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病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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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病退规定】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2-18 21:04:42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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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根据《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潍人字[2005]100号)文件规定和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由集中受理审批改为日常受理、分期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自2010年起,凡我县县镇(街道)两级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经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原为事业编制因改革改制原因移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的人员,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二、程序和材料

1、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范围与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审核与上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组织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适时集中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4)公示。鉴定结束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办理退休(职)。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2、材料

(1)个人申请书及单位报告;

(2)《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3)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一年以上联网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近期的检查结果、光片以及住院发票等(因急病或病情危重人员除外);按规定不需联网或因客观情况限制无法联网的应如实说明原因。因先天残疾等原因无住院病历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报名;

(4)本人档案(审后退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4)项材料请用档案部门印制的“档案袋”盛装,每人一袋,叠放整齐,封面填写准确、完整。

三、精心组织实施,搞好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实施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病假,长期病假是怎么规定的?工资怎么核发?有何依据规定? 2012-08-29 17:19 eminhe | 分类:法律 | 浏览3784次 提问者采纳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你可以对照条文得出结论。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

(二)、

(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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