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2020-03-03 12:29: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发放2012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本部各部室、所属各项目公司: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2012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放原则:

凡已婚育有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员工,由各部室及各项目公司统计独生子女情况,收齐《独生子女证》原件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登记日期截止12月10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的,二人协商后在一方所在部门或项目公司登记,不得重复登记。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无业一方需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开据无业证明。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50元/月,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领取,发至子女满十四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附件: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统计表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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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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