求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受理失业登记的次月13日参加培训),同时将失业人员登记表内容输入余杭劳动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中,输入系统后将档案材料及失业人员登记表、《余杭区适应性培训花名册》报送所属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复审,材料每月月底前送。

( 二)、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

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在接到社区(村)报送的档案材料及失业人员登记表后,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余杭劳动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城镇失业人员系统中进行批量审核,审核后将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进行材料补充或不予办理。

镇乡街道审核后,待所属劳动保障管理所在电脑系统中进行确认后,打印失业人员的失业证件。(失业证在受理业务的次月5日前打印完)

( 三)、劳动保障管理所

劳动保障管理所及时对所属各镇乡(街道)在电脑系统中确认的失业人员进行批量审批,失业证经失业人员培训后由劳动保障管理所发放。所定期对失业登记情况及档案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确保失业登记规范操作。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村、镇审核后由余杭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

第19篇:失业登记证明书

失业登记证明书

就业失业登记证

编辑本段证件简介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盛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编辑本段办证对象

五类人须“就业登记”

新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上岗30日内须办证

据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XX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XX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登记证》、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榷登记证》。

先登记失业再享受帮扶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XX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编辑本段申办条件

对象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请办这个证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就业难度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编辑本段证件管理

国家文件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7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矗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六)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七)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九)我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各地要按照我部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组织做好数据上报和更新工作。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五、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本《暂行办法》下发后,我部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十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附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

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技术说明

第20篇: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表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日至

日 依据《劳动合同法》条款:第

条第

款解除(终止)合同 解除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愿意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有不符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单位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

月 单位社会保险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日 ----------- 注:1.此表一式四份,二份送就业局,一份存档,一份给本人,须用水笔或钢表填写,复写涂改无效。2.单位须携带失业证(劳动手册)、录用及社会保险增减表和此表办理解除(终止)手续,因本人意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办理时请附带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就业局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业的权利。3.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单位出具的此证明书、就业(失业)证,(劳动手册)、户口本、二寸照片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逾期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失业登记证明.doc》
失业登记证明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祝福语实习报告辞职报告策划书口号检讨书介绍信导游词社会实践报告求职信协议书委托书证明承诺书自我介绍自我评价自我鉴定广告词申请书活动方案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