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

2020-03-03 15:55: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盘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盘县政发[1998]12号

转发市政府关于发布《盘锦市残疾人

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关于发布〈盘锦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盘政规[199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

关于发布《盘锦市残疾人优惠侍遇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残疾人优惠侍遇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发至县级单位)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盘锦市残疾人优惠侍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残疾人按本规定享受优惠侍遇。

对我市境内的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三条

各机关、企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将残疾职工分流下岗。

第四条

凡年龄在18岁至40岁之间的城镇残疾人自谋职业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每月按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1%缴纳。养老保险金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在职残疾职工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对城镇残疾人进行劳动技能和职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免收安置残疾人就业中介费。

第六条

城镇残疾人自谋职业享受下岗困难职工的有关政策。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审批经营场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从事打字、复印、名片制作、音像制品及书刊零售,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七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社会用务业经营的,凭县、区残联证明给予减免税照顾。

残疾人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农村享受社会救济的残疾人免交各种统筹款和各项提留款,免出义务工。

农村残疾人建设住房时,在规定的建筑面积内免收占地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镇建设拆迁残疾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按原住宅面积予以偿还。

第十条

新建剧院、商场、饭店、体肓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立无障碍设施,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残疾人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入学免收学杂费。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要使用好“寒窗基金”,解决家庭困难残疾人考生考入大专院校的费用。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举办的体育训练、竞赛、作品展览及文艺排练、演出等活动免收场地、器材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医应给予优先照顾,医疗单位免收挂号费。白内障手术、肢体残疾康复费用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核销。

第十四条

市内公共汽车免收残疾人乘车费,并允许携带必需的辅助器具。

节日期间,各公园及游览场所免收残疾人门票。各收费停车场免收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贫困户实行重点帮助,残疾孤寡老人,可优先送入敬老院。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结婚满三年,男27周岁,女26周岁以上,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另一方城镇落户指标。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部门要逐步建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服务。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其法律服务费。

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的先进事迹,昭示社会关心、重视残疾人事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锦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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