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文学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3 08:36: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长沙理工大学文学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六月修订)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工作管理,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考核科目与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专题研究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确定课程考核方式的依据是“专业培养计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考核方式。

1 第三条 考试(考查)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考查)形式。

第四条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由院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不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的考查,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课内进行;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的考查则必须纳入考试安排表并按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出三套试卷、贴座次表或按名单排座次)。各教研室应在每学期第四周填报《长沙理工大学文学院课程考核计划表》报教务办,以便提前做出安排。

第五条 所有考试(查)必须按《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凡不上报学院和教务处而自行安排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章 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 有计算机试题库或建有试卷库的课程,由学院指定专人随机抽取一份试卷作为课程考试试卷,计算机题库中的考卷必须赋予期望值,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命题小组负责命

2 题。

第七条 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即使用同一课程编号、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的考试(查)原则上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实行统考的,任课教师须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院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体现教学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难易适度,并能保证考试的信度和效度,考试成绩一般应接近正态分布。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九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同时提交三套难度相当、范围相同、标准一致(即同质同量)的试卷。每份试卷均要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具可操作性,即不但要标明每题的分值,还应有评分细则说明。

第十条 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含写作内容的课程考试时间可以为150分钟。

第十一条

各科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原则上要求用学校统一制作的模版打印,个别打印困难的试卷,要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印有统一卷头的专用试题纸上,以便胶印。试题文字应表述清楚、准确、精炼,图表、符号清晰,

3 数字无误。

第十二条 所有试卷须经出卷人校对并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于课程结束前4周提交院教务干事,考试前2周由院教务干事送交教务处登记存档并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出卷人对试卷质量负直接责任,审查人对试卷质量负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试题的印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

第十四条 教务干事要及时将印制好的试卷连同答题纸、座次表(选课学生名单)、考场情况登记表、稿纸等一并装入试卷袋。试卷袋上须注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地点、试卷份数及监考人员姓名。试卷袋存放在教务处或系教务办,实行专人保管,考前30分钟发给主监考教师。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纪律:①应尽可能控制接触试卷的人数,杜绝无关人员接触试卷;②试题一律不得到打字社打印,不得在公用计算机上保存试卷文件,在联网的计算机上打印试卷必须采取加密措施;③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题型;④各类考试,教师都不得出复习提纲、划复习范围和指定复习重点。对违反试卷保密纪律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考、监考与巡考

4 第十六条 学院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①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②全院教师动员会。布臵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③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教育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期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①累计旷课达10节者;②缺交课程作业1/3及以上者。任课教师于停课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学生本人、于停课后一周内报院教务办。任课教师要在成绩报告单相应的成绩栏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根据课程性质考试分为校组考和院组考。学校教务处和学院教务办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各门课程的考试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印发考表。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主副监考共同负责制。主监考全面负责整个考场的监考工作,一般应由有监考经验的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①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立即到考场贴好座次表或对照学生名单随机安排座次;②与副监考一起督促考生清除课桌内的书本、纸张及其他杂物;③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④负责填写(填报)相关表格

5 等;⑤复查回收的试卷份数并在试卷袋上注明;⑥将装袋的试卷及相关材料交院教务干事。

第二十条 副监考协助主监考做好监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协助主监考安排考生座次;②与主监考一起督促考生清除课桌内的书本、纸张及其他杂物;③检查考生有效证件;④清点并记录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⑤填写(填报)相关表格等;⑥清点回收的试卷份数。

第二十一条 为解决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专业知识相关的问题,同一门课程至少应安排一名专业老师担任主监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老师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要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学生舞弊,应当场认定,立即终止其考试,认真填写《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登表记》,同时附上违纪、舞弊实证材料,及时报教务处(最迟不超过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小时)。监考人员缺席、迟到,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监考人员发现舞弊而不及时制止、处理,监考人员漏收、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院组织巡考小组对考试及阅卷情况进行巡查。巡考人员必须按规定到本院学生考试的考场巡查学生考试和教师监考情况,到阅卷点巡查阅卷情况,

6 会同教务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纠正违纪现象。巡考人员要及时填写巡考情况登记表。

第四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各教研室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阅卷,要确保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和成绩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所有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查)的课程,都应在指定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体评阅试卷。要按课程成立阅卷小组,并有教研室主任指定组长负责阅卷小组的工作。阅卷小组长应在阅卷前组织小组成员熟悉评分标准,明确任务分工,统一计分方法。为防止评分宽严不一,原则上一种题型应由同一教师评阅,主观题应由任课教师评阅。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公正、准确。严禁擅自改动评分标准、调整试题分值;阅卷过程中发现误判、漏判或计算错误而需改动评分的,改动人必须在更改处签字并注明日期。要杜绝打印象分、人情分和随意扣分的现象。阅卷教师必须在相应的阅卷人栏签名。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评分出现差错,统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试卷在统分后登分前要进行抽

7 查。抽查人须在抽查的试卷上注明“已抽查”字样并签署姓名日期。每门课程每个班抽查试卷数不少于3份,对异常分数段要重点抽查。抽查中若发现带普遍性的差错或差错率较高,阅卷组必须组织有针对性的复查。抽查、复查中发现的差错,查卷人应予纠正并在改动记分处签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八条 为了检查阅卷质量,学院在考试后组织常规性试卷复查,复查的对象由系随机抽样决定。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成绩记录表为准,试卷复查情况应作好记录,复查结果由院统一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完成试卷评卷后,阅卷小组应及时对试卷及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并由阅卷组长认真填写《试卷及考试情况分析表》。试卷及考试情况分析应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切忌空话套话。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阅卷组要整理试卷,清点无误后连同试题(每袋一份)、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每袋一份)一起装入试卷袋,并在试卷袋封面阅卷人栏签署姓名和日期,再和《试卷及考试情况分析表》、成绩报告单一起交院教务办登记保存。

第三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小论文、课堂上的表现情况等综合评出。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不大于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前,考试科目的任教师应按规

8 定的比例评定出学生的评时成绩,登记上册,并交教务干事统一保管,阅卷时由教务干事带到阅卷场 。不得以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向院教务办书面提出查卷申请,经系、教务处批准后,由校评估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查。教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五章 试卷保存

第三十三条 已阅试卷是重要的教学文档,由院教务办统一保管,存期4年。教务办应专柜妥善存放试卷。除校、系安排的检查和上级抽查外,教务办拒绝任何未经批准的查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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