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爆破安全控制措施

2020-03-04 03:07: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七节 爆破工程安全防护及控制措施

一、爆破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规范道路施工中爆破程序的管理,增强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爆破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预防措施:

1、申请

各爆破队领用爆破器材前,须对当天装炮眼作出统计,报出炸药、雷管等爆破物品的准确用量,经核实后方可提出申请。

2、领取

领用爆破物品必须由本队负责人、爆破员和材料员签字,经爆破办公室批复后,由本队爆破员亲自领取。进入库房的装卸人员严禁携带火种、火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带电物品如有携带者须交与警卫暂时保管。爆破器材在装卸、搬运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打开包装,严禁抛掷、拖拽或踏踩。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

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带电物品,严禁吸烟,保证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运输车辆必须由爆破办公室的安全员和本队爆破员押运,车辆严禁中途无故停留,必须立即将爆破品送至施工现场,并堆放整齐。不得将爆破物品卸到职工生活区和危及工人人身安全的场所。爆破物品出库后,必须将雷管、炸药、导火索分车装运,严禁混装。

4、退库程序

1 各爆破队当天领取的爆破品如有剩余,当天必须退还库房,如有违反本规定的爆破队,爆破办公室除勒令其停工外,并对该队处以经济罚款。且当天的炸药、雷管的剩余量不得超过当天领取的10%,否则处该队100元罚款。

爆破物品在退库时由本队爆破员押送,进入库房区不得携带火种、火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带电物品,严禁吸烟,严禁将已经加工的雷管或已拆封的炸药(指箱装炸药封蜡纸筒破坏)退还。若有已加工好的雷管应进行拆除或在爆破办公室安全员的监督下销毁,方可退库。

如发现有私购、私藏、私用和中途截留爆破物品的,则要求该队立即停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同时上报公安机关,立即拘捕当事人。

5、安全监控

(1)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上安全管理的的主要负责人,要爆破的工程由工程技术部出具技术上的可行方案。在爆破前对爆破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工作,执行爆破时爆破专业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指导。

(2)装药接线必须由指定工作人员操作,其他闲杂人等一律清清除出场,如有处理不当的,现场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其停工。

(3)爆破器材在出库前由质检部、机料部对炸药器材进行严格的检查,批准后方可出库。

2 (4)在爆破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要上报监理工程师。得到认可后方可实施爆破。

(5)爆破之前,由爆破队设置安全警戒区,专人把守,严禁闲散人员、车辆闯入。若有警戒设置不当,爆破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工。

(6)具体爆破由爆破员亲自操作,爆破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证明。

(7)如因技术原因或计算失误等原因造成当天所装炸药未能起爆,夜间必须派多人严加看守现场,防止爆破物品的丢失。

在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思想上要有三个转变:从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为主向督促企业建立安全保证机制转变;从单纯抓施工单位管理向抓建设参与各方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转变;从平时一般监督检查逐步转变为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进行监控检查,狠抓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充分调动施工建设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齐抓共管,以期提高安全监督的效果。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把关,做到细、狠、准、实。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加大安全监督力度,严格把关,做到事事有标准,检查有依据。加强巡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变事后把关为事前预防,事中抓控制。从管结果为管因素,实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的预防控制。特别对“事故危险点”实施重点监控,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把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从根本上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概率。监督中要做到四个字:细、狠、准、实。细: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认真检查,

3 一丝不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坚决要求整改,决不心慈手软;准:按照国家与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瞄准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认真查、从严抓,防患于未然;实: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要真实、齐全、及时。

二、爆破工程安全的重要控制

1、承接爆破工许可证及爆破作业许可证书,爆破作业人员应按核定的作业级别,作业范围持证上岗。

2、爆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程序,由承接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将经安全评估完善后的爆破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

3、项目监理部依据GB50201-20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及相关法规,对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和技术审核。

石方爆破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和气象条件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其爆堆高度、爆落范围、石渣块径等均应与装渣方法相适应。

4、经安全评估完善后的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三、爆破作业前,监控承建单位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1、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2、确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

3、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

4、防止爆炸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对人体的危害;

5、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

6、发布爆破通告,将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并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7、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四、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控

1、爆破施工时,承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承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及公安部门批准的最大装药量。

3、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应由承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检验、使用、销毁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5 起爆器材的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4、完成爆破作业后,应超过爆后检查时间,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爆后检查内容应包括: (1)确认有无盲炮;

(2)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岩、危石;

(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处理盲炮前,承建单位爆破领导人应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处理盲炮,承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6、爆破工程使用的爆破器材,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严禁自配制炸药。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及剩余的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必须得到邹城市公安部门的许可。

9、爆破区域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时,宜采用非电起爆系统。使用电雷管在遇雷电和暴风雨时,要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将已连接的各主、支网线的端头解开,并将导线短路或断路,用绝缘胶布包紧裸露的接头后,快速撤离爆破危险区并设警戒。

10、现场使用的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定期检查标定,确保性能良好。

12、在有水环境进行爆破时,爆破器材应满足抗水、抗压的要求。

13、爆破器材的现场检测、加工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

14、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做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拥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15、实施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区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

16 露天爆破当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等情况均不得起爆,在视距不足或夜间不得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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