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失业证办理

2020-03-02 07:33: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就、失业证》发放

1、办理依据

(1)津劳场管(96)134号

(2)津劳场管(95)342号

2、办事条件

辖区内企业用工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就、失业证》以备记载职工就、失业情况,并以享受失业保险时用。

3、所需材料

(1) 企业填写在职职工领取就失业证表一式二份。

(2)发放《就、失业证》由企业填好后,存入本人档案。

(3)社会失业人员,档案转区后由户籍所在街填写发放。

4、办事程序

企业填写在职职工领取就失业证表一式二份。发放《就、失业证》由企业填好后,存入本人档案。社会失业人员,档案转区后由户籍所在街填写发放。

5、受理部门

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

和平区新兴路38号(一楼大厅)电话:58117655

6、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

7、办事时限

预约期内办完。

8、收费标准

免费

9、办理结果

企业从业人员的《就、失业证》存入本人档案,社会失业人员的《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求职和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时使用。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补助报销和医疗帮

一、办理依据

津劳社局[2007]45号《关于建立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二、办事条件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加发29.6元医疗包干费。

2、失业人员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自己负担与报销相结合,首先本人自负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10%,超出部分按75%报销,报销上限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4倍的75%。

3、特殊性检查项目、一次性材料费和自费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预支医疗补助金30—40%,累计预支不超过15000元。

5、限额内预借医疗补助金。

6、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住院一周内凭日结算清单报销。

7、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15—30天。

三、办事程序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住院需到指定医院(总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医院、代谢病医院、骨科医院、海河医院、公安医院、和平中医医院、四面钟医院),并先到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2、失业人员报销医疗费,持指定医院单据到户口所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区失业保险科负责复审报销。

四、受理部门

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和平区新兴路38号(二楼大厅)

联系电话:58117617

五、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

六、办事时限

区失业保险科每月3日至18日为统一医疗费报销时间

七、收费标准

无费用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救济

一、办理依据

津劳失[2008]1号《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办事条件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其中抚

恤金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根据家庭情况分别按4450元、13350元、20025元、26700元计发。

三、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持原失业人员就失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丧葬补助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单据,经审后到失业保险科领取救助。

四、受理部门

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和平区新兴路38号(二楼大厅)

联系电话:58117617

五、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

六、办事时限

区失业保险科每月3—18日集中报市局批复。

七、收费标准

无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办事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时间(即连续工龄)决定享受待遇期限。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享受3个月、满2年不满3年享受6个月、满3年不满4年享受9个月、满4年不满5年享受12个月、超过5年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加1个月享受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时间16年及其以上)。

2、现享受标准:第1-12个月每月520+29.6元;第13-24个月每月420+29.6元

三、办事程序

每月10—11日(逢节假日顺延)为集中办理审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压月申领享受人数确定次月应发失业保险金总额,于每月26—28日前向区失业保险管理科申报周转金及报表,区汇总上报市局,失业人员每月20日后就近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凭存折领取。

四、受理部门

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和平区新兴路38号(二楼大厅)

联系电话:58117617

五、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

六、办事时限

每月20日前将失业保险金拨至失业人员帐户。备注:失业保险须由本人签字,过期不予补发。

七、收费标准

无费用

办理录用及就失业证

就失业证证明

办理录用,退工、就失业证(推荐)

失业证办理流程

失业证办理程序

失业证办理程序

办理失业证注意事项

如何办理失业证

失业证办理流程

办理就业失业证

《就失业证办理.doc》
就失业证办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