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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襄再就办〔2006〕4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再就业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含襄阳区)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附:《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公益性 岗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襄樊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
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性质、范围及开发主体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社区安全保卫;
3、社区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广场管理;
6、交通协管;
7、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8、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9、机关、失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10、其他公益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机关事业单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分为政府投资开发购买和社区开发两种方式。政府投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就业援助对象。上述两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办法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上述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需到市再就业办报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襄樊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登记表》,并提供一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3、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及管理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须先填写《襄樊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再就业办审批。
(七)市再就业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从登记人员中向用人单位推荐复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援助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九)在合同期内就业援助对象和用人单位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愿留用的,由用人单位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因上岗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出现公益性岗位空岗时,按用人单位要求,由市再就业办继续推荐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十一)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在相应的期限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十二)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实行先缴后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十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向市再就业办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
2、用人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被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安置人员是属于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复印件;
5、安置人员签字的工资表。
(十四)市再就业办按季从再就业资金中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单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十五)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凡需使用的岗位性质属公益性岗位范围内的,应首先报市再就业办核准,由再就业办优先安排已登记申请的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十六)市再就业办要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挪用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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