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2020-03-02 02:04: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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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学校收费、罚款和检查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学校收费、罚款和检查行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学校收费、罚款和检查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发[2004]26号)精神,制止乱检查、乱收费和乱处罚的行为,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环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收费、处罚、检查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向学校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市各类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向学校的收费,禁止下列乱收费行为

1、有关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不使用规定票据的;

2、无有效《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3、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4、不按规定公布出示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5、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对学校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的;

6、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7、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校收费减免政策的;

8、应由教职工或学生个人负担的费用,直接向学校征收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规范向学校的处罚,禁止下列乱罚款行为

1、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或不使用规定票据的;

2、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3、罚款不按法定程序或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4、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和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罚款行为。

(三)规范向学校的摊派,禁止下列行为

1、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要求学校和个人集资的;

2、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捐赠事项外,要求学校和个人赞助、资助、捐赠财物的;

3、凭借职权,强行要求学生参加保险、有偿培训(补课)、订阅图书(含报刊、教辅资料、音像制品等)、购买校服和有关物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四)规范学校自身的收费行为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确保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不得以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保险和购买校服等;不得举办或参与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向学生收费;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要在醒目处以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学生家长有权拒缴,同时可向市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举报。

三、工作程序

凡在市内实施对学校的收费,各有关单位都应按《河南省农村学校进校收费实行“一证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一证一书”是指由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校收费批准通知书》。各有关单位对学校实施收费前,须经市物价部门认真审核有关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认定依法规范的基础上,签发《进校收费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为五天。没有“一证一书”的收费行为,学校和教育部门有权拒缴。

对寄宿制和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学校的收费,严格按照《对上争取投资性项目申报及工程报建收费标准》精神执行。对超标准的收费,学校有权拒交。对不严格执行文件精神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

各有关单位到学校检查前,须将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期限等情况报市纠风办审批,经同意后下达检查通知书,市教育局做好备案协调工作。

四、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服务教育,优化环境,加强领导的原则,切实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向学校收费、罚款和摊派的工作领导责任制,市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要承担治理工作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强化监督、齐抓共管的体制和机制。

五、责任追究

对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学校自立项目乱收费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视其情节,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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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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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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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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