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案例

2020-03-03 04:12: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例1:毛某为经营地板生意,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3.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至还款期届满,毛某因亏损已无支付能力。小额贷款公司经了解得知,毛某数年前曾借给其妻弟方某6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10万余元。便催促毛某向方某要债。但毛某一直推脱亲戚难以张口。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何种法律手段?

答: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向方某提起诉讼。

案例2:甲公司与乙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乙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在未把该款项交与甲公司之前,就预先将利息20万元从本金中扣除。事后,由于种种问题的出现,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1、如果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答:有效

2、乙小额贷款公司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如何处理?答:不合法,应给甲实际贷款额算利息。

3、如果甲公司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乙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处理。答小贷公司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案例3:某个体户张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万元,由张某的朋友王某以自有房产一套为其提供担保,双方还去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张某无钱还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以王某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受偿。王某的妻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应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该房产抵押担保的事实自己并不知晓,更谈不上同意,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案例4:2009年10月23日,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领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德领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6.2‰,按季结息,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还款日期为2010年4月22日,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加收30%计算。董希语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将10万元转入陈德领在中国银行的帐户。之后,陈德领仅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联信公司于2010年6月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德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董希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了逾期利息的约定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其超过部分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

原告要求被告陈德领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董希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德领追偿。

案例5:2010年2月7日,蒋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0元,约定2010年7月7日还款,并由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注明为一般保证。到期后,蒋某因没钱还债而下落不明,小额贷款公司无奈之下于2011年9月13日起诉担保人王某。

一般担保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例如6:甲之车先后抵押给乙丙丁担保债权,其中抵押给丙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乙丁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还欠戊债务。现以上债务均到期,而甲均不能清偿,甲之车变价后该如何清偿?

甲之房产先后抵押给乙丙丁担保债权,其中抵押给丙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乙丁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还欠戊债务。现以上债务均到期,而甲均不能清偿,甲之房产变价后该如何清偿。

答:丙获优先受偿权,乙,丁戊享有一般受偿权。

案例7:王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协议。赵先生做担保人,并以城区的一座房屋作抵押。当日,赵先生将房产证交付小额贷款公司,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未按约还款,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就赵先生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赵先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1不能优先受偿.2赵先生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例8: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万元,由乙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是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其房屋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乙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但乙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起诉甲公司并在强制执行仍不能获得清偿时,自己才承担代偿责任。

(1)乙就该项贷款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2)乙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观点哪一个可以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3)小额贷款公司就丙的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答:1,乙是一般担保不负连带责任。2,乙获法律支持,一般担保法律规定甲公司资产清理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承担。3 不享有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拟在河南省境内某县共同组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甲企业法人是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净资产额2500万元,资产负债率是70%)出资货币资本2000万,乙出资1000万元(乙曾经在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3年);丙出资30万;丁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970万元。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其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资格和出资方式等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甲,净资产没有达到3000万,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不符合法律规定。2,乙有犯罪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3,丙出资30万,不足1%,不符合不得低于1%的法律规定。4,丁以实物出资,不符合货币资本的法律规定

案例: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子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规定。1998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身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因甲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为什么?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为什么?

(3)由于甲与 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应甲的请求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为什么?

(1)答:甲可以继承乙的股份并取得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答:不可以,《公司法》72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戊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答:不能,本案不符合《公司法》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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