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社区矫正工作汇报(修改)

2020-03-02 15:46: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丘北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努力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整合力量,从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监管程度、工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截止2015年4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14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545人,在册377人。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副县长、公安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全县12个乡(镇)也成立了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为强势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组建了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有工作人员3名,基层司法所有矫正工作人员39人,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兼职)102人,社会志愿者146人。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县司法局每年均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两次以上,并积极推荐业务人员参加省、州、县举办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 同时,为了加强和指导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今年初省司法厅从文山监狱选派了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监狱干警到我局挂职,担任社区矫正股副股长,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指导,有效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良性运转。

(三)规范制度、促进工作有序开展。一是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按规定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矫正人员月汇报、月面谈、月走访、不定期督查、个案矫正、请销假等制度。即: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和认罪服法情况;每月与矫正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个别谈话;每月到矫正人员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不定期到各乡(镇)司法所督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外出离开本县必须经请假批准,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进行销假。

(四)认真负责、及时做好调查评估工作。近年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和全国各地有关法院、监所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工作,实事求是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截止2015年4月,共接到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监所委托调查评估函368份,已严格依程序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函368份。其中,建议适宜社区矫正309人,建议不适宜社区矫正59人。

(五)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监管。一是严格把好衔接关和首次谈话关。进一步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工作,定期与公安机关、检察

—2— 院对矫正对象的人数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比对,严防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同时,做好了矫正对象首次谈话工作,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严格按要求抓好个案矫正工作。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认真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三是严格按月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监管责任人,经常性开展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矫正工作,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公益劳动。四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电子化监控。对在册的社区矫正重点人员实施了GPS手机定位系统管理,共配备手机108部,在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中设下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电子围墙,实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信息化监管。

(六)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司法局不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沟通联系,经常向相关部门沟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事宜,共同研究解决日常监管、扶贫救助、劳动就业等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在帮困扶助方面,始终秉承一个“真”字,把教育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实行无情监管,真情感化。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有困难,真心关爱帮助。通过真心帮教、真情感化,使他们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人身自由的可贵,树立起努力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近年来,协调解决低保56人,临时救济196人,指导就业就学106人。在日常监管方面,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每年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1-2次,对全县12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时整改意

—3— 见,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存在的困难及原因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09年开始起步,目前仍处在摸索阶段。法律性滞后、机制性障碍、经费性困难、衔接性制约等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导致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在管控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衔接困难,管理脱节。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从几年工作实践看,在本地法院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后一般在10天内98%以上的能自觉来报到,仅有2%的要电话通知才来报到;而在外地法院判决的,被判缓刑人员回来后却迟迟不来报到,有的甚至连人都不回来。存在政法各部门配合不够密切,衔接环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奖惩缺乏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社区矫正法,相关内容都是借助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条款少,而且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的依据主要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而《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只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各部门的职责、权力不够明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励惩处不够明确,手续繁杂。

(三)职权不清,渠道不顺畅。一是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职能,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但具体工作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民政、财政、共青团、妇联等11个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和衔接对

—4— 应,而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基本由司法行政部门在唱“独角戏”,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与外省、外县法院、监所的衔接配合存在诸多问题,如:有的法院不认真核实居住地,造成执行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有的委托调查评估,但未经调查评估就作出判决。 有些监狱委托我们调查时,委托函由罪犯家属直接带回,有的执行机关法律文书送达不齐全;对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如何与公安机关交接,没有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即使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也不适用收监,而相应的其他惩罚措施又震慑力不强,影响矫正效果。二是还未形成合力。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责任、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导致执法存在随意性。例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后,司法所在无法寻找到本人时,就会请求基层派出所寻找,基层派出所则认为其已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责任在司法所,这样就职责不清,容易导致监外执行罪犯长期下落不明,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四)经费无保障,制约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此标准,全县每年应预算该项工作经费56万元。但是,近年县财政除了预算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以外,没有安排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另外,各基层司法所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用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严重

—5— 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人力严重不足,专业人员紧缺。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仍隶属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编制,人员编制从司法局内部调节使用,人员少,工作压力大。截止2015年4月底,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77人。面对矫正对象的迅速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任务繁重等工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现有干警3名, 12个司法所现有人员编制39人,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每所1名社区矫正工作内勤人员外,大多不能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15人,人均管理矫正对象24.6人。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由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悔罪意识、现实表现等方面各有不同,有的症结存在于心理方面,有的困难集中在生活方面。因此,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因人而异,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做到因人施矫。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缺乏专业人员技术,尤其是心理矫正方面,几乎是从零开始。

三、几点启示

(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县始终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丘北的重要工作来部署和谋划,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有效适应新时期社区工作矫正的需要。实践证明,只有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

(二)强化队伍,经费保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

—6— 提。建设一支政治理论过硬、业务精湛、信念坚定、职业道德和作风纯正的队伍,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好队伍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问题,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做贡献。同时,只有经费保障,才能使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反之,若相关工作紧缺和不到位,将严重制约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更谈不上创新发展。

(三)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因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都置于群众之中,其思想动态、言行举止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为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得到群众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群众基础,获取工作开展的第一手资料,针对性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纵深发展。

(四)创新管理,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的动力。创新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形势发展带来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突破发展可说是势在必行。只有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创新,才能为矫正工作不断注入新鲜活力,促进工作良性发展。

(五)“帮扶”与“矫正”同步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举措。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后大多面临生活、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在监管当中,除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应当通过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方式让矫正对象感受社会温暖,积极回归社会。反之,若相应的帮扶工作跟不上,部分矫正对象就会因生活所迫而铤而走险,重新违法犯罪。

—7— 因此,要使“帮扶”与“矫正”同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以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社会知晓率,让各个层面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调动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引导群众参与对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不留缝隙、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二)加快立法进程。社区矫正工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因此,期盼中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组成、矫正内容、矫正程序以及各部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尤其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必要的行政强制执法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规范工作程序。一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二是授予司法所行政机关执法权,对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三是对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撤销缓刑条

—8— 件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收监、撤销其缓刑。震慑重新犯罪。

(四)建立经费保障,加大培训力度。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物质上的保证,要尽快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问题。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力度,并进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政法各部门要认履行各自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要切实担当起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要建立以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协调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志愿者、学校等部门,特别要注重发挥来自村民小组志愿者便于就地监控矫正对象的优势,有针对性地为司法所工作重心逐步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创造条件,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丘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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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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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二○一二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精)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丘北县社区矫正工作汇报(修改).doc》
丘北县社区矫正工作汇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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