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4:01: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德州市德城区李秀敏案
案件小结
2014年8月22日13时,被告夏华磊驾驶鲁NSM895号小客车沿德州运河大道由南向北左拐时,其车与程其英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及摩托车乘车人李秀敏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分认定,夏华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按我司只承保商业险。
张朝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0668元、住院伙食补助1800、续医费7000元、误工14000元、护理费8905元、交通费720元、伤残赔偿金11305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000、车损财产损失2100元。合计181426.38元。后经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22000元;我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各项损失合计34371.35元。
一审判决因涉及商业险部分数额争议不大,不再上诉。 各项赔偿计算依据: 医疗费:30594.37元,凭票 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按规定 续医费7000,凭鉴定
误工费:5160.33,凭工资证明,没有认定晚上的钟点工作。 护理费:8891.23,住院期间按工资表,出院后按山东城镇标准每天77.44元。
残疾赔偿金:113056元,山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每年乘以20年乘以系数0.2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酌定 交通费:700元,法院酌定 鉴定费2000元,单据 财产损失2100元,鉴定 我司承担明细如下:
1,医疗费,30594.37元.住伙1800元、续医7000元共计39394.37元,除去强险1万,29394.37元的70%为20576.06元
2,车损2100元,强险2000元外70%为70元。
3,伤残赔偿113056元、误工5160.33元、护理费8905元、交通500元、精神2000元。共计129607.56元。强险11万外70%为13725.29元。
以上共计:3437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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