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2020-03-03 06:41: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1.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2.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3.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导师选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数的1.2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至8月31日止)。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12位,二等奖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

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承担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

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同时具备第

1、

4、

5、6条和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请:

(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且排名前三位;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第一;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10篇学术论文,其中有4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招生当年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至8月31日),女性不超过53周岁,特殊情况(一般指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丰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报批年龄可适当放宽。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者,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近五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教材)一部以上(主编或副主编)。

(4)近五年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

(5)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正在主持省部级或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横向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申报当年本人掌握使用的在研节余经费及近三年本人掌握使用的年均科研经费:应用、自然科学研究1万元以上;基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0.2万元以上。

(6)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7)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能组成指导小组)。

(8)系统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能胜任2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程序与要求

1.个人申请。由本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学位)证、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科研项目、经费证明材料(校科研管理部门出具);主要代表作(论文或著作)等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文规定的“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生、硕土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初审通过。

3.专家通讯评议。博士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具有培养博士经验的同行专家5-7人组成,获专家评议组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博士生导师还包括专家评议结果),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5.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科研方向改变,申请转专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研究生部审查通过后,才可在新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而且原专业的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6.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学院党总支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和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根据需要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4.指导研究生确定选题方向,参与组织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

5.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为研究生讲授1-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6.指导研究生完成一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文献综述。

7.指导、督促和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其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

8.掌握使用好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9.协助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参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

10.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11.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生一般不得多于3名,博士生导师每年同时招收硕士、博士生数一般不得多于5名。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查遴选

1.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资格复查。

2.凡年龄男性在58岁以下,女性在53岁以下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年龄在60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须参加博士生导师资格复查, 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并提交有关成果证明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即“申请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3年招生情况(一般连续3年未招生者,暂停招生资格),进行复查初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初审通过,不符合条件者,一般第一次暂停其招生资格,第二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4.研究生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由各学院提名,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部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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