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考核办法

2020-03-03 03:09: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共故城县纪委 故城县监察局 案件检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和办案水平,进一步加大案件监督考核力度,积极推动全员办案,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制定案件检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和范围

县纪委各职能科室查办案件和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考核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领导批准移送审理时间为准)。

二、记分标准

1、案件目标管理考核数为100分。(单独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案件、非自办或责任追究的案件以及初核了结案件不计入案件目标管理考核数。)

2、各乡镇案件考核数主要依据各乡镇2012年年底党员总数,并结合该乡镇信访情况制定。

3、完成全年办案目标任务,按规定报送案件备案材料,按要求组卷归档,年终结案率达到100%的,得基础分100分。

4、各职能室联合办案的,由牵头人与被抽调人员协商解决,不重复计算。

三、加分及减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在完成目标管理考核数的基础上,查办案件每增加1件,加记20分。

2、对于一案多人案件(按一件案件计算),以查处涉案人数分别加记分数,每增加一人加记5分。

3、收缴违纪金额5000元(含)及以下案件,每件加记3分;收缴违纪金额5000元以上的,每再增加1000元加记1分。

4、查处乡科级及以上案件,每件加记50分。

5、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每件加记15分。

6、涉案人员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为准;未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暂不加分)每件加记10分。

7、乡科级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受理的,每件加记30分;一般人员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受理的,每件加记10分。

8、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超出举报信反映内容之外的案件线索,经查实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给予组织处理(免职、调离、停职)的,一般干部加10分,乡科级干部加20分

9、属单独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案件加记1分,非自办或责任追究的案件加记3分。

10、初核案件经领导批准移送审理后了结,并报案管室备案的加记5分。

11、各室人员被市纪委抽调办案的,经领导批准并报案管室登记,每人每次加记5分。

12、对市纪委要情况、要结果的案件,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每件加记10分。(由信访室负责考核)

(二)、减分标准

1、不按规定时间到案管室备案的,每件从基础分中扣减5分。

2、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没有查完或没有查清,引起上访人不满而重访或越级上访的,一次扣20分。(由信访室负责考核)

3、没有完成查办案件目标的,按占总数的百分比,少1个百分点减1分。

4、对市纪委要情况、要结果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示批准延期的不减分。(由信访室负责考核)

四、考评奖惩

1、查办案件工作奖励分为“故城县查办案件工作先进单位”(简称“先进单位”)和“故城县查办案件工作先进个人” (简称“先进个人”)两种类型。

2、“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产生办法:各乡镇纪委、委局各室按本考核办法向县纪委案管室自报计分材料依据,案管室按照本考核办法,逐单位考评计算结果报县纪委

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测评审核,按此考核办法所得总分数高低排名。候选单位和个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最终确定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县纪委、监察局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4、在年度办案工作考核中,排名后三名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向县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实施意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1)因工作不当,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或办人情案、徇私舞弊导致到市以上集体访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提升办案人员安全文明办案意识,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各项规定,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违纪违法行为引起办案安全事故的;

(3)乡镇纪委、委局各室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的,在评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考核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故城县纪委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

中共故城县纪委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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