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2020-03-02 04:41: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贷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贷款政策界定

(一)资金主要投放于中小型企业、民营私营经济、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

(二)同一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不超过资本金的5%。 (三) 本公司股东不得借款。 (四)贷款利率

1、最高利率月息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2、最低利率月息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9倍。

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对象:企事业法人(尤其是中小、民营、微小企业)、“三农”经济(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和专业户)、个私经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依法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品质优良,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农户和自然人贷款除外): l、上年度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上年度经技监局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6、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7、股东会同意借款、用本公司财产办理抵押担保决议;股东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决议;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三查” (一)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 (3)财务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5)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2、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贷前调查工作要求由双人(主办信贷员与信贷主管等)共同完成。

3、调查结论

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将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是否贷款意见,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审查。 (二)贷中审查 l、审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4)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的真伪。 (6)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的审查。

2、贷款审批

在贷款调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三)贷后检查

1、建立贷款台帐和贷款业务管理档案。

2、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贷后10-15天内电话或走访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了解相关信息;对期限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贷款,每两个月内至少走访客户一次,实地察看借款人资金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和履行借款合同情况,实时进行贷后风险预测,做到风险可控。

(2)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对保证人定期检查的期限、内容同借款人。 (3)检查抵(质)押物的现状及价值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

3、贷后管理

(1)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要向借款人发出提示还贷的通知(电话提示)。 (2)贷款逾期要向借款人、担保人每月发书面催款通知,并取得回执。 (3)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采取向借款人、担保人依法收贷。

四、信贷资产分类与拨备 (一)信贷资产分类方法

参照银行业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在以风险为基础的前提下,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定义

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五级分类的目标意义

1、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且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2、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信贷管理。

3、为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并建立损失类贷款全额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四)五级分类的时效

按照央行的要求规定,五级分类工作采取“按季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五级分类认定,实时监控和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并将结果上报给人民银行。

(五)拨备计提与处置

1、一般准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按当年年末贷款余额l%的比例提取风险金,按税后利润的l0%提取盈余资本公积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2、专项准备。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的损失高低程度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3、不良贷款处置。当经营过程中发生不良贷款超过资本金10%时,或者是发生损失类贷款,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案,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留待以后继续清收。

五、贷款风险控制 (一)操作实务

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实务操作,落实《担保法》中的担保措施,以保障公司营运的安全和效益。

1、抵押贷款

能提供房地产产权证作为抵押,其抵押物座落于城镇较为繁华的地段,价高且易变现。

2、质押贷款

一是能提供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单、凭证式国库券等作为质押物; 二是能提供可封存的有销售市场的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

3、保证贷款

选择有担保实力的国企、民企、私企及自然人、县重点企业和县龙头企业等提供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主任的保证担保贷款。

4、贷后监控

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也是控制风险的一种必要手段。必须设立贷款台帐,加强贷后监控和检查,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动向和其他重大变更等,提前提示还贷和到期催收乃至依法收贷,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营运。

5、拔备制度:风险金的提取和呆帐损失准备金的管理等。

六、贷款审批权限 (一)贷款权限划分

1、信贷员(调查岗)。对是否给客户贷款只有建议权,没有否定权和审批权。

2、信贷部经理。对有疑问、有争议的贷款有建议权,无否定权和审批权。

3、总经理。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含)以下。

4、审贷委。(1)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上至250万元;(2)审批疑难贷和优惠利率贷款。 (二)审贷委:

l、人员组成。审贷委由 人组成,主任 ,成员 。

2、议事规则。召开审贷委会议,必须有 个以上人员到会方能成立,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审贷委主任(会议召集人)不做定调或暗示性发言,以左右或影响其他参会人员(下属)的判断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

3、表决程序。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主任有最终不放贷的决定权;表决必须有60%的同意票即通过;以电话等形式征询未到会审贷委成员的意见,会后补上

七、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贷前调查

信贷员及信贷业务部依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诚信程度、经营项目、财务状况、担保方式以及风险程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贷款建议:包括是否贷款、贷款多少、贷款期限、拟定利率、担保方式等。

(三)向总经理汇报确定是否放贷。

(四)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提交审贷委研究决定。

(五)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担保等相关手续,填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担保承诺、转账承诺、签字盖章等,履行贷款审批手续。

(六)按约定收取利息。

(七)检查确认贷款相关合同发生时效时间生效后,向计划财务部提交签批后的贷款借据第二联作为转账通知,计划财务部依据转账通知对借款人按期发放贷款。

(八)建立贷款、还款、收息和抵押权证管理明细台账;

(九)加强贷后监测,实时核查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还款资金回笼等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还贷付息,防止发生贷款逾期形成风险。

(十)整理完善信贷档案资料,建立档案台账。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对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资料,在还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管理部保管(保管期限6年)。

八、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l、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附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即股东会决议(必备)。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或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l、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7、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

8、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9、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l、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 (1)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以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书为准)。

(2)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 (3)个人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率不超过50%。 (4)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 (5)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 (6)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其抵押率不超过50%。 (7)车辆等交通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50%。 (8)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超过50%。 (五)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要以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贷款经办人(信贷员)应与抵押人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亲自拿回产权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书。

1、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县、区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县规划建设局。

3、车辆抵押登记机关为市交通局车管所。

4、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县、区工商局。

5、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为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产他项权证封包后,填写交接清单双人签章(信贷员和出纳)交出纳入库(保险箱)保管,并登记抵押物保管登记薄。

2、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贷后检查岗或信贷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

3、贷后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2)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消。 (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 (5)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6)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 (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 (8)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 (9)抵押物被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10)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权存续期间信贷员要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生,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对应的策略、措施,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七)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当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其不足部分;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应退还给抵押人。

3、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清偿后,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证件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九、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质物的范围

l、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存单、凭证式国债。 (2)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三)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 (四)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订合同。原则上: (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 (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 (3)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 (五)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曰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六)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4、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同抵押贷款的检查内容。 (七)质权的实现

基本上同抵押权的实现。

十、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原则上应当选择代为清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4、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所在公司曾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资料); (4)经年审的贷款卡(无贷款的可不必); (5)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6)企业章程;

(7)上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 (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款证明文件; (3)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5、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公务员);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评审

l、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3、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担保的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证。

4、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一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有负债)。

5、保证人为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所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种、养殖大户、专业户,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发展新农村经济,可适当放宽保证担保条件,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1、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3)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是签订联保协议。

3、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应当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五)保证担保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按照贷后检查问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2、应当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付息的,除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收,并取得回执。

2、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贷款本息。

二○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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